綜合素質評價
1.評價內容
綜合素質評價以教育部提出的基礎性發展目標為基本依據,根據學生的平時表現、活動記錄、學習作品、特長潛能、獎懲情況等,全面、客觀、公正地反映學生的道德品質與公民素養、探究與實踐、勞動與技能、審美與表現等方面的總體發展水平。
2.組織管理
各縣(市、區)要相應成立由分管局長任組長的綜合素質評價領導小組,制定綜合素質評價實施細則,指導與督促所屬初中學校認真完成評價工作,對所屬學校獲得“A”等級學生進行審核,接受咨詢、投訴與舉報,及時處理綜合素質評價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各初中要成立評價工作委員會,嚴格按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完成本校的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每個初中畢業班建立測評工作小組,組織學生自評、同學互評工作。
3.評價辦法
綜合素質評價分為四個模塊,結果以“綜合評語”、“評定等第”兩種方式呈現。
(1)綜合評語:綜合評語(模塊一)主要對學生的道德品質、公民素養、情感態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現等方面進行定性描述,并為后續的針對性教育提出建議。
綜合評語應當結合《金華市初中學生成長記錄冊》反映的情況,由初三班主任撰寫、學校領導審核。
(2)評定等第:主要對能體現學生素質發展水平的部分項目進行定量測評。測評項目分為三個模塊:
模塊二:探究與實踐(研究性學習、社區服務與社會實踐、地方課程、學校課程、學科競賽、創造發明等);
模塊三:勞動與技能(勞動技術教育、信息技術教育、實驗操作等);
模塊四:審美與表現(音樂與美術課程、藝術特長等)。
綜合素質模塊二至模塊四的評定結果以等第方式呈現,一般分為A、P、E三等(分別代表優良、合格、待合格)。P、E等均由學生所在學校確定,A等由學校列出名單上報縣(市、區)教育局,各縣(市、區)教育局組織人員核定。E等級要嚴格控制。
4.評價程序
(1)學生自評。學生按照學校制定的評價細則,自我評定。
(2)同學互評。班級綜合素質測評工作小組組織互評。
(3)學校評定。依據學生自評、同學互評,綜合《金華市初中學生成長記錄冊》內容、舉證材料,在廣泛聽取教師、學生家長意見的基礎上,由學校綜合素質評定工作委員會確定等第。
(4)反饋公示。學校綜合素質評定工作委員會以反饋意見表的形式,將評定結果告知學生家長。學校設立公示欄,對“A”等的學生予以公示,同時設立意見箱,接受舉報,公示時間為5天。
(5)結果確認。各初中將各類獲“A”等級的學生名單,送交當地教育局綜合素質評價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填寫《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匯總表》一式兩份,一份學校存檔,一份送交招生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