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段學校招生錄取
1.錄取的原則和依據
堅持全面衡量、綜合評價、尊重志愿、適者錄取的原則,將初中畢業升學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作為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的依據,確保普職招生人數大體相當。
2.錄取的形式
(1)綜合錄取。依據考生的畢業升學考試成績、綜合素質等第認定結果進行錄取。高中階段學校在達到綜合素質評定等第要求的考生中,根據招生計劃和考生志愿按畢業升學考試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省一級重點普通高中錄取要求綜合素質評價等第須2A及以上且不得有E,其它普通高中錄取的學生須1A及以上且不得有E。各縣(市)教育局可依據實際情況確定錄取辦法,逐步取消高中學校招生錄取批次。
(2)定向錄取。省一級重點普通高中定向分配招生名額比例達到招生計劃的50%以上,并以初中畢業生人數為主要依據按比例分配到初中學校。
(3)特長生錄取。特長生是指在某一學科或某一方面,主要是藝術、體育、創新發明、信息技術、自然科學、文學創作等具有特殊才能的學生。普通高中學校根據辦學定位和特色,確定招收特長生的類別,數量不超過學校招生總數的5%。招生計劃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發布。
特長生招生在中考之后組織。普通高中學校招收特長生,應事先在招生章程中明確招收特長生的類別、數量、標準等,并根據學生的升學考試成績、學校面試或專門測試成績、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按一定權重進行考核錄取,其中升學考試成績所占權重不低于30%。
(4)保送生錄取。是否招收保送生,由各縣(市)教育局自行確定。一般安排在4月及以后進行,保送生招生錄取率原則上不低于95%。
(5)中等職業學校自主錄取。中等職業學校根據初中畢業升學考試成績可自主錄取新生。為了充分發揮省級示范專業的示范輻射作用,共享優質職業教育資源,我市中等職業學校省級示范專業部分招生計劃面向全市招生,招生計劃由學校申報,市教育局統一下達。
3. 政策性加分
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生育兩胎的,但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農村戶籍的獨生女考生,加2分。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5分。
a.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
b.少數民族考生;
c.港、澳、臺籍考生;
d.駐金部隊現役軍人子女。
③因公犧牲公安干警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公安干警子女,加10分。
④其他軍人子女中考優待政策,按照《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軍區政治部關于貫徹<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意見》(浙政聯〔2013〕2號)文件要求執行。
同一考生如符合同一條中多款的,不累計;同時符合多條可累計,以30分為限。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向報名點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最后截止時間為5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烈士子女可按照其志愿安排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