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風俗展現出了包頭世代相傳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遺產,是包頭傳統文化的一部分。
乾嘉年間,清政府明文規定:“口外綏遠等地僅容孑身商販往來,挈室者有禁。”(〈清史稿〉卷120,食貨志)因此,“走西口”來包頭經商者的眷屬多在“口里”(山西等地)。大清會典還規定豪旗之間、蒙漢之間禁止通婚。然而,“抽刀斷水水更流”。到嘉慶14年(1809年)包頭村改置包頭鎮時,人口已增至1500余戶,摻雜著漢、滿、蒙族婚禮習俗的包頭婚禮舊俗也日漸形成。
包頭婚禮舊俗先從娶親說起。娶親選定吉曰良辰,走在娶親隊伍前的是一對男童,每人一手提燈籠,一手拿把干草。隨后是鼓匠,一般鼓匠6至7人,,其中核心人物是吹嗩吶者,沿街吹奏“得勝鼓還朝”一曲。鼓匠后是轎和騾馬轎車,花轎是紅慢翠蓋,上面插龍鳳呈祥,由角掛著絲穗,有錢人家娶親為五乘橋,花轎三乘,娶親去的路上女迎親者坐一乘;其余二乘由壓轎男童坐,迎回時新娘、迎親、送親各坐一乘,另有二乘藍轎;用藍呢子圍蓋,上面插銅頂,由新郎、伴郎各坐一乘。老百姓稱這樣的迎親隊伍為“小登科”,按習俗就巡檢、縣老爺乘馬遇上迎親隊伍也得停下讓路。
婚禮喜慶最早起源于東漢《后漢書·卷112上·李合傳》記載:大將軍竇憲納妻,天下郡國皆有禮慶。“娶親時提燈、乘車(轎)、鼓樂皆起源于唐代,白居易〈春深〉詩中就有”春深娶婦家,兩行籠里燭,一樹扇間花,賓拜登華席,親迎障車。“〈庸會要〉卷83亦記載今貴族豪富婚姻之始,或奏管弦,以極歡宴。”
娶親隊伍回到大門口,先是鞭炮喧天驅災壓邪(燃爆竹驅邪習俗起源于晉朝,晉朝人宗慷〈荊夢歲時記〉載:“先于庭前爆竹,以辟山臊惡鬼。”)然后由兩位年長老婦手拿油燈籠點著,把干草燒著,燃草稱“祝災”,表示驅災祈福的意思。新郎下轎穿著長袍馬褂,身披紅綢。清朝時頭戴“瓜殼”帽,民國初年戴禮帽,上插金花。男子插戴花冠習俗最初見于唐代,稱“一年景”,寓富貴之意。新娘頭戴花冠,俗稱“鳳冠”,冠上金鳳銜珠串,金玉玳瑁理,身穿猶如戲裝的紅蟒袍,繡珠鳳,頭上藏紅蓋頭。新娘結婚前一天要“開臉”,由嬸娘、舅媽、夫婦,雙全有子孫者修去新娘上的汗毛,以示處子生活結束。新娘頭上蒙紅色輕紗始于東漢,蓋頭以遮羞避邪,嫣紅取吉祥之意。新郎、新娘下轎腳踩紅布,沿道有親屬托著盤子,放著紅棗、花生、桂圓、栗子等撒到新郎新娘身上,取意“早生貴子”,一般只撒紅棗、花生,取意“早生”。
“卜地安帳拜堂之禮”(〈封氏見聞記》始于唐代。包頭地區稱“拜天地”。帳(俗稱“喜棚”)內放一供桌,習稱“天地桌”。桌上放大斗、尺子、剪子、鏡子、算盤、秤,稱“六證”意為“六證”可知家里糧有多少,布有多少,衣服好壞,容顏怎樣,帳目清否,東西輕重等。民間講只有“三媒(媒人)六證”才表示新婚合理合法。土默特蒙族則是另“六證”,即香斗、蠟燭、明鏡、弓前、胸叉骨、五叉上苫哈達。
新郎進帳先拿弓搭箭向四方虛射,土默特蒙族則是娶親時就身挎長弓箭壺,然后把月箭放在新娘家的房外。這是古代搶婚的遺俗,是女子對父系制從夫居的反抗,妻方要堅持舊傳統,男子全副武裝用搶婚來實現把妻子留在夫家的愿望。
“拜天地”后新娘入洞房,郎才可揭紅蓋頭,新婚夫妻是喜是悲在此一揭。由于封建社會“婚前男女不相面”不知釀成多少愛情悲劇。
包頭舊婚禮事席一般是三個盤,除一盤涼拌豆芽外,有清真蘋(或燉牛肉)、爬肉條和大燴菜。婚宴不可少的是黃米糕,“糕”與“高”諧音,從漢代起就有吃糕取長久吉洋之意。
洞房花燭夜要“鬧洞房”,包頭有“三天沒大小”的說法,親明好友讓新郎新娘“說令子”(繞口令)或唱情歌,從而增添了新婚的樂趣。“鬧洞房”始于南朝,《意林引鳳俗通》記載汝南張如會杜士家娶婦就“酒后相戲。
新娘第二天回娘家稱”回門,土默特蒙族是結婚一個月后回娘家住對月(一個月),這不是新娘不忘父母培養的現代觀念,是“不落夫家”的古代習俗的象征。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過渡,帶來男子從妻居向女子從夫居的轉變,女子不愿立即實現這一轉變,因而才有“不洛夫家”的象征性的“四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