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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官網登陸網址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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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的主要功能是記錄,是學生入學的結果,不是入學和轉學的前提條件。轉接學籍或新建學籍是招生入學的后置程序,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不應將學生之前有無學籍或學籍是否已轉至接收地作為確定入學資格的必要條件,不得以學籍問題為由拒收學生。學籍信息是維護學生權益的依據。學籍信息更新是確保學籍信息準確的必然要求。《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快問題學籍處理和建立數據質量核查機制的通知》(教基一廳〔2015〕2號)要求各地各校加強宣傳和督促檢查,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常態工作機制,每學期核查一次學籍信息變動情況。學生家長有義務及時將學生信息如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的變動情況告知班主任,由班主任將學生信息的變動情況通知學校學籍管理員,在學籍系統內及時更新。那么2019年福建中小學學籍系統登陸入口是什么?福建中小學學籍系統官網登陸網址為什么?本文思而思學教育網小編為你整理了關于福建中小學學籍的相關知識。

一、2019年福建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官網登陸網址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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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福建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規范學校管理,保證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現結合本省實際,特制定《福建省小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全日制小學及特殊教育學校(含九年一貫制學校的小學部)。 本《辦法》按學校管理的隸屬關系,在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由學校校長負責組織實施。

二、 入 學

第三條 所有適齡兒童應依法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凡年滿6周歲(截至當年8月31日)的兒童,按免試、就近入學的原則,到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小學辦理入學手續。一年級新生名冊由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新生即取得學籍。

小學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的服務區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劃定。認定學生實際常住戶籍所在地應堅持學生戶籍所在地與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相統一、學生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常住地相統一的原則。

盲、聾、弱智等殘疾兒童的入學政策年齡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

第四條 適齡兒童需要免入學、緩入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免入學和緩入學證明,經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入學、緩入學的,應當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緩入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入學申請。

第五條 小學應創造條件接收視力、聽力、智力等輕度殘疾兒童隨班就讀,并努力為其創造良好的教學環境。殘疾兒童隨班就讀的條件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條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動人口子女,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到非戶籍所在地接受初等義務教育的,可以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就讀。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為流出學生保留學籍。流出學生需返回戶籍地,要求回原學籍所在學校就學,學校不得拒收。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為流動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條件,并建立專門學籍,列入事業統計。

第七條 外國學生入學必須符合教育部《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小學入學分班應采取隨機分配的辦法進行,不得通過任何面試、筆試等方式為學生分配班級,更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重點班、快慢班。每一個教學班學生人數一般不超過45人。

三、考勤和素質發展測評

第九條 學生上課、參加社會實踐等各項活動都實行考勤。學生上學期間應按規定時間到校和離校。因故不能按時上課或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必須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班主任請假。對無故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班主任應及時了解情況并通知學生家長,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十條 寄宿制學校應加強對寄宿學生的管理,實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確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學校要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確保學生足夠的休息和睡眠時間。

第十一條 學校應按照課程計劃和課程標準的要求,遵循導向性、全面性、發展性、有效性、可行性的原則,關注發現學生成長過程中的變化、進步,全面、準確、科學地評價學生,測評學生素質發展狀況,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十二條 學生評價目標體系包括基礎性發展目標和學科學習目標兩個方面。在評價實施的過程中應盡量做到兩者的有機融合,體現國家課程標準對不同學段學生的基本要求。評價采用等級制。

基礎性發展評價目標應綜合道德品質與公民素養、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能力、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觀、綜合實踐活動等方面。各地和中小學校應根據不同年段學生的年齡特征,分年段提出具體的評價要素。

學校要根據國家課程標準提出的教育目標和要求,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各學科評價方案。

學生在小學畢業時,學校應填寫《畢業生綜合素質與學業學習情況評定報告單》,反映學生整個小學學習階段的發展情況。

第十三條 學生評價的過程包括形成性評價和終結性評價兩個主要環節。

形成性評價是在學生日常學習過程中進行的評價,要發揮其激勵和目標導向功能,注重質性評價。成長記錄是形成性評價的重要方式,要建立每個學生的成長記錄檔案。成長記錄要關注學生個性的發展,體現學生的優勢領域。

終結性評價是指在學期、學年末或學段學習結束時對學生進行的全面評價,由學校組織實施。學期、學年終結性評價的結果以報告單(冊)的形式向學生和家長反饋。內容包括基礎性發展評定、學業成績評定、興趣和特長以及老師評語。

評語包括對學生素質發展的綜合性評價和學生學科學習過程的質性評價。評語應在對搜集到的學生資料進行分析,并與學生、家長交流、溝通的基礎上產生。評語應多采用激勵性語言,客觀描述學生的進步、潛能及不足,提出明確、簡要的改進意見。

第十四條 學業成績的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實行等級制,按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或A、B、C、D)四個等級評定。語文、數學為考試學科,其他學科為考查科目。學業成績被評為不及格等級(或D等級)的學生,應在下一學期開學時補考相應科目,并按補考后的成績確定等級,作為測評成績。

學校要嚴格控制考試次數,不得將學生的考試成績排名次或張榜公布。

少數學業成績優異的學生,經任課教師提名、學校批準,可以免予參加一門或幾門課程的考試(考查)。

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核,必須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事先向學校教導處申請,經批準,可以緩考。

四、轉 學

第十五條 學生因家長工作異地調動、住房搬遷或其他原因,戶籍遷離原學校服務區,且路途遠不能在原校學習的,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持以下證明材料,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經轉入學校同意,并經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再到轉出地學校和轉出地教育行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1、常住地戶籍冊(經核查后留復印件);

2、轉學申請表(一式四份)(附件4);

3、轉學證明(附件5);

4、學生學籍卡片(附件12)和學生素質發展報告冊;

5、學生就學期間留級、休學證明(針對有留級、休學的學生);

學生轉學應認真填寫轉學申請表,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審查有關材料,凡涂改、偽造證件等弄虛作假者應追究責任。學校不得接收無轉學證明的學生入學。

第十六條 轉入學生原則上由戶籍所在地片區內小學接收,學校對符合轉學條件并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轉入的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如果轉入學校該年級班生數確已滿額,難以再容納轉學生時,應向家長說明情況,并及時報告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就近入學原則,統籌安排到該年級班生數有余額的學校入學。學校接收轉學生后,應及時將轉學證明的回執寄回轉出學校存檔。

第十七條 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新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辦理,學期中途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轉學。

第十八條 轉入學校應把轉學生安排在與就讀學校相應的年級,不得留級。學生轉學,應由轉出學校將學生個人學籍檔案送交、郵寄轉入學校,或根據本人申請經密封后由學生自帶送達轉入學校。學校接收轉學學生時不得進行入學考試。

第十九條 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明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明存根,以及轉學申請表,應在學年初學校基層報表上報時一并整理成冊,歸檔保存。所整理的證明材料中轉入與轉出的學生人數,應與學校基層報表上報的轉入與轉出人數相一致。

五、休學、復學、退學

第二十條 凡因身體狀況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的學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申請休學,填寫休學申請表(附件6)。因病申請休學者應出具縣級以上的醫院證明、病歷及醫療收費發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學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在經班主任同意、學校審核并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休學。六年級下學期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一條 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下一學年初始日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因病休學的應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因其他特殊情況休學的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辦理繼續休學手續,在經學校審核并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繼續休學。

第二十二條 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請求復學者(因病者需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可以復學,并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就學,也可根據學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要求及學生的實際學力,編入原年級就讀。在休學期間,其學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轉學。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積極采取措施防止學生輟學。學生中途輟學,學校應及時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協同當地政府依法動員、組織其返校就學;對借讀的學生輟學的,學校也應及時書面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學校及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其戶籍所在學校應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并協同做好動員入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對小學在籍生,除因病或因故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允許學生退學。喪失學習能力必須退學的,需按學校隸屬關系報所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批準,其退學手續一律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辦理。

第二十五條 出國定居并就讀者,憑學生本人護照和戶口簿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六、借 讀

第二十六條 借讀系指學生到非本人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讀學習。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借讀:

1、邊防、海島駐守部隊的子女;

2、在省內興辦企業的港、澳、臺胞及華僑、外籍人員的適齡子女;

3、父母雙方從事地質勘探等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4、父母雙方不在學生戶籍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生活的學生;

5、父母離異,撫養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或喪失監護能力,確需由其親屬撫養監護的學生。

第二十七條 尚未入學的年滿6周歲的適齡兒童,因上述原因需在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學生家長可向工作和暫住地片內小學提出書面入學申請,并出具戶口簿、父母工作或經商證明、暫住地證明等有效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經借讀地學校同意,名單報經借讀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辦理有關借讀手續。接收借讀新生的學校必須為他們建立本校學籍,編列本校學籍號,并納入本校小學基層報表的小基3-1分年級、分年齡學生數統計范圍。

第二十八條 已在小學就讀的學生因上述原因需在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學生家長可向工作和暫住地片內小學提出書面借讀申請(附件7),并出具戶口簿、原學校提供的學籍證明或借讀證明、父母工作或經商證明、暫住地證明等有效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經借讀地學校同意,并經借讀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再到原學籍所在地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學生借讀,應由借出學校將學生個人學籍檔案送交、郵寄借入學校,或根據本人申請經密封后由學生自帶送達借入學校。借讀接收學校在上報本校基層報表的小基 3-2 學生變動人數統計表時,應把此類借讀生作為轉入學生人數統計,加入表格中增加學生數的“轉入”欄內上報,納入本校小學基層報表的小基3-1分年級、分年齡學生數統計范圍。

第二十九條 適齡兒童在新居住地借讀入學后,借讀學校應將原學校提供的借讀證明單(附件8)中的借讀回執部分填好并裁下(一年級新生由接收學校提供入學證明),由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及時交(或由接收學校函寄)該生原戶籍所在學校作為已入學憑證。同時借讀學校應將借讀學生花名冊(附件3)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借讀學生人數限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借讀學生在借讀校完成初等義務教育規定年限教育的,應由借讀學校發給相應的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肄業證書)。

七、升級、留級

第三十一條 小學生每學年修完課程計劃規定的課程,逐年升級。

第三十二條 小學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少數學生確因學習困難,可由學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準予留級。

第三十三條 升級、留級一般在學年末辦理。

八、畢業、結業、肆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學業成績評定和基礎性發展評定合格(含補考),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小學生畢業證號編排方式與學籍號編排方式相同,只是從左到右頭兩位數表示畢業年度。

第三十五條 對修完小學規定課程,但成績不符合畢業要求的,予以結業。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對雖未修完小學課程,但修業年限已滿初等義務教育年限(六年)者,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九、 獎勵和處分

第三十七條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應給予獎勵。獎勵等級可分班級獎、學校獎和上級主管部門獎。學生受到校級以上獎勵,需由學生民主評議推選,經班主任和任課教師綜合評定,在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上討論通過,并在學校張榜公示。對學生的獎勵,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記入學校檔案和學生個人學籍檔案。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學生嚴重違反《小學生守則》或治安管理處罰法,且經多次教育未改者,應給予處分。處分學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經校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批準,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三種。學校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對學生處分要事實清楚,依據明確,處分適當。要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并允許學生申辯。對學生的處分不得張榜公布、不得召開學生大會宣布。學校應將處分決定通知學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

學生對處分不服可以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內容給予處理并答復。

學生處分決定及有關材料應存入學生個人學籍檔案。受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認識錯誤,確有改正表現并有明顯進步者,學校應及時撤銷處分,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處分撤銷后,應及時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撤出。

十、管理職能

第三十九條 學生學籍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度,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積極配備軟件平臺,形成學籍電子化管理網絡。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確定專人負責學生學籍檔案的管理工作,學籍檔案資料應做到齊全、規范、準確。

第四十條 學籍檔案實行全省統一表式,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一年級新生注冊后由教導處編列學號,設立學籍卡片(附件12),永久保存。學生學籍號用十位數編列:從左到右頭兩位數表示入學年度;第三、四位表示學校校址所在地的縣(市、區)編號(附件13);第五、六位表示由縣教育行政部門所確定的學校代號;最后四位數表示由學校所確定的學生順序代號。教導處所編列的本校一年級新生學號必須連續,中間不能出現斷碼。小學生學號應前冠“X”字母。其中戶口不在本縣(市、區)的學生,在其學籍號后加上字母“LD”識別。鄉鎮中心小學所屬的村完小必須把一年級新生檔案上報中心校,再由中心校統一編列全鄉鎮一年級新生學號,從而保證全鄉鎮一年級新生學號的連續性。學校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自行編列學號。學生升級、留級、轉學、休學、復學、借讀學號均保持不變,直至畢業。若轉入或借讀的學生來自外省學校,且未曾在本省建立過學籍號,則必須按本校編列學號辦法為其編排新的學號,順序應放在已排學號之后,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籍卡上應注明學生的身份證號。

學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確需更名,須持蓋有公安部門戶籍專用章的證明,到學校所屬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辦理更名手續。

第四十一條 學校必須建立健全學籍檔案和學籍管理制度,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學校學籍檔案應包括:

1、小學新生花名冊;

2、學生學籍卡片;

3、在校生分班名冊;

4、小學畢業生花名冊;

5、小學學生學籍變動情況登記;

6、轉學、學歷證明存根及相關憑證資料;

7、學生獎勵處分材料。

第四十二條 學校新生名冊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留級、借讀等學籍變動情況登記表(附件2、附件3),應在新學年、新學期開學后15天內匯總上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電子學籍檔案應及時更新。學生入學情況學年統計應與教育年度統計基層報表要求一致,同步進行。

第四十三條 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無法繼續學習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注銷其學籍,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注明并上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民辦小學要按照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使用本《辦法》規定的統一表式。

第四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要加強管理,建立符合本縣(市、區)實際情況的學籍備案制度,并及時糾正和處理學籍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第四十六條 學籍管理必須實事求是,學籍檔案必須妥善保存,不得弄虛作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學生學籍信息,對休學、轉學、借讀、畢(結)業和表彰獎勵等弄虛作假的,涂改學籍檔案的,統計虛假瞞報的,無正當理由拒收流動人口子女的,教育行政部門將視情節對學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學生或其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不按本《辦法》辦理有關手續,一經發現由有關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立即糾正處置。

第四十八條 民辦學校違反本《辦法》,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十一、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原已下發的學籍管理文件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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