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全省統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省教育廳負責統籌全省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省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全國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全國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制訂本市學籍管理工作相關規定;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應用全國學籍系統對轄區內學校學生學籍進行相應管理;定期上報轄區內學校學生學籍信息變更情況。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全國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報轄區內學校學生學籍信息變更情況。
學校是學生學籍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學籍信息收集、轉接、匯總、校驗、上報,應用全國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及時、準確、完整。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所有適齡兒童應依法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凡年滿六周歲(截至當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兒童,按免試、就近入學的原則,到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的施教小學辦理入學手續。小學不得提前招收不足入學政策年齡的幼兒接受義務教育。殘疾兒童的入學政策年齡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緩。
適齡兒童、少年在接受完小學教育后,應以對口直升的方式免試就近升入學區內的初中學校。初中學校應在新學年開學前20天內向施教區范圍內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發放入學通知書,小學應協助對口的初中學校做好初中新生入學工作。
義務教育階段超過規定期限無故逾期一周不報到入學者,學校應及時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依法組織動員學生入學。
第五條 適齡兒童、少年需延緩入學、休學或者免予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交有關證明,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后,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因身體原因申請延緩入學、休學或者免予入學的,需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
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情形消除后,應當按規定繼續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緩學、休學的期限不超過一年,期限屆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在期限屆滿10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義務教育階段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并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六條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縣(市、區)工作、居住的適齡隨遷子女,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居民戶口簿》、居住和就業證明,向居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義務教育學校申請就讀,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入學原則,通過劃片或電腦派位等方式統籌解決。隨遷子女在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完成初中學業后,可在當地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繼續接受高中階段教育。隨遷子女需返回戶籍所在地就學的,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統籌安排入學。
第七條 普通高中新生入學,必須參加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的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或設區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授權學校組織的招生考試),按照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或授權的學校)制訂的招生方案進行錄取。學校不得拒收符合錄取條件,并能適應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學生進入高中學習。
凡被錄取的高一新生,須憑入學通知書和有關證件,在規定時間內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注冊者,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向學校申請延緩入學,可保留1個月的入學資格。到期仍不能入學的,應辦理休學或自動退學手續。對開學后兩周內不到學校注冊,又不辦理延緩入學手續者,招生學校應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學資格或取消入學資格的處理。對取消入學資格的,學校應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小學、初中入學分班應采取隨機分配、均衡分班的辦法進行,不得以任何面試、筆試等方式為學生分配班級,更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重點班、快慢班。小學班額一般不超過45人,初中班額不超過50人,高中班額不超過54人。
第九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全國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全國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具體生成規則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十條 小學、初中、高中一年級新生入學注冊后,由學校為學生編列全省使用的學籍輔號,設立學籍卡片。
小學學生學籍輔號用13位數編列:從左到右第一位表示學段代碼(小學為1);第二、三位數表示入學年度;第四、五位表示學校校址所在地的縣(市、區)代碼(附件1);第六、七位表示學校校址所在地的鄉鎮(街道)代碼(由各縣、市、區自行編排);第八、九位表示學校代碼;最后四位數表示由學校確定的學生順序代碼。
初中、高中學生學籍輔號用11位數編列:從左到右第一位表示學段代碼(初中為2,高中為3);第二、三位數表示入學年度;第四、五位表示學校校址所在地的縣(市、區)代碼(附件1);第六、七位表示學校代碼;最后四位數表示由學校確定的學生順序代碼。
學校所編列的新生學籍輔號必須連續,中間不能出現斷碼。學生在我省同一學段學習期間,學籍輔號均保持不變,直至畢業。外省轉入且未曾在我省就學的學生,須為其編列新的學籍輔號。
第十一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利用全國學籍系統處理問題學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十二條 實行學生學籍檔案電子化管理,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經學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形成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統一由全國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