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南京市六合區勵志學校是一所民辦學校,學校內大部分教師卻是公辦身份,而且每年領取1100萬元的財政工資,這種做法受到了當地群眾的質疑。
從媒體報道的情況看,民辦的勵志學校的教師之所以能夠領取“財政工資”,是因為該校大部分教師具有公辦身份。前些年,各地在實施初、高中脫鉤,將初中部轉為民辦的過程中,出于對學校的鼓勵扶持,保證學校的平穩運行,很多地方在教師安置上都采取了類似的“過渡辦法”,即保留一部分到民辦學校任教教師的公辦身份。
事實上,如果是出于推動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教師之間合理流動、雙向交流的需要,“保留公辦教師身份”應當有相應的時限要求。如果允許具有公辦身份的教師無限期地在民辦學校任教,也就意味著一部分民辦學校教師擁有“雙重身份”這一怪象將會長期存在。
雖然一些地方保留了到民辦學校任教教師的公辦身份,但教師工資通常由民辦學校自行承擔。如果不僅保留公辦教師身份,而且教師工資也由財政承擔,這樣的做法與民辦教育的屬性并不相稱,受到質疑也就不足為怪。而從民辦教育的特定屬性看,用財政經費為民辦學校教師支付工資,缺乏合理合法的依據。
這種現象的存在,本身說明了民辦學校教師和公辦學校教師在身份待遇上存在差異,而這種差異確有不合理成分。化解當前民辦學校教師面臨的困境,需要整體的制度設計,并真正從源頭上加以解決,在這方面很多地方的探索值得借鑒。比如有的地方規定:當民辦學校教師任教達到一定年限,退休后享受同類公辦學校教師待遇,基本養老金與同類公辦學校退休教師工資的差額部分由同級財政補助;有的地方通過采取設立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專項補貼等辦法,提高民辦學校教師的退休待遇;還有一些地方通過建立健全民辦學校教師人事代理服務制度,保障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合理流動。與此同時,當前亟須進一步落實民辦學校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的同等法律地位,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審、進修培訓、課題申請、評先選優、國際交流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待遇,在戶籍遷移、住房、子女就學等方面享受與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
鼓勵扶持民辦教育發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