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近日,教育部頒布了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同時廢止1996年3月9日由原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5號發布的《規程》。《規程》修訂了哪些方面的內容?體現了怎樣的幼兒教育觀和兒童觀?如何貫徹落實好《規程》?為了回答幼教人關心的這些問題,本期周刊特邀《規程》修訂者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劉占蘭教授,以及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者、園長、教師和保育員,從不同角度來闡釋對《規程》的理解,以期啟迪眾思,助推工作開展。
規范辦園行為 提升保教質量
權威解讀幼兒園工作新規程
《規程》是我國第一部規范幼兒園內部管理的規章,1989年頒布試行稿,1996年正式頒布。在過去的20多年中,《規程》不僅在加強和規范幼兒園管理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也成為深化幼兒園教育改革、提升保教質量的重要指導性文件。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迅速,幼兒園教育的內外環境和條件也發生了巨大變化。因此,《規程》需要在新的形勢下進行調整,不斷推進幼兒園內部管理和辦園行為的規范化,促進幼兒園保教質量不斷提升。
【主要特點】
為幼兒園的行為規范編制密網
注重與現行法律政策規定的銜接
新《規程》修改了相關表述,使文件間的概念與內涵保持一致。如:幼兒園“工作人員”改為“教職工”,“醫務人員”改為“衛生保健人員”;“體格檢查”表述為“健康檢查”,與《幼兒園教職工配置標準》《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等文件保持一致。
新《規程》增加的相關內容要求,與近年來頒布的《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等重要文件,與《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新頒布的《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規,相互呼應與銜接。
明確一些籠統、模糊的表述
新《規程》將多處籠統、模糊的要求進行了具體化。如:有關幼兒園規模原有“不宜過大”的提法,明確為“一般不超過360人”;原有“兩餐間隔時間不得少于3小時半”,改為“正餐間隔時間為3.5?4小時”,不僅明確了兩餐是指正餐,時間間隔也更合理;原有的幼兒戶外活動時間加上了括號注釋“包括戶外體育活動時間”每天不得少于2小時,而且結合新《規程》第二十二條可以明確得知:這2小時戶外活動中體育活動不得少于1小時。
類似的還有,幼兒園教育的原則和要求中“合理地綜合組織各方面的教育內容”,具體修改為“綜合組織健康、語言、社會、科學、藝術各領域的教育內容”等,明確了“各方面”內容的范疇。
細化和完善相關制度
新《規程》中細化和完善的制度主要包括:晨檢、午檢制度,傳染病預防和管理制度,幼兒用藥安全和食品安全制度,信息管理與公開制度,教研制度等。調查中發現,已經有近七成的幼兒園建立和實施了晨檢、午檢制度,本次也寫入了《規程》中。
此外,新增加的幼兒用藥安全制度包括建立患病幼兒用藥委托交接制度,未經監護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兒園不得給幼兒用藥;幼兒園應當妥善管理藥品,保證幼兒用藥安全。而且,新《規程》還特別增加了相關信息管理與公開制度,接受廣大家長和社會的監督,主要包括:幼兒園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家長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新生入園相掛鉤的贊助費;幼兒園應當依法建立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產權登記、信息管理等制度。
為了促進教師的專業成長,新《規程》還要求幼兒園“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決保教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引導教師在研究中不斷提高保教能力。
細化和完善相關制度,能使幼兒園的內部管理更加縝密,更好地提升保教行為規范,強化公開透明的社會監督,不斷提升辦園質量和水平。
調整部分重點要求
根據幼兒園教育活動在實施中被窄化理解,等同于集體教學和以往的上課等一些問題和偏差,在新《規程》中將其修改為“幼兒園應當為幼兒提供豐富多樣的教育活動”,擴展了教育活動的概念,突出了教育活動的豐富性、靈活性和多樣性。
原有《規程》中幼兒園日常生活組織的“一致性”原則,導致了實際工作中對幼兒生活環節和生活活動的一致性要求和幼兒的統一行動,如集體排隊如廁、排隊喝水等一些不符合幼兒年齡特點的常規要求,本次修訂將“一致性”予以刪除,強調了生活照料因人而異,適應和滿足個體需要的基本價值取向。
【重點內容】
為幼兒的良好發展保駕護航
圖說規程修訂(制圖:中國教育報 王萌萌)
重新表述幼兒園定位與任務
把幼兒園教育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原有《規程》中將幼兒園的定位表述為“是基礎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新《規程》中則表述為“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該說,這樣的調整是對幼兒園教育在基礎教育中的地位的進一步提升,強調了幼兒園與小學和中學教育不僅是相互連接不可分割的統一整體,而且在其中發揮著扎根蓄勢的重要作用。
把促進幼兒良好發展作任務。多年來,幼兒園教育一直承擔著促進幼兒發展和解放勞動力的雙重任務。但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的推進,原有單位辦園已經剝離、撤銷或轉制,其功能任務、招收對象均已改變。此外,在調研中也發現,幼兒家庭教養模式也發生了重要變化,即使孩子進入了幼兒園,大多數幼兒都有穩定的家庭照料者,幼兒園擔負的解放勞動力的任務不再具有普遍性。因此,為家長提供科學育兒指導,共同促進幼兒良好發展已成為當今幼兒園教育的核心任務。
強化安全管理意識與責任
努力建立全面安全防護體系。當今幼兒園安全形勢復雜,惡劣氣候、異常天氣造成的自然災害增多,幼兒自救能力低;一些不法分子往往把沒有自衛能力的幼兒作為其發泄不滿的對象。為此,新《規程》專設“幼兒園的安全”一章,試圖建立完善的制度體系和職責要求,明確要求幼兒園要建立健全門衛、房屋、設備、消防、交通、食品、藥物、幼兒接送交接、活動組織和幼兒就寢值守等安全防護和檢查制度,建立安全責任制和應急預案。
要求教職工具有責任意識和防護能力。新《規程》明確了在緊急情況下優先保護幼兒的人身安全是每一位幼兒園教職工的責任。教職工不僅要具有高度的安全和責任意識,還必須具備防險救護的基本方法。根據相關文件要求和國際經驗,進行安全演練是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能力的有效方式,因此,新《規程》要求幼兒園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進行多形式的演練。
凸顯幼兒的主體地位
強調了幼兒的身心健康。在幼兒園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標中,增加了“促進心理健康”的要求,擴展了以往狹義的健康概念。在第四章幼兒園的衛生保健中還增加了“幼兒園應當關注幼兒心理健康,注重滿足幼兒的發展需要,保持幼兒積極的情緒狀態,讓幼兒感受到尊重和接納”。在第五章幼兒園的環境創設中還特別新增了創設良好的精神環境的新要求:幼兒園應當營造尊重、接納和關愛的氛圍,建立良好的同伴和師生關系。
尊重幼兒的學習方式與特點。原有“根據幼兒園特點,綠化、美化園地”改成了“根據幼兒活動的需要綠化、美化園地”;原有“有條件的幼兒園可單獨設音樂室、游戲室、體育活動室和家長接待室等”修改為“有條件的幼兒園應當優先擴大幼兒游戲和活動空間”。這些修改充分體現了對幼兒主體地位的高度尊重。新《規程》還明確提出要注重幼兒的直接感知、實際操作和親身體驗;新增“幼兒園不得提前教授小學教育內容,不得開展任何違背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克服和禁止幼兒園教育小學化等。
尊重幼兒游戲權利,保證幼兒的游戲條件。新《規程》提出在游戲中“鼓勵和支持幼兒根據自身興趣、需要和經驗水平,自主選擇游戲內容、游戲材料和伙伴,使幼兒在游戲中獲得積極的情緒情感”,凸顯了對幼兒游戲需要、游戲自主性和愉快游戲體驗的高度重視。而且,在環境創設中還新增加了保障幼兒游戲條件的具體要求。
尊重個體差異,實施個性化保育和教育。原有“注意根據幼兒個體差異”的提法改為“充分尊重幼兒的個體差異”;教育活動應當“為每個幼兒提供充分參與的機會,滿足幼兒多方面發展的需要”;還增加了“為在園殘疾兒童提供更多的幫助和指導”。這些新要求旨在關注和重視個體,促進每個幼兒的良好發展。
在新《規程》中,兒童已經是成為主體的兒童,教育正在成為對個體具有適宜發展性的教育。幼兒園教育不僅重視了童年的快樂生活,也關照了后繼學習與終身發展。
提高任職資格和職責要求
對于幼兒園的教職工,新增了“具有良好品德”的要求(第三十九條),將原有的“身體健康”改為“身心健康”,明確規定:教職工患傳染病期間暫停在幼兒園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記錄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普遍提高主要工作人員任職資格和工作職責要求。如園長的學歷從幼師(中專)提高到大專以上;其工作經驗從廣泛的“一定的教育工作經驗”具體到“三年以上幼兒園工作經歷”。在工作職責方面對園長提出的新要求包括:規范自身行為,“按照有關規定”用人,負責開展幼兒園的“教育研究”,關心教職工身心健康等。
專業的師資是保教質量提高的重要保證。新《規程》普遍提高主要工作人員的任職資格和工作職責要求,旨在全面提高幼兒園師資的專業素質,不斷實現保育和教育工作的科學化和專業化。
最后特別需要提到的是,深入領會和貫徹新《規程》必須與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統籌考慮,兼顧國家和地方不同層面的相關要求,全面理解和準確把握。必須將各級各類幼兒園納入《規程》要求的規范管理體系,更需要建立嚴格的常態化管理和監督機制,對各級各類幼兒園進行跟蹤督導,引導和促進各級各類幼兒園不斷提升辦園行為規范和保育教育質量。(作者劉占蘭,工作單位: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