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鄉村醫生養老金新政策,黑龍江鄉村醫生漲工資待遇最新消息
黑龍江省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筑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13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創新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機制,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監管,落實和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和培養培訓政策,穩定和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加強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進一步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能力水平。
(二)工作目標。到2025年,全省鄉村醫生全部達到中專以上學歷,80%以上鄉村醫生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鄉村醫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質較高、適應需要、穩定發展的鄉村醫生隊伍。逐步實施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達標率達到100%,更好地保障農村居民普遍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
二、主要任務
(一)合理設置村衛生室。原則上一個行政村設置一所村衛生室,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設。人口較少或面積較小的行政村,可與相鄰行政村聯合設置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則上不設村衛生室。
(二)明確鄉村醫生職責和配置標準。鄉村醫生(包括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負責向農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相關工作。隨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深入開展和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要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服務現狀、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配置鄉村醫生,原則上按照每千服務人口不少于1.3名的標準配備。
(三)加強鄉村醫生管理。
1.嚴格鄉村醫生執業準入。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醫護人員應具備相應資格并按規定進行注冊。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具備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2.規范鄉村醫生從業管理。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國衛基層發〔2014〕33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切實加強對鄉村醫生執業和服務質量的監管,促進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時,對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予以清退。
3.嚴格實施鄉村醫生考核。在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下,每季度由鄉鎮衛生院對鄉村醫生進行考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質量和群眾滿意度,學習培訓以及醫德醫風建設等情況。考核結果作為執業注冊和落實各項補助的主要依據。省、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鄉村醫生考核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四)優化鄉村醫生學歷結構。
1.開展繼續教育。2016年至2025年,全省計劃通過繼續教育方式培訓鄉村醫生12000名,每年度培訓1200名。遴選符合條件的省內中、高等衛生專業學校,以縣(市、區)為單位分片開展培訓,學制3年,成績合格者頒發大專學歷證書。對按規定參加學歷教育并取得醫學相應學歷的鄉村醫生,地方政府可對其學費予以適當補助。
2.實施訂單定向培養。建立“村來村去”鄉村醫生培養機制。選擇省內具備開辦鄉村醫學專業條件的中、高等衛生專業學校,實施面向村衛生室的3年制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每年招生100名,10年共計1000名。免費醫學生主要招收農村生源,由各市(地)申報計劃并經省衛生計生委審核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招生。縣級政府要與訂單定向生簽訂培養與服務協議。
3.實施鄉村衛生人員統一管理。實行鄉鎮衛生院衛生人員與轄區鄉村醫生統一管理模式,對力量薄弱、人員短缺的村衛生室,應派遣鄉鎮衛生院衛生人員到村衛生室執業或者短期派駐,直至村衛生室配齊鄉村醫生。
(五)提高鄉村醫生崗位吸引力。
1.拓寬鄉村醫生發展空間。以鄉村衛生一體化為抓手,支持鼓勵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在同等條件下,鄉鎮衛生院優先聘用獲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各地要進一步加強鄉村衛生機構一體化管理,促進鄉村兩級衛生人員合理有序流動。鼓勵鄉鎮衛生院領辦村衛生室。
2.規范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依托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鄉鎮衛生院,應用全省統一編寫的培訓教材,對鄉村醫生免費進行崗位培訓,2年累計不少于1個月;組織鄉村醫生免費脫產進修,3年累計不少于1個月。鄉村醫生應加強中醫藥知識學習,能夠熟練運用中醫藥適宜技術防病治病。到村衛生室工作的醫學院校本科畢業生優先參加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
(六)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
1.開展契約式服務。鄉村醫生單獨或與鄉鎮衛生院業務骨干(含全科醫生)組成團隊,與農村居民簽訂一定期限的服務協議,建立相對穩定的契約服務關系,承擔轄區內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特別是對老年人、孕產婦、兒童、重性精神病、慢性病等重點人群和行動不便的患者開展主動上門服務,并按規定收取服務費。鄉村醫生開展簽約服務,可按規定收取服務費,服務費由新農合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分擔。除收取服務費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根據醫養結合服務模式的需要,鄉村醫生要主動為本村養老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市、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簽約服務的考核、監督和管理。
2.建立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制度。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按照國家增設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考試的相關規定,建立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考試制度,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人員,僅限在鄉鎮衛生院或村衛生室執業。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3.拓寬鄉村醫生服務空間。建立全省鄉村醫生咨詢服務網站和信息化服務平臺,為鄉村醫生提供政策解讀、業務咨詢、醫療信息等服務,不斷滿足鄉村醫生政策、業務需求;開展醫療技術培訓、鄉醫論壇、解難答疑等欄目,進一步提高鄉村醫生服務技能;與省內外醫療衛生機構建立鏈接,使鄉村醫生為農村居民轉診就醫提供信息服務。
(七)保障鄉村醫生的合理收入。
各地要綜合考慮鄉村醫生工作實際情況、服務能力和服務成本,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保障鄉村醫生的合理收入。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落實相關政策,不斷增加村衛生室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比重。在2014年農村居民人均17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用于鄉村醫生補助的基礎上,未來新增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繼續重點向鄉村醫生傾斜。對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按照服務區域內農村戶籍人口人均不低于7元的標準(其中:中央3元,省級2元,縣級不低于2元),給予定額補助。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縣級新農合經辦機構采取門診總額預付的方式,按照服務區域內參合農民每人10元的標準,向村衛生室支付一般診療費。縣級政府要確保鄉村醫生補助政策落實到位。隨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動態調整鄉村醫生各渠道補助標準,逐步提高鄉村醫生的待遇水平。對在邊遠地區服務的鄉村醫生,縣級政府要適當增加補助。
(八)建立完善鄉村醫生離崗退養補助政策和退出機制。
1.完善鄉村醫生離崗退養政策。縣級政府要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等。對鄉村醫生(年齡60周歲以上)離崗退養后給予政策補助,當地應按照國辦發2015〕13號文件要求,在維護社會穩定,兼顧相關群體補助政策的情況下,自行制定補助標準及實施細則,補助標準應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圍內,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省里不制定統一的政策和標準。對特別困難的縣(市、區),省政府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
2.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原則上年滿65周歲的鄉村醫生不再在村衛生室執業。確有需要的,特別是中醫、民族醫,村衛生室可以返聘。
(九)改善鄉村醫生的工作條件和執業環境。
1.加強村衛生室建設。各地要采取政府建設、民建公助、鄉村醫生自建等形式,進一步支持村衛生室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縣級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可對村衛生室運行經費給予適當補助,并納入預算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設,完善以農村居民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的信息系統,實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即時結算管理、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信息聯動、績效考核以及遠程培訓等電子化功能。
2.建立鄉村醫生執業風險分擔機制。建立適合鄉村醫生特點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可采取縣域內醫療衛生機構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等方式,降低其執業風險,改善執業環境。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工作,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并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統籌考慮,完善相關配套政策。衛生計生、發改、教育、財政、人社、物價監管、中醫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共同推動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工作順利開展。各市(地)應在本實施方案印發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制定出臺具體實施方案,報省醫改辦備案。
(二)落實資金保障。縣級政府要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省政府對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予以支持。各級財政要及時足額下撥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擠占。
(三)開展督導檢查。市、縣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地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