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鄉村醫生養老金新政策,湖南鄉村醫生漲工資待遇最新消息
各市州衛生局:
為更好的理解、把握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老年鄉村醫生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102號)精神,經與有關職能部門商議,現就各地在執行文件中反映帶有普遍性的問題進行解答。請各地根據省政府辦公廳文件精神,結合政策解讀,認真貫徹執行。
一、本文件所指“鄉村醫生的范圍”包括哪些?
答: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在村級醫療衛生機構;2、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3、醫療衛生工作人員。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不能斷章取義。
(老年鄉村醫生也就是通常所指的老年鄉村醫生、老年赤腳醫生)
二、文件中“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主要指哪些文件?
答: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是指: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31號)中,“六、完善鄉村醫生補償和養老政策。(二)積極解決鄉村醫生的養老問題。…各地政府可以采取補助等多種形式,妥善解決好老年鄉村醫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難問題,具體辦法由當地政府結合實際制定。”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3〕14號)中,“七、穩定和優化鄉村醫生隊伍。(二十五)合理解決鄉村醫生養老問題。…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采取多種方式適當提高鄉村醫生的養老待遇。地方政府可以采取補助等多種形式,妥善解決好老年鄉村醫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難問題,具體辦法由地方政府制定。”
三、若申請人戶口有變動,怎樣辦理審批工作?生活困難補助如何發放?
答:1、原在外省從事鄉村醫生工作,現在戶口遷往我省的,不屬于本文件發放范圍。
2、若在本省從事鄉村醫生工作,現在戶口遷移到省內其他縣市區且符合補助條件的,申請人均須回原執業所在地逐級辦理審批等手續,待原執業所在地縣級衛生計生、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四部門審批(含公示)完畢后,由申請人將《湖南省老年鄉村醫生生活困難補助審批表》送“申請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進行審核、匯總、上報,并由“申請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發放老年鄉村醫生生活困難補助,各地均不得拒絕接收。
四、如何理解“受過刑事處罰的”?
答:在指申請人從事鄉村醫生期間受過刑事處罰的。
五、如何理解、計算從事鄉村醫生工作的連續性?
答:1、本文件規定,必須是連續工作年限,若有間隔,以連續工作最高年限作為生活困難補助發放依據。若連續最高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不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
2、若計算連續工作年限時涉及到跨縣市區的,由申請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縣市區進行審批匯總,該申請人在其他縣市區的《審批表》作為附件。若在兩個縣市區工作存在時間上的間隔,連續工作年限較低的年限不予考慮。
六、《湖南省老年鄉村醫生生活困難補助審批表》(簡稱《審批表》)需要報送市、省級相關部門嗎?
答:不需要。各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等相關部門要完善鄉村醫生個人報送的《審批表》,并進行匯總,形成《匯總表》,逐級報送,逐級審核。《審批表》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留存備查。
市州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報送《匯總表》時,同時報送《統計表》(樣表附后)。
七、怎樣理解“已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或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
答:根據國家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只有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才能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省政府102號文件規定了生活困難補助通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機構發放,因此生活困難補助領取人員應當是前述兩類人員之外的參加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尚未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各地要積極引導其參保。此項政策條件請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協助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