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推進高校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的全面開放、充分共享,提高科研設施與儀器使用、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教育部辦公廳近日下發《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的指導意見》,明確除涉密、功能特殊、技術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儀器設備之外,其他用于教學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特別是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以上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均應納入開放共享范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開放共享水平和評估結果將作為基地管理、科研管理的考評內容之一,并與規劃發展再投入安排掛鉤。
《意見》規定,高校應建立開放共享機制,建設信息服務平臺,實現科研設施與儀器配置、管理、服務、監督、評價的有機銜接,并根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要求統一納入國家與地方網絡管理平臺,逐步形成跨學校、跨領域、多層次的網絡服務體系。
《意見》明確,高校應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性原則,建立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服務收費管理機制,合理制定公開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務收費標準。開放共享服務收入納入學校預算,由學校統一管理,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