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制度:
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制度的改革,按照*、國務院下達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以下簡稱《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和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關于實施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現結合中小學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中小學教職工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適用范圍
(一)普通中學(包括職業中學、農業中學、盲聾啞中學、工讀學校。以下簡稱中學)。
(二)小學(包括盲聾啞小學,弱智兒童學校。以下簡稱小學)。
(三)幼兒園。
二、教職員實行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
(一)職務名稱
1.教學人員。中學按高級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四級分列。
小學按高級教師、一級教師、二級教師、三級教師四級分列。
幼兒園教師職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小學教師職務系列俟國務院批準后,經過試點逐步實行,并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
2.行政人員。中小學按正副校長、正副教導主任、正副總務主任、職員的職務分列。
幼兒園行政人員職務名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結構工資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四個部分組成。教師同時實行教齡津貼。
1.中小學教師和幼兒園教師的職務工資標準,暫按《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中附表六、七的“中學教師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小學教師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執行,并按《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辦法套改新工資標準。俟教師確定新的職務后,再按規定排列各個職務的工資標準下達執行。
2.行政人員的職務工資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附表九《縣(市)、區(鄉)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和中小學教師工資標準制定。
教師兼任行政領導工作的,可以按教師的職務確定職務工資。
3.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工資,參照有關部門規定的有關職務名稱系列的職務名稱、工資標準執行。
4.基礎工資、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獎勵工資,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執行。
保育員和工勤人員,執行國家機關工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標準和有關規定。
中等專業學校教職工工資制度
中等專業學校教職工工資制度的改革,按照*、國務院下達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以下簡稱《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和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關于實施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現結合中等專業學校的情況和特點,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中等專業學校教職工實行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
(一)職務名稱
1.教學人員。按高級講師、講師、助理講師、教員的職務分列。
2.其他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職務名稱系列分列。
3.行政人員。按正副校長,正副科長(主任)、科員、辦事員的職務分列。
(二)教職員的結構工資由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四個部分組成。教師同時實行教齡津貼。
1.職務工資。教職員按照職務分列工資等級,一職數級,相近職務之間工資額上下交叉。
(1)中等專業學校教師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見附表一)。
(2)中等專業學校行政人員基礎工資、職務工資標準表(見附表二)。
政治工作人員參照同級行政人員工資標準執行。
(3)其他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工資標準,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有關主管部門同類人員職務工資標準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參照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工資標準,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2.基礎工資、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獎勵工資,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工勤人員。原則上執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人的結構工資制。生產性工人的崗位(技術)工資標準,由學校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附表三《中央、省和省轄市國家機關工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標準表》,結合學校特點擬定,也可以實行企業同工種的工資制度。但需報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工資改革辦公室批準執行。
高等學校教職工工資制度
高等學校教職工工資制度的改革,按照*、國務院下達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和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下達的《關于實施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現結合高等學校的情況和特點,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教職員實行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
(一)職務名稱
1.教學人員。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的職務分列。
2.科研人員和其它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職務名稱系列分列。
3.實驗人員。按高級實驗師、實驗師、助理實驗師、實驗員分列。
4.行政人員。高等學校按正副院(校)長、研究生院正副院長、正副教務長、正副總務長、正副處長、正副科長(正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分列。
其他需要新增加的職務名稱,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另列。
根據*、國務院下達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和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關于實施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條文,現對教師教齡津貼的實施作如下規定:
一、教師教齡津貼執行范圍
中等專業學校、教師進修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職業中學,農業中學、工讀學校、盲聾啞學校、小學、弱智兒童學校和幼兒園的公辦教師,均可實行教齡津貼。
從事教師工作滿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準,調離教師工作崗位,仍在學校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員,以及從事教師工作不滿二十年,調任學校行政工作并繼續兼課的人員,也可以實行教齡津貼。
二、教齡津貼標準
教齡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每月三元;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滿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齡即教師直接從事學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齡計算辦法:
1.上述學校的教師或中小學專職少先隊輔導員等直接從事德、智、體、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計算為教齡。
2.由各級各類學校調入上述學校的教師,原專職從事教師工作的年限可與調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教齡。
3.民辦教師或長期頂編代課教師轉為上述學校公辦教師后的教齡計算,應按其工齡計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4.曾在冤假錯案間斷教育工作,現已平反糾正,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其間斷的時間,可心計算為教齡。
5.在歷次政治運動中,曾在職帶薪下放的教師,其間斷教育工作時間,可計算為教齡。
6.教師連續病休超過六個月的時期不計算教齡。
四、領取教齡津貼的教師調離上述學校后,教齡津貼即行取消
五、民辦教師是否實行教齡津貼制度,由和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可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并抄報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