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稅標準
1、工資扣除標準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執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2、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所得額=扣除三險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標準
交稅計算
工資個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 -“五險一金”-扣除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稅起征點是3500,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1、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2、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四金-繳稅
3、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四金)-3500
4、扣除標準:個稅按3500元/月的起征標準算
例:如果某人的工資收入為5000元,他應納個人所得稅為:(5000—3500)×3%—0=45(元)。
稅率表
江門扣稅實行7級超額累進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元) |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500元 | 3% | 0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500元至4500元 | 10% | 105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4500元至9000元 | 20% | 555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9000元至35000元 | 25% | 1005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 | 30% | 2755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 | 35% | 5505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80000元 | 45% | 13505 |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稅率- 速算扣除數
相關閱讀:稅務上涉及“職工薪酬”的相關規定
稅法上沒有使用“職工薪酬”的概念,而是對會計上的職工薪酬分解為了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補充養老報銷、補充醫療保險、人身安全保險、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等,分別作出了規定。因此,會計上的“職工薪酬”核算內容與稅務上沒有必然的對應關系,會計上核算的“職工薪酬”內容能否得到稅前扣除,需要分解為稅務上成本費用支出,然后與稅法相關規定進行比對。涉及到會計上“職工薪酬”內容的稅務規定主要有以下部分:
(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一、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