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保證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的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國家運用金融手段,采取財政貼息方式,幫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日常生活費,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重要形式。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借款學生是指江西理工大學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學生)及研究生。
第四條 借款學生要如實填寫公民身份號碼,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和完整;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認真履行與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直接向銀行還款,承擔償還貸款的全部責任。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工作職責
第五條 學校成立國家助學貸款領導小組,下設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具體負責全校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1)負責對學生貸款的資格和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組織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及還款協議;
(2)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的休學、轉學、退學、出國留學或定居、開除、死亡、失蹤等變動情況的信息;
(3)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
(4)監督借款學生按貸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5)按時組織應屆畢業生與經辦銀行簽訂還款協議,協助經辦銀行做好借款學生的還款確認和貸款催收工作;
(6)及時向江西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報送每學年貸款需求額度以及貸款進度情況;
(7)建立借款學生的誠信檔案,定期開展誠信教育,加強對借款學生的貸后管理和教育。
第三章 申請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國家助學貸款發放對象為在江西理工大學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專科生和研究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八條 在校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3)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違法違紀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
(4)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5)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
(6)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助學貸款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和貼息
第九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發放金額由經辦銀行確定,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
第十條 貸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但國家試點的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4年。具體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法定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借款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國家財政補貼,畢業后全部自付。
第五章 貸款的申請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采取“一次申請、銀行分期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的辦法。
第十四條 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國家開發銀行《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的通知》(財教〔2007〕135號),在江蘇、湖北、重慶、陜西、甘肅5省市(以下簡稱試點省份)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試點,凡屬以上五省市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在學生原戶籍所在地申請,新生攜帶錄取通知書在當申請辦理。老生由本人提出申請,學院確認其在校未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后,再由校學生資助中心出具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證明,學生攜帶該證明在暑假期間回原戶籍所在地申請辦理。
除以上五省市以外的其他學生則在學校所在地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五條 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應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信息表和貸款申請資格審查表冊;
(2)本人學生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沒有身份證可出具本人戶口復印件,但須加蓋當地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3)村(居)委會、鄉鎮(街道辦)和縣(市、區)民政部門關于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并加蓋行政公章;
(4)本人學習成績單及復印件;
(5)借款學生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同意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并支持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保證書;
(6)見證人出具的大學學習、品行說明書;
(7)經辦銀行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六章 貸款的審批和發放
第十六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學院提出國家助學貸款書面申請,學院對學生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組織填寫《國家助學貸款資格審查表》,并按學校要求編制《申請國家助學借款學生審核信息表》,以電子和書面形式及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
第十七條 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負責對學院提交的學生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無誤后,向經辦銀行提交《申請國家助學借款學生審核信息表》和學生申請材料。
第十八條 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收到經辦銀行提供的批準借款學生名單后,協助經辦銀行組織學生填寫借款合同和借據。
第十九條 經辦銀行在借款合同簽字生效之后,按期將貸款劃入學校指定的帳戶。
第七章 貸款的變更
第二十條 借款學生在校期間發生轉學、休學、停學、出國、退學、被開除學籍等中止學業時,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負責及時通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并要求借款學生償還全部本息。
第二十一條 借款學生畢業后考入本校研究生,需要延長貸款期限的,應在畢業前一個月向經辦銀行提出展期申請,并辦理借款合同變更手續。經經辦銀行批準展期的借款學生可在碩士研究生畢業后六年內還清貸款本息;借款學生貸款展期期間的貼息,按借款學生與學校原先的隸屬關系,由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生貼息。
第二十二條 借款學生自愿終止貸款發放或在校期間有終止貸款意向時,應在當年放款之前10日內通過校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
第八章 貸款的償還
第二十三條 借款學生必須按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日期、計劃、還款方式還本付息。借款學生畢業后可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后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
第二十四條 借款學生提前償還貸款,利息按照原定的貸款利率和實際期限計算。
第二十五條 借款學生如有轉學、出國、退學、被開除、死亡等情況,校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負責及時通知經辦銀行,并協助經辦銀行按借款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然后方可為學生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借款學生畢業離校前必須與經辦銀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還款確認計劃書》,并向銀行提供畢業后的工作單位、聯系地址、通訊方式后方可辦理畢業手續。
第九章 違約及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沒有按照畢業前簽訂的還款計劃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經辦銀行對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并將其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誠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并按期將連續拖欠貸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的借款學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證號碼、違約行為等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將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借款學生名單在新聞媒體及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公布。
第二十八條 借款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貸款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
(1) 借款學生沒有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
(2) 借款學生有違紀違法行為,受學校紀律處分或有關部門刑事處罰的;
(3) 學習成績差,無法完成學業的;
(4) 借款學生在校期間死亡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校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開始施行。原《江西理工大學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