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按照十八屆五中全會關于“落實并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要求,在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工作中進一步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進一步健全促進公平、科學選才、監督有力的體制機制,確保高校考試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實施。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確保高考安全順利舉行
強化并落實考試安全責任制。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高考、治理考試環境、維護考試安全、整肅考風考紀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招生要按照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從制卷、運送、保管、分發到施考全過程管理,突出強調各級政府、招考部門、中學的職責,逐級簽訂考試安全責任書,確保責任落實到崗到人,不留工作盲點死角,杜絕安全事故發生。針對考風考紀薄弱地區,要采取約談、加強巡視、派人進駐考點等方式,切實加強考風考紀監督,規范考試秩序,糾正違規行為。
強化政府部門協作機制。各地要按照教育部等10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和考試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學〔2012〕4號)要求,完善聯防聯控、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綜合治理考試環境,繼續開展凈化涉考網絡環境、打擊銷售材、凈化考點周邊環境、打擊作弊等專項行動。要完善考試安全體系,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和考點學校要加強標準化考點的日常維護和升級,確保標準化考點各類設備正常運行,提高技術防范能力。要結合各地實際,采用二代身份證現場報名確認、現場采集照片和指紋或指靜脈等生物特征、及時進行信息比對等措施嚴防。落實《國家教育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健全誠信制度,加強面向廣大考生的誠信考試教育,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相關條款宣傳工作,在考生誠信承諾書、考生須知等材料中增加相應法律條款內容,教育和引導考生自覺抵制違紀、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深入推進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
積極穩妥推進高考綜合改革。各地要全面落實本地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積極推進實施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等專項改革,為啟動高考綜合改革打下扎實基礎。上海市、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抓好高考綜合改革試點工作,及時研究解決改革進程中的困難和問題,抓緊推進網上錄取系統的完善升級,確保2017年高考錄取工作平穩、順利。其他省份要按照國發〔2014〕35號文件精神和本地改革進度安排,積極借鑒試點經驗,堅持從本地實際出發,深入調研,集思廣益,抓緊研究制訂高考綜合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報經教育部備案后向社會公布。同時,有關高校要積極配合擬啟動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省份,切實做好提出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要求和綜合素質評價使用辦法的工作。
加快推進高職院校分類招考。各地要加快推行“文化素質+職業技能”評價方式,積極探索在高職分類招考中使用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完善高職院校多樣化分類招考,規范面向初中應屆畢業生的“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貫制”高職貫通招生,結合本地實際研究確定技術技能含量高、培養周期長的專業進行招生。要進一步擴大高職分類考試錄取的比例,通過分類考試錄取的學生超過高職院校招生總數的一半,2017年成為主渠道。
三、進一步促進城鄉區域入學機會公平
提高中西部地區和人口大省高考錄取率。各地和高校要綜合考慮生源數量及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狀況等因素,進一步完善招生計劃編制辦法。繼續擴大實施“支援中西部地區招生協作計劃”,進一步增加中西部地區和錄取率相對較低省份的招生名額。中央部門所屬高校要進一步完善招生名額分配原則和辦法,合理確定分省招生計劃,向重點高校錄取比例相對較低的省份傾斜,繼續適度降低屬地招生計劃比例。認真落實招收內地西藏班、新疆班高中畢業生計劃。落實好內地高校招收新疆協作計劃任務。
暢通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縱向流動的渠道。繼續實施國家、地方、高校三個定向招生專項計劃,國家專項計劃從5萬人增加到6萬人。各地要結合實施情況,進一步完善實施區域劃定、考生資格認定等相關政策措施,會同公安等部門,優化資格審核程序,為考生提供更加簡便、有效的報考服務。有關高校要進一步完善考核選拔辦法,合理確定錄取條件,努力完成招生任務。有關工作具體安排另文部署。
落實和完善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升學政策。各地要進一步細化和落實政策措施,確保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都能在流入地參加高考。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公安部門加強對“高考移民”的綜合治理,嚴肅查處利用隨遷子女政策,通過非正常戶口學籍遷移、戶籍學籍造假、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獲取高考資格的“高考移民”行為。
四、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招生錄取機制
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各地要嚴格落實本地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的實施方案。要加強考生加分資格審核,按照“誰主管、誰審核、誰負責”原則,建立健全考生審核工作責任制。要加強加分考生資格信息公示,各省級招生、基層教育行政部門及中學要按要求詳實、準確、及時公示考生資格。
完善和規范高校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試點高校要明晰試點定位,在認真總結2015年工作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報考條件設置、優惠分值設定、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參考等辦法,認真制訂自主招生簡章,報教育部備案后向社會公布。要進一步優化工作流程,合理確定考核內容和形式,規范并公開自主招生辦法、考核程序和錄取結果。在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與自主招生掛鉤的考核活動,自主招生計劃不得占用試點高校已公布的分省招生計劃。各省級招生要完善自主招生投檔錄取辦法,試點高校模擬投檔線由生源地省級招辦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生源省份最終確定的投檔比例測算生成。
改進和規范特殊類型招生。高校要加強對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校級統籌,做到統一制訂規則、統一組織考試及選聘專家,統一公示合格名單及錄取結果。按照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嚴格規范特殊類型招生命題和測試管理。加強對考評人員的選拔和管理,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建立違規評委黑名單通報機制。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合理確定合格人數和錄取規模,規范高考文化成績錄取要求。
改進投檔錄取方式。平穩推進減少高校招生錄取批次改革,有關省份要認真論證、多次模擬、精心實施。對依據批次錄取的特殊類型招生,要研究制定相應招生類型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原則上不得低于合并批次前的相應要求,防止因批次減少而大幅降低錄取標準。進一步完善平行志愿投檔錄取辦法,合理設置平行志愿數量,完善志愿填報及錄取系統,細化工作流程,加強對考生的指導和服務,努力提高考生志愿滿足率。
五、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監督管理機制
認真落實監管責任。各省級招委會、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認真落實考試招生工作的監管責任,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管,會同教育紀檢部門加強對報名、考試、錄取全過程監督,重點加強對省屬高校招生章程制訂情況、招生計劃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對招生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規范、秩序混亂的部門或高校予以問責。各高校要建立校內監督和社會公眾監督等多重監督機制,重大事項實行“集體議事、集體決策”,學校紀檢部門要全程參與并監督招生考試工作,通過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加強第三方監督。教育部將對各地各校招生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強化招生信息公開。各地和高校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招生信息公開機制,加強招生信息管理與服務平臺建設,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確保招生政策、招生資格、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信息全公開。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以及中央部屬高校綜合評價錄取的資格考生信息和錄取要求須及時上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
強化招生規范管理。各地和高校要進一步嚴肅招生工作紀律,嚴格執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5〕1號)提出的26個“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嚴禁以不當方式爭搶生源,在考生填報志愿結束前各級招生不得將考生高考成績提供給高校,高校招生組或個別工作人員出現違規承諾爭搶生源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要追究學校招辦負責人及分管校領導的責任。
加大違規查處力度。對高考報名資格、加分資格等造假考生,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對查實存在違規行為的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高校,暫停或取消學校該特殊類型招生資格。對高校考試、招生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按照《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凡存在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六、做好招生服務和宣傳工作
各地要進一步完善考試期間發生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認真進行應急預案演練。要按照《教育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教考試〔2015〕2號)要求,周到細致地做好殘疾人平等參加高考的服務工作。要切實增強服務意識,加強對治安、出行、食宿、衛生等方面的綜合保障,營造溫馨考試環境。
各地要加強對招生宣傳工作的領導,充分利用主流媒體和新媒體,大力宣傳國家考試招生政策,充分發揮輿論的正面導向作用;加強網絡輿情監控,及早發現、有效應對不實宣傳和惡意炒作,防止招生詐騙等有害信息傳播。各地和高校要依據《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公布監督舉報渠道,及時妥善處置高校招生信訪問題。
請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速將本通知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普通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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