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許昌產假國家規定多少天呢?本文整理的許昌產假知識,可供參考!
婚假增加18天 接受婚前體檢再獎勵7天
《條例》中對婚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也就是說,在取消晚婚假以后,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還可以多休18天婚假。
同時,由于在前期調研中發現,目前我國出生缺陷發生率約為5.6%,這與人們參加婚前醫學檢查比例大幅度下降密切相關。因此《條例》中增加了“提倡優生,故里公民進行婚前醫學檢查”一項,參加婚前檢查的還將給予增加婚假7天的鼓勵。
綜上,參加婚檢的夫妻,可享受到法定3天+增加婚假18天+婚檢獎勵7天=28天的婚假。
產假增加3個月 配偶享受一個月護理假
開放二胎后,隨之而來的是產假政策的備受矚目,而產假究竟該怎么休?《條例》中提到,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
如果你足夠幸運,3個月的產假中有兩個月是31天,就可以休“土豪版”190天產假。
《條例》還規定,在產婦休產假的同時,其配偶也可以享受一個月的護理假。值得一提的是,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60周歲以上獨生子女父母住院期間子女享受20天護理假
據統計,截至2020年12月,我省60周歲以上獨生子女父母將近65萬人。
那么如何對這些獨生子女家庭進行獎勵幫扶?《條例》中給出了具體解答:年滿60周歲的獨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二十天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生“二孩兒”后之前領取的獨生子女費不再收回
目前國家已經全面實行兩孩政策,在調研中有人提出,之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合法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如何終止享受原獨生子女家庭有關優惠待遇?
據省人大相關人士解釋,這個問題涉及到兩孩政策實施前后的相關政策銜接問題。按照國家衛計委確定的“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法規的完整性,根據信賴保護和公平正義原則,新《條例》中對這一問題作出了修改。
《條例》中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的,終止享受相關的優惠待遇,注銷《獨生子女光榮證》,其在國家提倡一堆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收回。
也就是說,對于2020年1月1日以后有生育行為的夫妻,今后不再給予計劃生育的獎勵、優待、扶助。對原來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但2020年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2020年12月31前已經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收回。
三種情況下一對夫妻可生育第三個孩子
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是不是一對夫妻就不能再生第三胎了?并不是這樣的,《條例》中提出,家中已經有兩個孩子,但符合三種情況中的一種,經批準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1.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3.經鑒定兩個子女均為非遺傳性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值得一提的是,新的《條例》出臺后,夫妻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符合上述三種情況之一需要再生育的夫妻,需向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包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批準后發給生育證。
違規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需繳納人均年收入三倍社會撫養費
如果違規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新的《條例》中明確給出了答案。
《條例》中寫到: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應當征收社會撫養費。每多生一個子女,分別按發現違法行為時男方和女方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新修訂的《條例》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違規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不再開除公職,但應當依法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其他人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組織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