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省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了《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并于3月30日正式施行,這也意味著我省的產假、婚假標準塵埃落定。
據省衛計委副巡視員付友和介紹,條例修正案對原條例修改的內容涉及生育調節、獎勵與社會保障、技術服務三章。由原條例的70條,修改為現59條,共修改19條。
昨天上午10時,吉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了新聞發布會,付友和介紹了“條例”修改的有關情況,省衛計委法規處處長趙波、基層指導處處長姜國民現場回答了記者提問,并對大家關心的話題進行了詳盡解讀。
婚假
針對大家最為關注的婚假和產假的標準,姜國民具體解釋說,婚假在原條例中規定,晚婚的職工,在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的基礎上,憑《結婚證》增加婚假12天,達到15天。
而新修改的條例中規定,只要是依法結婚,就可以享受15天的婚假。
產假
產假在原條例中規定,晚育的女職工,憑一胎生育情況證明在國務院規定的98天的基礎上,增加產假30天。根據新條例,只要是依法生育,產假統一增加60天,達到158天。如果是難產,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增加15天。
同時,男職工的護理假由原來的7天增加到15天。
另外,從技術服務政策上,取消了不符合再生育政策懷孕的婦女,應當終止妊娠等強制性規定,明確“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