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第十二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湖北省夫妻生育“兩孩”的條件。湖北二胎新政策調整修改了五點:
1、刪除晚婚、晚育的規定。
2、將《條例》第十五條“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3、明確再生育的條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授權規定,將再生育的條件修改為:
(一)夫妻雙方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兩個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個子女的。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參與子女數的計算。
4、將再生育審批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將病殘兒鑒定權限由市州鑒定組織鑒定下放由縣級鑒定組織進行鑒定,將違法生育親子鑒定權限由省級下放到市(州)。
5、明確省際間生育政策不一致時的適用辦法,規定夫妻雙方均非本省戶籍,現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申請再生育向夫妻戶籍所在地提出。
湖北二胎準生政策的調整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內容:
1、符合全面兩孩生育條件家庭的界定
全面兩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婦,無論城鄉、區域、民族,都可以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
再婚前夫妻合計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可以再生育兩個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計生育兩個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計合法生育多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
2、生育證件的辦理
生育兩個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實行生育審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服務登記制度;符合《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持結婚證、戶口簿和雙方居民身份證,向夫婦雙方戶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
3、違法生育的查處
1月1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實施之前,政策外生育的,依照原《條例》或者生育行為發生當時的政策規定,作出的處理決定并已執行到位的繼續有效,維持不變。
4、獎勵政策的銜接
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銜接好獎勵等有關政策。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婦可以申請再生育,并自申請再生育之日起,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獎勵優惠待遇,已經享受的獎勵優惠待遇不予追回。自1月1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實施后生育的,不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