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東省對于有一個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或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
(二)第一個子女經市或區、縣(自治縣、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患有非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第一個子女患有遺傳性疾病,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經醫學干預后,市或區、縣(自治縣、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可以生育正常嬰兒的;
(四)夫妻一方經市或區、縣(自治縣、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不能生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個子女或者喪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六)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一方為烈士獨生子女、二等甲級以上傷殘軍人或因公致殘,相當于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七)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都是獨生子女或男到獨生女家結婚落戶的;
(八)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居住在少數民族自治地區、聚居區,一方為少數民族的;
(九)市人民政府認定的部分山區農村的獨生女戶、少數民族戶或邊遠高寒大山區的獨生子女戶;
(十)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其他情形。
依據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其中一方應當在符合再生育條件地區居住五年以上。
農村居民被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聘用或者在城鎮居住三年以上的,不適用農村居民再生育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