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第十八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復婚者除外),經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申請條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一)二等甲級以上殘廢軍人或者相當等級因公傷殘人員;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漢族夫妻收養一個子女、少數民族夫妻收養兩個子女后懷孕的;
(三)夫妻一方從事井下作業五年以上,現仍從事井下作業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六)經州(地、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鑒定,符合規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該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八條規定:
(一)城鎮漢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一個子女的,少數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二)農村漢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兩個子女的,少數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三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子女數已達到本條(一)、(二)項規定的子女數,另一方未生育的。
【申請材料】
1.夫妻雙方戶籍證明;
2.結婚證;
3.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4.夫妻合影2寸照片兩張;
5.流動人口需提供戶籍地或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
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證明;
6.再婚夫妻應提供離婚協議書或離婚民事判決書等;
7.我區戶籍居民與港、澳、臺及外國公民結婚申請生育子女的,港、澳、臺及外國公民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結婚證明。
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提供以上證明材料外還需提供相應的下列有效證明材料:
1.二等甲級以上《革命軍人傷殘證》或相當等級《因公傷殘證》以及證明材料;
2.縣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子女證明;
3.井下作業人員單位證明;
4.夫妻雙方獨生子女證明;
5.烈士的獨生子女證明;
6.州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結論通知書。
【申請流程】
符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雙方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村(居)委會或所在單位上報,鄉(鎮、街道)計生辦審核、戶籍地的縣(市、區)人口計生部門審批后,發放《特批生育服務證》,報州(地、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申請期限】
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符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二十內做出決定,并報州(地、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辦理機構】縣(市、區)人口計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