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產假國家新規定,山西產假多少天
2016山西產假新規定出爐啦,女方產假延長60日,男方護理假15日,具體請看下面內容!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日前通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的決定,其中規定,女方延長產假6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據悉,修改后的條例刪除了“提倡晚婚、晚育、少生”的表述,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對于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國家和山西省規定產假的基礎上,獎勵延長產假6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符合規定的農業人口,村民委員會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
同時,改革生育服務登記制度,夫妻生育“二孩”登記更方便。條例規定,對于夫妻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實行生育服務登記制度,將登記機構擴大到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并可免費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山西生育二孩女方獎勵延長產假60日
20日,記者從山西省衛生計生委獲悉,該省自元旦起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對于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國家和該省規定產假的基礎上,獎勵延長產假60日。
20日,山西省衛生計生委就該省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細則進行說明。根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山西從1月1日起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對于生育兩個以內(含兩個)孩子的,不需要審批,實行生育服務登記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符合《條例》規定條件,要求生育三個及以上子女的,仍需要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夫妻雙方可以在孩子出生以前,持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到一方戶籍地或現居住地村(居)免費辦理生育服務登記,也可以由各級醫療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進行生育服務登記。
修改后的《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已下簡稱《條例》)刪除了“晚婚、晚育、少生”的相關條款,增加“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條件的,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相關條款。另外《條例》還對生育服務登記、技術服務、合法生育夫妻產假和護理假、計生家庭獎勵扶助及違反條例規定生育子女法律責任等條款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說明稱,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對政策調整前符合規定的計劃生育家庭,繼續享受現行各項獎勵、扶助和優待政策。對政策調整后自愿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實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等相關優惠政策;已經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想要生育第二個子女,應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從其生育或者收養第二個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各項優待和獎勵,但此前已享受的不需要退還。
修正后的《條例》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產假的基礎上,獎勵延長產假6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山西還完善了生育產假和配偶陪產假制度,今后只要是符合《條例》規定的,無論是生育一孩、兩孩還是符合條件依法生育三個及以上子女,都是可以獲得女方延長產假和男方享受護理假的獎勵。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據調查,山西符合全面兩孩政策目標人群約為235萬人,其中非農業人口138萬,農業人口97萬,按照生育意愿調查結果,有30%左右的家庭將選擇生育二孩。據此測算,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全省平均每年將新增出生人口10萬人左右。
,該省將實施全面兩孩政策作為重大改革任務納入重大事項督查范圍,加強出生人口動態監測,防止出生人口出現大幅波動;強化對基層的督促指導,加快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改革步伐;落實部門工作職責,完善人口計生領導組工作機制。
2016版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解讀
1月20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改后的《條例》刪除了“提倡晚婚、晚育、少生”的表述,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女方延長產假6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育“二孩”登記更方便
修改后的《條例》中,體現了我省改革生育服務登記制度。對于夫妻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實行生育服務登記制度,將登記機構擴大到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并可免費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生育“二孩”女方獎勵延長產假60日
修改后的《條例》中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產假的基礎上,獎勵延長產假6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符合前款規定的農業人口,村民委員會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
五種情況可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
修改后的《條例》第十一條,集中規定了夫妻再生育,即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情形,重點照顧有殘病兒童的家庭和再婚家庭,以利于減輕養老負擔,促進家庭和諧。
具體來說,(一)夫妻已有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違法生育的不予批準再生育;(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過兩個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經批準再生育的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超生不僅罰款還要被處理
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情形生育第三個子女的,按照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20%,合計征收7年的社會撫養費,其總額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個子女的,按照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40%,合計征收14年的社會撫養費,其總額不得低于3萬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
未辦理結婚登記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有配偶的―方與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違法生育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
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的,除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在限制期間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晉職、晉級、評模、評獎,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不得錄用、聘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在村民委員會任職的,依法予以罷免;
農業人口不再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積;
集體收益以人均分配的,減發違法生育戶1人份的份額,以戶計發的減發戶均標準20%以上的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