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農業農村廳 山西省財政廳
2021-2023年全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一、實施原則
堅持以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視察山西重要講話、重要指示,落實黨中央、省委“三農”工作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山西農業“特”“優”發展戰略,以滿足農民群眾對機械化生產的需要為目標,以穩定實施政策、最大限度發揮政策效益為主線,落實“機、田、證”協調推進、“人、地、機”融合發展的新要求,破除制約要素合理流動的堵點,進一步暢通農業機械化發展各個環節,支持引導農民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引領推動農業機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質高效轉型升級,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全省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重點
一是突出穩產保供。將糧食、生豬等重要農畜產品生產所需機具全部列入補貼范圍,應補盡補。探索開展糧食烘干等成套設施裝備及高端智能自主創新農機新產品補貼試點工作。二是突出科技創新。推廣使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智能終端設備,確保農業生產數據安全。開展農機專項鑒定,支持農機創新產品取得補貼資質,盡快列入補貼范圍。三是突出“有升有降”。提高糧食生產薄弱環節所需機具、丘陵山區特色產業發展急需機具以及高端、復式、智能農機具的補貼額,降低輪式拖拉機等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機具的補貼額,逐步將部分低價值的機具退出補貼范圍。四是突出效能提升。推廣應用手機APP、人臉識別、補貼機具二維碼管理和物聯網監控等技術,加快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優化補貼辦理流程,縮短機具核驗時限,加快補貼資金兌付,保障農民和企業合法權益。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對套取、騙取補貼資金的產銷企業實行罰款處理,從嚴整治違規行為。
三、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在全國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內,結合我省農業生產實際,選取15大類38個小類127個品目作為我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全省補貼范圍原則上保持總體穩定,必要的調整按年度進行。各市可根據農業生產實際需要和補貼資金規模,從省定補貼范圍中選取確定本市補貼機具品目。市、縣(市、區)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可列入市、縣(市、區)財政安排資金的補貼范圍,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由市、縣(市、區)自定,不得占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補貼機具必須是補貼范圍內的產品(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農機新產品除外),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包括尚在有效期內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金屬銘牌。
大力支持農機創新產品列入補貼范圍。農機鑒定部門要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圍繞我省農業“特”“優”發展戰略和丘陵山區對農業機械化生產需求實際,積極開展農機專項鑒定,加快農機創新產品獲得農機試驗鑒定證書步伐,并按規定列入補貼范圍。繼續組織實施中央財政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對尚不能通過農機專項鑒定取得補貼資質的創新產品和成套設施設備給予支持,積極探索補貼建設標準成熟的烘干機配套設施、溫室大棚骨架和標準化豬舍鋼結構、智能養殖(含漁業)設備、果菜茶初加工等成套設備。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待農業農村部和財政部發布具體操作辦法后另行通知。
四、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具體補貼額度以山西省農業農村廳公布的補貼額一覽表為準。依據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測算確定各檔次補貼額上限,測算比例一般不超過30%,且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在確保資金供需緊平衡的基礎上,圍繞我省糧食生產薄弱環節、特色農業生產急需機具和高端、復式、智能農機產品的推廣應用,選擇不超過10個品目的產品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經報農業農村部備案后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類機具的補貼額可高于相應檔次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增長幅度控制在20%以內。對輪式拖拉機等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到2023年將其補貼額測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除上述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補貼機具和玉米去雄機以外,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控設備、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棉花收獲機單機、成套設施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
為增強購機者議價自主權,具體產品的補貼額不再對外公布。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50%的,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應及時組織調查,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同時,要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省農業農村廳。
五、資金分配與使用
農機購置補貼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省農業農村廳會同財政廳根據中央財政預算安排情況,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礎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績效因素、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因素、工作經費保障因素等)測算、不突破縣級需求上限分配補貼資金。分配資金時,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益低地區的預算規模。省財政廳會同農業農村廳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發布各縣(市、區)資金使用進度,督促各地優先使用結轉資金,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按需組織開展市際補貼資金余缺調劑;市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部門按需組織開展縣際補貼資金余缺調劑。重點將實施進度低于序時進度市、縣(市、區)的補貼資金調增給供需缺口較大的市、縣(市、區),確保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晉中國家農高區(山西農谷)的補貼資金規模,納入晉中市的補貼資金分配方案,按晉中市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規定實施。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按《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0〕2號)和《山西省農業農村廳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商務廳關于印發<全省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晉農機發〔2020〕4號)執行。
農機購置補貼屬約束性任務,資金須足額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務支出。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
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
各級農業農村(農機)、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按照“省級主要負責制度建設,市級主要負責監管督促,縣級主要負責具體實施”的總體思路,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縣級要建立“誰辦理、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并充分發揮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作用,研究解決政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深入落實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要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各級有關事業單位要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技術支撐和管理服務工作,共同為政策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優化服務,提升效能
各市農業農村(農機)部門、財政部門要依托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縣級農業農村(農機)和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提醒或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各縣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格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省級將視情況予以通報。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加快農機試驗鑒定、補貼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推動補貼機具由人工核驗向信息化核驗轉變。積極探索補貼申請、核驗、兌付全流程線上辦理新模式,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實施與監管信息化技術集成應用。各地要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對經司法機關認定為惡意拖欠農機生產經銷企業購機款的購機者,取消其享受補貼資格。
(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
市、縣(市、區)農業農村(農機)部門要因地制宜、綜合運用宣傳掛圖、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以及村務公開等渠道,全方位開展補貼政策與實施工作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率,切實保障購機者、農機產銷企業和廣大農民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要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要建立信息審核發布機制,按要求發布并公開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或細則、操作程序、補貼機具信息、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咨詢投訴舉報電話、違規查處結果及省發布的補貼額一覽表等信息。嚴禁對外公布購機者身份證號、電話號碼、銀行賬號等購機者隱私信息。
(四)加強監管,嚴懲違規
各地要全面貫徹《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以及《山西省農業農村廳山西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晉農機發〔2019〕1號)等文件和本通知要求,認真落實風險防控責任,嚴格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財兩部門聯合查處,從嚴整治突出違規行為,有效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農機)、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制定印發本地2021至2023年實施方案或細則,并抄報上級主管部門。每年12月10日前,各市要將全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含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同時,按年度向省農業農村廳上報補貼范圍調整和農機創新產品補貼試點建議;按要求提出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調整建議(見附件3)
附件:1.2021—2023年全省農機購置補貼操作程序
2.2021—2023年全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3.2021—2023年全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測算
比例調整建議格式
附件1
2021—2023年全省農機購置補貼操作程序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或使用手機APP(可登錄山西農機化信息網相關網頁通過掃描二維碼的方式下載安裝“農機購置補貼”APP)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實行牌證管理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發布實施規定
市、縣(市、區)農業農村(農機)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或細則、操作程序、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組織機具投檔
省農業農村廳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范(試行)》等要求,全面運用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組織開展形式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辦理服務系統。生產企業對投檔產品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并對因投檔產品信息不實、虛假等造成的損失或糾紛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受理補貼申請
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逐步推廣使用帶有人臉識別功能的手機APP等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提交補貼申請。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為購機者提供機具核驗、補貼申請受理、牌證管理等一站式服務,加快實現購機者線下申領補貼“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縣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和調劑資金)總量110%的,相關縣(市、區)應及時發布公告,停止受理補貼申請。
四、審驗公示信息
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按照《山西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要求,對申請補貼相關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牌證管理機具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農業農村(農機)部門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縣級可結合工作實際,自行明確購機戶的現場核驗時間。并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核驗通過的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匯總形成農機購置補貼資金結算明細表(見附表)等有關材料,報送縣級財政部門。核驗、公示、報送材料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五、兌付補貼資金
縣級財政部門審核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提交的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對符合補貼要求的兌付申請,按照先操作辦理服務系統后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的程序,于15個工作日內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因資金不足或加強監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告知購機者,并及時與同級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向上一級財政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報告資金供需情況。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因違規、退貨等原因退回的補貼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納入補貼資金計劃,繼續使用。退貨檔案材料由經銷企業交縣級農業農村(農機)部門保存。
補貼政策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規行為或補貼資金超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補貼標準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并錄入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規處置。
附表:農機購置補貼發放明細表
附表
農機購置補貼發放明細表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申請表編號 | 購機者姓名 | 機具 名稱 | 機具型號 | 補貼金額(元) | 銀行卡號/銀行賬戶 |
合 計 |
分管領導(簽字): 審核人(簽字): 經辦人(簽字):
附件2
2021—2023年全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
種類范圍
(15大類38個小類127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鏵式犁
1.1.2圓盤犁
1.1.3旋耕機
1.1.4深松機
1.1.5開溝機
1.1.6耕整機
1.1.7微耕機
1.2整地機械
1.2.2起壟機
1.2.4筑埂機
1.2.5鋪膜機
1.2.6聯合整地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播種機械
2.1.1條播機
2.1.2穴播機
2.1.3小粒種子播種機
2.1.4根莖作物播種機
2.1.5免耕播種機
2.1.6鋪膜播種機
2.1.7水稻直播機
2.1.8精量播種機
2.1.9整地施肥播種機
2.2育苗機械設備
2.2.1種子播前處理設備
2.2.2營養缽壓制機
2.2.3秧盤播種成套設備(含床土處理)
2.3栽植機械
2.3.1水稻插秧機
2.3.2秧苗移栽機
2.4施肥機械
2.4.1施肥機
2.4.2撒肥機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中耕機
3.1.3埋藤機
3.1.4田園管理機
3.2植保機械
3.2.1動力噴霧機
3.2.2噴桿噴霧機
3.2.3風送噴霧機
3.2.4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
3.3修剪機械
3.3.1茶樹修剪機
3.3.2果樹修剪機
3.3.3枝條切碎機
4.收獲機械
4.1谷物收獲機械
4.1.1割曬機
4.1.2自走輪式谷物聯合收割機
4.1.3自走履帶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全喂入)
4.2玉米收獲機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獲機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聯合收獲機
4.2.3穗莖兼收玉米收獲機
4.4果實收獲機械
4.4.3辣椒收獲機
4.6花卉(茶葉)采收機械
4.6.1采茶機
4.8根莖作物收獲機械
4.8.1薯類收獲機
4.8.2甜菜收獲機
4.9飼料作物收獲機械
4.9.1割草機(含果園無人割草機)
4.9.2摟草機
4.9.3打(壓)捆機
4.9.4圓草捆包膜機
4.9.5青飼料收獲機
4.10莖稈收集處理機械
4.10.1秸稈粉碎還田機
5.收獲后處理機械
5.1脫粒機械
5.1.1稻麥脫粒機
5.1.2玉米脫粒機
5.2清選機械
5.2.1風篩清選機
5.2.2重力清選機
5.2.3窩眼清選機
5.2.4復式清選機
5.3干燥機械
5.3.1谷物烘干機
5.3.2果蔬烘干機
5.4種子加工機械
5.4.1種子清選機
6.農產品初加工機械
6.1碾米機械
6.1.1碾米機
6.1.2組合米機
6.2磨粉(漿)機械
6.2.1磨粉機
6.2.2磨漿機
6.3果蔬加工機械
6.3.1水果分級機
6.3.2水果清洗機
6.3.3水果打蠟機
6.3.4蔬菜清洗機
6.4茶葉加工機械
6.4.1茶葉殺青機
6.4.2茶葉揉捻機
6.4.3茶葉炒(烘)干機
6.4.4茶葉篩選機
6.4.5茶葉理條機
6.5剝殼(去皮)機械
6.5.3干堅果脫殼機
7.農用搬運機械
7.1裝卸機械
7.1.1抓草機
8.排灌機械
8.2噴灌機械設備
8.2.1噴灌機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壓設備、過濾設備、水質軟化
設備、灌溉施肥一體化設備以及營養液消毒設備等)
9.畜牧機械
9.1飼料(草)加工機械設備
9.1.1鍘草機
9.1.2青貯切碎機
9.1.3揉絲機
9.1.4壓塊機
9.1.5飼料(草)粉碎機
9.1.6飼料混合機
9.1.7顆粒飼料壓制機
9.1.8飼料制備(攪拌)機
9.2飼養機械
9.2.2喂料機
9.2.3送料機
9.2.4清糞機
9.2.5糞污固液分離機
9.3畜產品采集加工機械設備
9.3.1擠奶機
9.3.3貯奶(冷藏)罐
10.水產機械
10.1水產養殖機械
10.1.1增氧機
10.1.2投飼機(含投飼無人船)
10.1.3網箱養殖設備
11.農業廢棄物利用處理設備
11.1廢棄物處理設備
11.1.2殘膜回收機
11.1.3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11.1.4秸稈壓塊(粒、棒)機
11.1.5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備
11.1.6有機廢棄物好氧發酵翻堆機
11.1.7有機廢棄物干式厭氧發酵裝置
12.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12.1挖掘機械
12.1.1挖坑機
12.2平地機械
12.2.1平地機
13.設施農業設備
13.1溫室大棚設備
13.1.1電動卷簾機
13.2食用菌生產設備
13.2.1蒸汽滅菌設備
13.2.2食用菌料裝瓶(袋)機
14.動力機械
14.1拖拉機
14.1.1輪式拖拉機
14.1.2手扶拖拉機
14.1.3履帶式拖拉機
15.其他機械
15.2其他機械
15.2.1驅動耙
15.2.3水簾降溫設備
15.2.4熱水加溫系統
15.2.5簡易保鮮儲藏設備
15.2.7旋耕播種機
15.2.9雜糧色選機
15.2.11秸稈膨化機
15.2.12畜禽糞便發酵處理機
15.2.13農業用北斗終端及輔助駕駛系統(含漁船用)
15.2.16有機肥加工設備
15.2.17茶葉輸送機
15.2.18茶葉壓扁機
15.2.19茶葉色選機
15.2.20根(塊)莖作物收獲機
15.2.21果園作業平臺
15.2.23秸稈收集機
15.2.27水產養殖水質監控設備
附件3
2021—2023年全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調整建議格式
一、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
申報材料包括:1.主要內容:一是必要性,具體說明擬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品目是否屬于高端、復式、智能以及我省特色農業或丘陵山區生產急需的農機具(列舉數據說明);二是對于擬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檔次,應說明相關檔次主流產品市場銷售價格、銷售數量,使用情況;三是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2.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備案表(見附表1)。
二、農機購置補貼機具降低補貼額測算比例
申報材料包括:1.主要內容:一是必要性,具體說明擬降低補貼額測算比例或直接剔除補貼范圍的品目是否屬于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產品(列舉數據說明);二是對于擬降低補貼額測算比例的檔次,應說明相關檔次主流產品市場銷售價格、銷售數量,使用情況;三是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2.農機購置補貼機具降低補貼額測算比例備案表(見附表2)
附表1
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備案表
填報單位:(蓋章)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序號 | 機具大類 | 機具小類 | 機具品目或檔次 | 主流產品市場銷售均價 | 建議補 貼額測 算比例 | 是否征求基層意見 | 是否經過論證 | 市農業農村 (農機)部門 是否集體 研究 |
1 | ||||||||
2 |
備注:1.本表由市農業農村(農機)部門負責填報,并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每行填寫1個品目或檔次,品目數量累計不超過10個。
2.本表一式三份,市農業農村(農機)部門和省農業農村廳農機處、省農機中心裝備部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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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農機購置補貼機具降低補貼額測算比例備案表
填報單位:(蓋章)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序號 | 機具大類 | 機具小類 | 機具品目或檔次 | 主流產品市場銷售均價 | 建議補貼額測算比例 | 是否征求基層意見 | 是否經 過論證 | 市農業農村(農機)部門是否集體 研究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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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1.本表由市農業農村(農機)部門負責填報,并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每行填寫1個品目或檔次。
2.本表一式三份,市農業農村(農機)部門和省農業農村廳農機處、省農機中心裝備部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