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解決困難殘疾人生活和重度殘疾人長期照護問題,提高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照料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豫政〔2016〕6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南陽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統稱殘疾人兩項補貼)實施細則。
第二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堅持需求導向、待遇適度,制度銜接、全面覆蓋,公開公正、規范有序,資源統籌、責任共擔原則。科學合理確定補貼標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注重與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公益慈善有效銜接,形成殘疾人社會保障合力;做到陽光透明、客觀公正,形成家庭善盡義務、社會積極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責任共擔格局。
第三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由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并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各縣(區)民政部門作為主管部門,負責做好補貼資格審定、資金方案制定、監督管理等工作。各縣(區)殘聯要發揮“代表、服務、管理”的職能作用,廣泛宣傳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和辦理流程,及時掌握殘疾人需求,嚴格殘疾人證發放管理,扎實做好持殘疾人證的困難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的認定和初審材料復核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和監管,落實分級負擔要求,及時足額撥付補貼資金及工作經費,工作經費主要用于政策宣傳、業務培訓、表冊檔案、網絡平臺數據更新維護、監督檢查等開支,確保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順利實施。
第二章補貼對象范圍及政策銜接
第四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為具有我市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殘疾人。即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
有條件的縣(區)可逐步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擴大到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的認定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參照相關規定制定。
第五條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為具有我市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且需要長期照護的殘疾人。
有條件的縣(區)可將補貼對象擴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人或其他殘疾人,逐步推動形成覆蓋所有需要長期照護殘疾人的護理補貼制度。長期照護是指因殘疾產生的特殊護理消費品和照護服務支出持續6個月以上時間。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既符合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建立制度并發放的護理補貼,應與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擇高申領。如在養老服務補貼中對失能老年人的失能情形給予特別照顧的,其特別照顧部分應與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擇高申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制度并以年齡為主要標準發放的高齡津貼,以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建立制度并以經濟狀況為標準發放的養老服務補貼,因與殘疾人兩項補貼范圍、目的不一致,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以重復享受。
依據《國務院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53號)第五條規定建立制度并發放的離休老干部護理費,與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擇高申領。
企業自主發放的生活補貼(津貼)及護理補貼(津貼),不影響殘疾人兩項補貼的申領。
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
第三章補貼標準與補貼形式
第七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均暫按每人每月60元執行,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殘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長期照護需求統籌確定和適時調整。有條件的縣(區)可以在市級確定的補貼標準基礎上,按照殘疾人的困難程度和殘疾情況,適當予以提高。
第八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采取社會化形式按月發放。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可按季度發放。有條件的縣(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劃分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類別和標準,也可采取憑據報銷或政府購買服務形式發放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第九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由殘疾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服務窗口申請。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代理人可以代為辦理申請事宜。
第十條 申請兩項補貼的殘疾人,應提供家庭戶口本或身份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其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證明等證件的原件供查驗,按規定如實申報有關情況,提交以下書面申請材料:
(一)《南陽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表》(附件1)和《南陽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表》(附件2)一式三份;
(二)本人2寸照片和身份證復印件各3份(沒有辦理身份證的,提交本人戶口本復印件3份。由代理人代為辦理的,還應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3份);
(三)本人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復印件3份;
(四)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其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證明等證件復印件3份;
(五)本人領取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或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銀行存折或銀行卡復印件3份(銀行存折或銀行卡應在戶籍地發放補貼資金的金融機構辦理);領取補貼的銀行存折或銀行卡不屬于本人的,還應提交使用該銀行存折或銀行卡的書面說明3份。
第十一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通過社會救助服務窗口受理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并進行初審。對初審合格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相關負責人在其補貼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將申請材料報送縣級殘聯審核;對初審不合格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書面一次性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二條 縣級殘聯收到初審材料及時復核,確保各項信息準確無誤。對復核合格的材料,縣級殘聯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將申請材料及匯總表冊轉送縣級民政部門。對復核不合格的材料,縣級殘聯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并告知原因,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將原因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縣級民政部門救助(低保)股在收到復核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低保信息系統進行審定,對審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轉社會福利股審核(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的殘疾人原則上均符合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條件),民政部門10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批意見;對審定不合格的材料,書面通知縣級殘聯并告知原因。對審定合格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殘聯制定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 合理界定享受補貼時間。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對象,其殘疾證簽發時間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時間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其享受補貼的時間自2016年1月1日起當月計發;其殘疾證簽發時間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時間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20日之間的,以殘疾證簽發日期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時間中較晚的日期為準當月計發;其殘疾證簽發時間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時間在2016年9月20日以后申請的,從申請之日起當月計發。
申請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對象,其達到一級二級殘疾等級的殘疾證簽發時間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補貼從2016年1月1日起當月計發;殘疾證簽發時間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20日之間的,以殘疾證簽發之日起當月計發;殘疾證簽發時間在2016年9月20日以后申請的,從申請人申請之日起當月計發。
第五章補貼資金籌集與發放方式
第十五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所需資金由省、市、縣(區)財政分擔,市、縣(區)可統籌本級財力、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上級補助等用于殘疾人兩項補貼的發放。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所需資金由省、市、縣(區)按3:3:4的比例分擔;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所需資金由市、縣(區)按2:8的比例分擔。在本實施細則確定的標準和范圍基礎上提高補貼標準、擴大補貼范圍所需的資金,由縣級政府負擔。
第十六條 對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遞交申請的當月起計發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采取社會化形式按月(季)發放到其銀行賬戶。縣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殘聯于每月20日前將下月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使用方案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縣級財政部門自收到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使用方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付到代發金融機構,代發金融機構在每月10日前將當月補貼資金轉入補貼對象賬戶,并注明“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第六章補貼對象和資金的管理
第十七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采取殘疾人主動申報和縣級民政部門、殘聯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定期復核和隨機抽查制度,實行殘疾人兩項補貼應補盡補、應退則退的動態管理,防止重、漏、錯現象發生。定期復核和隨機抽查內容包括申請人資格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補貼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等。補貼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其他條件發生變化的,補貼對象或其委托人要在一個月內主動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報告。有下列情況的,停止發放殘疾人兩項補貼:
(一)殘疾人死亡。
(二)殘疾人戶籍遷出本市。
(三)申請材料弄虛作假。
(四)其他不符合發放條件的。
第十八條 補貼對象死亡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上報縣殘聯和民政局,自補貼對象死亡之日起次月停發補貼。被認定不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或被停發補貼的對象,可在收到書面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縣級民政部門要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意見送達申請人。對經復核符合領取條件的申請人,要按規定發放補貼,對停發的補貼予以補發。
第十九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向社會公開殘疾人兩項補貼申領須知、制式申請材料、辦理流程圖等,每年第一季度在相關村民(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公示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的對象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內容主要包括補貼對象姓名、補貼類型、補貼金額等,公示內容要保護殘疾人隱私,不得公示與殘疾人補貼審核無關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補貼對象要及時進行調查審核。
第七章政策宣傳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地要及時組織學習培訓,認真組織開展殘疾人兩項補貼實施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種媒介宣傳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要充分考慮殘疾人獲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實際困難,采用靈活多樣形式進行宣傳解讀,及時做好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解釋工作,確保殘疾人及其家屬知曉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內容,了解基本申領程序和要求,協助殘疾人便捷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和殘聯要利用現有工作網絡信息平臺,建立完善補貼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在申請人主動申報的基礎上,建立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比對機制,對是否具備資格,特別是涉及政策銜接的補貼對象進行身份核實。縣級民政部門和殘聯負責基礎信息數據的日常管理、更新并及時逐級上報。要嚴格補貼對象的檔案管理,實行縣、鄉鎮兩級檔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檔。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防止出現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對騙取、截留、擠占、挪用、盜取補貼資金的單位或人員,要按有關規定依法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殘聯定期開展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績效評估,及時處理殘疾人及其他群眾的投訴、建議,不斷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在殘疾人兩項補貼申領發放工作中,對出現延誤上報信息、未能足額及時發放補貼資金等情況,要通報批評。
第八章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南陽市殘疾人兩項補貼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要結合實際盡快制定貫徹落實辦法,積極推進相關工作。市民政局、財政局、殘聯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