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豫政〔2016〕6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簡稱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實行政府領導、民政牽頭、殘聯配合、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二條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需求導向、待遇適度的原則;
(二)堅持政策銜接、全面覆蓋的原則;
(三)堅持公開、公正、規范、透明的原則;
(四)堅持屬地管理、動態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
第二章 補貼對象、標準及政策銜接
第三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為具有漯河市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殘疾人。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為具有漯河市戶籍、持有殘疾人證,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長期照護的殘疾人。長期照護是指因殘疾產生的特殊護理消費品和照護服務支出持續6個月以上時間。
第四條 補貼對象范圍和標準隨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殘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長期照護需求統籌確定并適時調整。根據實際,我市目前的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均為60元/人/月。有條件的縣區可按照殘疾人的不同困難程度制定分檔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殘疾人兩項補貼。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
第六條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的殘疾人不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三章 申領程序
第七條殘疾人兩項補貼申領程序:
(一)自愿申請。殘疾人申領兩項補貼應由本人自愿向戶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服務窗口提交書面申請,如實填寫《漯河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表》和《漯河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居民戶口本、身份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其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證明等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以及本人近期免冠藍底彩色2寸照片三張。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代理人可代為辦理申請事宜。由代理人代為辦理的,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
(二)逐級審核。
1.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依托“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通過社會救助服務窗口受理申請,在收到申報材料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相關負責人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將申請材料報縣區殘聯審核;對初審不合格的材料,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要書面一次性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2.縣級殘聯復核?h級殘聯收到初審材料后要及時復核,確保各項信息準確無誤。對復核合格的材料,應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將申請材料轉送縣區民政部門。對復核不合格的材料,縣區殘聯應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并書面告知原因。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要在10個工作日內將原因告知申請人。
3.縣級民政部門審定?h區民政部門要在收到申報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低保信息系統進行審定,對審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請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加蓋公章;由縣區民政部門會同同級殘聯匯總,制定補貼資金使用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對審定不合格的材料,書面通知縣區殘聯,并告知原因。
(三)定期公示。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殘聯組織要按照權力清單制度要求,向社會公開殘疾人兩項補貼申領須知、制式申請材料、辦理流程圖等,每年第一季度在相關村民(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公示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的對象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內容主要包括補貼對象姓名、補貼類型、補貼金額等,公示內容要保護殘疾人隱私,不得公示與殘疾人補貼審核無關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補貼對象要及時進行調查審核。
(四)補貼發放。對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向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遞交申請的當月起計發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采取社會化形式按月發放到其銀行賬戶?h區民政部門要會同同級殘聯于每月20日前將下月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使用方案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四章 資金的來源與發放
第八條殘疾人兩項補貼所需資金由省、省轄市、縣級財政分級負擔。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所需資金比例按省政府要求,由省、省轄市、縣區按3:3:4的比例分擔。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所需資金市、縣區按3:7比例分擔。各縣區可統籌本級財力、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上級補助等用于殘疾人兩項補貼的發放。
第九條縣區民政部門會同同級殘聯于每月20日前將審定的下月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使用方案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h級財政部門要自收到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使用方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撥付到代發金融機構,代發金融機構在每月10日前將當月補貼資金轉入補貼對象賬戶,并注明“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第十條殘疾人兩項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遞交申請的當月起計發補貼。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和監管,落實分級負擔要求,及時足額撥付補貼資金及工作經費,確保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順利實施。
第五章 補貼對象的管理
第十二條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對象年度檢查復核制度和隨機抽查制度,對殘疾人兩項補貼對象實行應補盡補、應退則退的動態管理?h區民政、殘聯、衛生計生部門要結合殘疾人證的辦理情況,定期核實殘疾人數量、殘疾等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況等申請人資格條件等基礎信息是否發生變化,補貼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等。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殘疾人兩項補貼應停止發放:
(一)殘疾人死亡;
(二)殘疾人戶籍遷出本市;
(三)申請材料弄虛作假;
(四)其他不符合發放條件的。
被認定不符合領取條件的申請人,或被停發殘疾人兩項補貼的領取人,可在收到書面通知后15日內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復核申請?h級民政部門要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意見送達申請人。對經復核符合領取條件的申請人,要按規定發放補貼,對停發的補貼予以補發。
第十四條 補貼對象戶籍跨縣區遷移的,應按申領補貼程序向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轉檔申請,經縣區殘聯、民政部門審核后辦理轉檔手續。遷入地縣區民政部門、殘聯根據遷出地縣級民政部門、殘聯開具的轉檔函接收檔案。遷出地從開具轉檔函的次月起停發補貼資金,遷入地從遷出地停發之月起計發。
第十五條殘疾人兩項補貼對象檔案一人一檔、一式三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區殘聯、縣區民政部門各存一份。建立完善省、市、縣(區)三級補貼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在申請人主動申報基礎上,建立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比對機制?h區民政部門和殘聯負責補貼對象基礎數據庫日常管理、更新并及時逐級上報至市、省民政部門和殘聯。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各級政府要將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各級民政部門要履行主管部門職責,做好補貼資格審定、補貼發放、監督管理等工作,嚴格資金發放程序,將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采取社會化形式按月發放到補貼對象的銀行賬戶,推進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公益慈善有效銜接,適時了解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發放與使用情況,解決兩項補貼發放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資金保障和監管,落實分級負擔要求,及時足額撥付補貼資金及工作經費,確保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順利實施。各級殘聯應充分發揮“代表、服務、管理”職能,及時掌握殘疾人需求,為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的殘疾人提供幫助;按照殘疾評定的標準和程序,嚴格殘疾人證發放管理,依據國家殘疾分類和分級標準,扎實做好持殘疾人證的困難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認定工作,為補貼發放提供準確可靠的依據。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對殘疾人鑒定定點醫院和鑒定醫師的監管,監督鑒定醫師嚴格按殘疾標準予以殘疾評定。
第十七條 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殘聯定期開展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績效評估,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加強監督檢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區民政、殘聯要按規定的范圍和程序,對申請人的條件認真審查、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要結合村(居)務公開要求,在社區向社會公開殘疾人兩項補貼申領須知、制式申請材料、辦理流程圖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舉報和投訴殘疾人兩項補貼審批、使用和監督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縣級民政部門、殘聯、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受理、調查、處理有關舉報或投訴,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舉報人、投訴人,并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舉報或者投訴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受理舉報或者投訴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各級民政部門、殘聯要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 從事殘疾人兩項補貼的工作人員應依法辦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無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受理的 ;
(二)無故在規定時限內沒有完成審核、審定的;
(三)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手續的;
(四)貪污、挪用、扣押、拖欠補貼金的;
(五)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六)違規辦理殘疾人證的;
(七)對鑒定醫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
(八)對違規辦理“人情證”“關系證”及出具虛假證明的。
(九)殘疾人證核發管理工作中存在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縣區可按照省、市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兩項補貼制度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