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省委省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殘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實現小康步伐的意見》(皖辦發〔2014〕25號)及《黃山市困難殘疾人生活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方案》,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和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以協調推進“四個全面”、“五大發展行動計劃”戰略布局為統領,以殘疾人需求為導向,保障殘疾人生存發展權益,逐步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
二、目標任務
以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為目標,從殘疾人最直接最現實最迫切的需求入手,著力解決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和長期照護支出困難。做到制度全面覆蓋,應補盡補,確保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覆蓋所有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建立起家庭善盡義務、社會積極扶助、政府積極保障的責任共擔格局。
三、實施內容
(一)補貼范圍
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范圍。指具有歙縣戶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建檔立卡貧困戶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在四級以上(含四級)的殘疾人。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范圍。指具有歙縣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建檔立卡貧困戶中的1-2級精神殘疾、1-2級智力殘疾、1級視力殘疾、1級肢體殘疾的,視為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
3、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生活、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護理補貼(津貼)。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供養保障的殘疾人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4、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經個人申請,可按照單人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和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范圍。
(二)補貼標準
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一級、二級殘疾人為每人每年840元;三級、四級殘疾人為每人每年420元。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60元。
(三)資金籌集
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所需資金,由省與縣財政共同分擔,省級對符合條件的一、二級困難殘疾人每人每年補助480元,對符合條件的三、四級困難殘疾人每人每年補助240元,不足部分由縣財政配套。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所需資金,由縣納入年度預算,自行承擔。
(四)申領程序
1、殘疾人兩項補貼由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提出申請。填寫《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核表》、《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審核表》,同時提供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殘疾人證及復印件,貧困殘疾人同時提供困難證明及復印件。個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
2、鄉鎮政府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受理申請并對身份、殘疾等級、困難證明等進行初審。初審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符合條件的,在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對初審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初審結果在申請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員會的公示欄和村民小組、社區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無異議后報縣殘聯審核。
3、初審合格材料報送縣殘聯進行審核,縣殘聯接到申請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相關審核工作,重點對殘疾人證和殘疾等級予以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報縣民政部門審定。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和鄉(鎮)政府,并告知原因。
4、民政部門可采取書面核查、實地抽查等形式對申報對象按月進行審定,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縣殘聯。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由縣民政部門、殘聯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縣財政部門將資金按月打卡發放至補貼對象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銀行賬戶,發放時間為每月的前10日。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注明“殘生活補”、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注明“重殘護補”。鼓勵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安置重度殘疾人入住敬老院、老年公寓等服務機構進行集中托養。
四、保障措施
(一)明確部門職責。民政部門負責對經殘聯審核合格的補貼對象匯總花名冊進行審定,并對補貼對象低保、貧困等情況進行審核,做好補貼發放監督管理等工作。殘聯組織要嚴格殘疾人證發放管理,嚴把殘疾等級關,做好相關審核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兩項補貼資金的管理使用,確保?顚S。
(二)實行動態管理。各鄉鎮要建立健全動態管理機制,全面運行全國殘疾人兩項補貼信息系統,建立完善兩項補貼對象檔案,做到一人一檔。補貼對象死亡或遷出本縣的、困難程度變化不再符合相應條件的,及時停發困難疾人生活補貼。因醫學治療或康復訓練后殘疾程度減輕達不到重度殘疾標準的,及時停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確保殘疾人兩項補貼精準實施。
(三)嚴格監督考核。建立健全績效考評機制,嚴格對殘疾人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制度的督促檢查。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對擠占、挪用、套取資金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按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