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管理辦法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同時具備下列三項條件的殘疾人:
1.年齡在16-60周歲,具有本地常住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肢體、一級視力重度殘疾人和一、二級智力、精神重度殘疾人。
2.殘疾人本人無業。
3.殘疾人家庭困難或當地低保家庭或當地扶貧部門建檔立卡的低收入幫扶對象。
各地可根據當地經濟狀況,擴大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范圍。
二、補貼標準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標準為城鎮每人每月100元,農村每人每月50元。補貼資金不列入低保家庭的收入計算范圍。
三、經費來源
護理補貼經費由省和市或縣(區)共同承擔。其中,省財政對經濟薄弱地區按省定范圍和標準給予護理補貼最低發放標準的80%給予補助,其它地區按省定范圍和標準給予護理補貼最低發放標準的50%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市或縣(區)財政承擔。新浦區、海州區、連云區按市、區財政5:5的比例分擔,開發區、云臺山景區按市、區財政2.5:7.5的比例分擔,徐圩新區按市、區財政?:?的比例分擔)。殘疾人護理補貼地方配套經費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配套。
四、申領程序
(一)申請:由本人或其監護人填寫申請《江蘇省殘疾人護理服務補貼申請審批表》,并提交相關材料(戶口薄、身份證、殘疾證、低保證明或其他家庭經濟困難證明等)。
(二)審核:社區(村)在收到殘疾人或其監護人申請后,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意見送街道(鄉鎮)殘聯復審;街道(鄉鎮)殘聯應深入殘疾人家庭及所在社區(村)了解情況,并在該社區(村)張榜公示一周后,簽署審核意見,報送縣區殘聯(社會事業局)。審核時間不應超過15個工作日。
(三)復核:縣區殘聯(社會事業局)應借助公安、民政、扶貧等部門的信息,在接受報送材料15個工作日內,確認材料的內容是否屬實,提出審定意見,并告知街道(鄉鎮),由街道(鄉鎮)將審定意見及時通知申請人。
(四)發放:經縣區殘聯(社會事業局)審批后的發放對象,統一頒發《江蘇省殘疾人專項補貼發放證》,明確自發證之日次月起享受護理補貼。補貼資金原則上每年逐月發放。對當地沒有服務機構的農村地區,也可通過銀行打卡支付等既符合當地實際又能保證資金安全的方式向殘疾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支付護理補貼。
(五)年審: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工作采取動態管理辦法,實行年度申報審核制度,于每年1月份由各縣區殘聯(社會事業局)或鄉鎮(街道)對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情況進行年審,并在《江蘇省殘疾人專項補貼發放證》中做好年審記錄。
補貼對象出現下列之一情形的,由各地殘聯、社會事業局取消其補貼資格,收回《江蘇省殘疾人專項補貼發放證》,停止發放補貼金。
1、補貼對象的戶口遷出本市的;
2、補貼對象已亡故的;
3、補貼對象經各種康復措施后殘疾程度減輕,達不到規定殘疾類別重度標準的;
4、補貼對象家庭未盡到護理責任的;
5、采取虛報、隱滿、偽造等手段,騙取重度殘疾人生活護理補貼的。
五、相關要求
(一)市及各縣區財政、殘聯(社會事業局)等部門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加強護理補貼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做好護理補貼的審核、資金發放和年審工作。
(二)護理補貼資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嚴禁擠占挪用,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資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違規違法行為,視情扣減省補資金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有關統計報表報送按《江蘇省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