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費是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中國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準。那么佛山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如何的?佛山獨生子女費發放新標準多少錢?本文為你介紹關于佛山獨生子女費的知識
2018年12月29日,佛山市正式出臺《佛山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辦法》,獎勵標準從原來的150元/人?月提高到200元/人?月,達到退休年齡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可領!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在發展中補齊民生短板,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進一步規范完善我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工作,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8年5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養)子女,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市戶籍城鎮居民,從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以下稱到齡)起可以申領獎勵金:
(一)終身只生育了1個子女的夫妻;
(二)終身沒有生育只依法收養了1個子女的夫妻;
(三)獨生子女(無論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1個子女或者只依法收養1個子女的夫妻。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二條申領獎勵金:
(一)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條件,婚姻狀況發生變動后沒有再生育的一方;
(二)再婚前沒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1個子女的一方(是否收養子女不影響本項執行);
(三)終身沒有生育(或收養)子女,再婚后只與1個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一方;
(四)符合政策曾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含不夠間隔期生育)并同時存活,現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第四條 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的親生父母,雙方補辦結婚登記后并符合獎勵條件的,可給予獎勵。
第五條 符合計劃生育特別扶助條件且納入計劃生育特別扶助范圍的對象,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獎勵對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如本人提出檔案中早期記載的出生日期與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則以檔案中早期記載并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認定的出生日期為準。
第七條 獎勵金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標準發放,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獎勵資金由市、區、鎮(街道)三級財政按比例承擔,其中市財政對本次提高標準新增的補貼承擔20%,原標準部分按照原比例承擔10%,區、鎮(街道)承擔比例由各區確定。市財政承擔的獎勵金由各區財政預付,市財政局根據市衛生計生局匯總各區的年度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情況統計表,將本級財政承擔的資金劃撥各區財政。
獎勵對象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醫療救助等社會救助時,獎勵金不計入其家庭收入。
第八條 獎勵金按下列情形計發:
(一)本辦法實施后到齡的人員,獎勵金自到齡的當月開始計發。
(二)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原來的獎勵政策已經或應當享受退休金加發5%(含按工資100%發給)或一次性獎勵的人員,獎勵金自2018年7月1日開始計發。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經領取的加發退休金或一次性獎勵金不抵扣,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的獎勵金不補發。
(三)到齡后從市外遷入的人員,獎勵金自遷入當月開始計發。申請人在遷出地屬按月獎勵的,自遷出地終止待遇的次月開始計發。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獎勵對象,應當向本人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申請,填寫《佛山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申請表》(見附件1)一份。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二)子女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三)申請人的結婚證、一寸免冠彩色近照1張、代發金融機構活期存折或借記卡。
第十條 申請人存在下列情況的,還應當按要求補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已辦理退休的,提供退休證(無法提供的須提供養老待遇證明材料);
(二)離婚、離婚后再婚或現配偶屬再婚的,提供離婚證和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離婚協議書(無法提供離婚證的可只提供離婚協議書)、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
(三)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情形的,提供子女死亡證明材料;
(四)喪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材料;
(五)子女屬依法收養的,提供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無法提供的須提供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證實存在收養關系的戶籍資料);
(六)本人提出檔案中早期記載的出生日期與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供組織人事部門的審核認定材料;
(七)市內遷移的,提供遷出地鎮(街道)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獎勵待遇享受情況證明;
(八)市外遷入的,提供遷出地縣級以上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婚育情況和獎勵待遇享受情況證明。
以上材料,除鎮(街道)以上衛生計生部門出具的證明須提供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供原件和復印件一式一份,原件與復印件核對后退回原件。
第十一條 獎勵對象資格的審核確認。
(一)村(居)委會在接到申請人的《佛山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無法核實的由申請人簽訂承諾書(參考樣式見附件2)。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原因;對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對符合條件的,在《佛山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申請表》上加具婚育情況及初審意見,并定期匯總報送至鎮(街道)衛生計生部門。
(二)鎮(街道)衛生計生部門在接到村(居)委會報送的獎勵對象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在審核過程中,可根據需要到當地公安、民政等部門核實情況。申請人的相關材料由鎮(街道)衛生計生部門存檔。獎勵名單每半年匯總成冊報送至區衛生計生部門備案(登記表見附件3)。
(三)經審核確認的獎勵對象名單,應在村(居)委會向群眾公示5日。群眾有異議的,村(居)委會應向鎮(街道)衛生計生部門報告,并在5個工作日內核實情況。對經查證確不符合獎勵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原因,并報請鎮(街道)衛生計生部門取消獎勵資格。
(四)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鎮(街道)衛生計生部門應將審核結果告知獲得獎勵的對象本人。
第十二條 在獎勵金發放期間,獎勵對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取消或終止其獎勵待遇:
(一)領取獎勵金后又再生育子女,造成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
(二)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達三級以上,改為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的;
(三)戶籍遷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銷本市戶籍)或轉為非城鎮居民的;
(四)獎勵對象死亡的。
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后,獨生子女康復或傷、病殘等級降低的,從康復或等級降低的次月起恢復本辦法規定的獎勵。
第十三條 獎勵對象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至(三)項情況的,應當及時向初審單位報告,辦理獎勵金停發手續;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情況的,其遺產繼承人應當代為履行相關手續。
獎勵對象發生上述情況沒有報告的,審核單位在得知其信息后應當取消或終止其獎勵資格,停發獎勵金。
第十四條 獎勵對象多領獎勵金的,應當退回。
審核單位發現多發獎勵金的應當及時通知獎勵對象退回,經通知獎勵對象逾期沒有退回的,審核單位應當暫停其獎勵金的發放直至其將多領的獎勵金退回或者抵扣完畢。
第十五條 審核單位應當定期對獎勵對象的資格進行核對,不符合獎勵資格的應當取消或終止其獎勵待遇。
審核單位應當提前公告資格核對的時間和方式。獎勵對象應當配合做好核對工作。對不配合核對或者失聯的獎勵對象,審核單位可以暫停其獎勵金的發放。
獎勵對象被暫停獎勵金發放,恢復聯絡經審核單位核對信息或者確認多領獎勵金已經退回(抵扣完畢)且符合繼續發放條件的,獎勵金繼續發放;不符合繼續發放條件的,終止發放。
第十六條 獎勵金由人民政府確定的金融機構代發。財政、衛生計生部門應與代發機構簽訂協議書,明確代發機構要根據衛生計生部門提供的獎勵對象名單建立個人賬戶,直接發放到個人,發放情況要及時反饋給財政、衛生計生部門。
第十七條 全市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做好年度部門預算申報工作,及時掌握并監督代發機構建立個人賬戶和資金管理情況。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同級政府批復安排預算,并根據單位申請及相關資金管理辦法撥付有關資金。
第十八條 全市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獎勵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專門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防止弄虛作假行為。
第十九條 獎勵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否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申請人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隱瞞實情,騙取或者冒領獎勵金的,取消其獎勵資格,退回已領取的獎勵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執行獎勵情況納入全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
第二十一條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標準由市衛生計生局和市財政局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7月1日至本辦法印發之日期間參照本辦法執行。有關政策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印發佛山市貫徹執行廣東省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10〕119號)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