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申報低保需要什么樣的條件?具體的流程是什么?下面小編為你詳細的介紹福建省低保的相關情況,希望你喜歡。
申報條件:
凡本省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城鄉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均可申請城鄉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或撫(扶)養關系的人員。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1.連續三年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2.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
3.根據有關規定認定的其他人員。
(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1.困難家庭中喪失勞動能力且單獨立戶的成年重度殘疾人;
2.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鄉低保,已經享受的應予取消:
1.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家庭:
(1) 擁有機動車輛、船舶和大型農機具的家庭(不含殘疾人專用代步車輛);
(2) 家庭人均金融資產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24倍的家庭;
(3) 擁有兩套以上產權住房并且住房總面積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兩倍的家庭;
(4) 有高額價值收藏品的家庭;
(5) 家庭成員有出國工作(包括勞務輸出)、學習、經商的;
(6) 有經商、辦企業或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家庭;
(7)自費安排子女借讀、擇校、進入私立學校就讀的家庭;
(8) 申請城鄉低保之前一年內或者享受城鄉低保期間,購買商品房、興建或者購買非居住用房、裝修住房并且裝修水平明顯高于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家庭。
2.拒絕配合低保工作部門對申請者家庭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虛假證明的家庭;
4.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家庭;
5.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未依法履行義務,致使申請人未獲得贍養、撫養、扶養權益的家庭;
6.人為故意閑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7.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并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生產勞動的家庭;
8.因賭博、吸毒、嫖娼等違法行為造成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違法人員本人;
9.根據規定不得享受城鄉低保的其他情形。
申報材料:
(一)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并簽字確認。
(二)提交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委托書。
(三)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戶籍證明、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疾病證明、殘疾證明、房產證明、房屋租賃協議、土地承包經營證明、就業收入證明;失業人員,應當提供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出具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培訓和推薦就業記錄材料。
辦理流程:
城鄉低保申請審批程序
(一)城鄉低保審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審核,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的程序實施。為提高工作效率,城市低保可按季、農村低保可按年相對集中開展受理申請和審核審批工作。
(二)申請城鄉低保,應當由戶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應當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履行授權低保工作部門核查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相關程序,并且如實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戶籍證明、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疾病證明、殘疾證明、房產證明、房屋租賃協議、土地承包經營證明、就業收入證明;失業人員,應當提供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出具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培訓和推薦就業記錄材料。
申請人家庭常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符合戶籍遷移規定的,應當將戶籍遷至常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請;暫不具備戶籍遷移條件的,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有條件的可以根據申請人授權,通過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財產信息進行核對。根據材料審查和信息核對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并且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對城鄉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應當單獨登記備案。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人明顯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且說明理由。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應當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調查覆蓋面應當達到100%,由2名以上調查人員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走訪等方式實施,調查人員和申請人應當分別對調查結果簽字確認。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完成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民主評議。評議小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熟悉申請人家庭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員組成,總人數不得少于15人。低保工作人員向評議小組會議介紹入戶調查情況,經評議小組成員評議后投票表決推薦。出席評議的人員必須超過評議小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有效。所有參加評議人員應當對評議結論簽字確認,評議結論無論同意與否,都要將完整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評議小組評議情況應形成記錄并存檔。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民主評議結論及舉報聯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請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居)及自然村(組)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天。對于群眾有異議的,應當再次調查核實并且重新公示。
必要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進行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組織民主評議和張榜公示,其間發生的法律及行政行為糾紛依法由委托機構承擔。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根據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公示情況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并且連同申請人材料一并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情況較為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核期限,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五)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進行入戶抽查,對登記備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的申請應當全部入戶調查。根據材料審核和入戶抽查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辦結審批手續。情況較為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批期限,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
對批準的對象,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申請人發放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對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且說明理由。經批準的對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申請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區或者自然村(組)將批準家庭的戶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補助金額等張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
(六)宗教教職人員申請城鄉低保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提交由宗教活動場所出具并且經場所所在地宗教工作部門、民政部門確認的本人收入證明、在現任職宗教活動場所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等材料,長期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還應當提交本人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時間證明。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申請,將符合條件的宗教教職人員及時納入當地城鄉低保。
(七)申請人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居住地村(居)委會應按照戶籍地村(居)委會的協查函件要求,協助做好申請人家庭收入調查取證及公示等工作。
由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組成家庭且共同生活在農村,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可以申請農村低保待遇。共同生活在城市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可以申請城市低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