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青海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3月9日,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了《關于調整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青民發〔2015〕28號),決定再次調整提高全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分別提高20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平均達到370元/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平均達到2400元/年。新標準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這是我省連續第七年調整提高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按照《通知》規定,此次提標各地城市低保標準分別為:西寧市和海西州373元/月;海南州和海北州363元/月;海東市358元/月;黃南州、果洛州和玉樹州378元/月。各地農村低保標準分別為:西寧市和海東市2345元/年;海南州、海北州和海西州2460元/年;黃南州、果洛州和玉樹州2520元/年。
《通知》要求各地,一要提高思想認識,深刻認識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重要性,切實做好提標政策的落實工作。二要采取多種形式抓好政策宣傳,強化政策導向,及時讓困難群眾知曉這一惠民生、解民憂的政策舉措。三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切實加強協調配合,爭取在第二季度全面落實提標政策并完成提標資金的補發工作,同時加強督促檢查工作,確保黨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