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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表,湖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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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全面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水平,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總體要求,把握基本原則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主題,以強化責任為主線,堅持保基本、可持續、重公正、求實效的方針,按照應保盡保、公平公正、動態管理、統籌兼顧的原則,進一步完善法規政策,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規范管理,加強能力建設,努力構建標準科學、對象準確、待遇公正、進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學性和執行力,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二、強化政策措施,完善工作機制

(一)完善認定條件。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三個基本條件。各地要制定并向社會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體條件,進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標準體系。省民政廳要在2013年9月底前出臺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具體辦法,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出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核算與評估辦法。

(二)科學制定和調整保障標準。

各地要根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需要,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采用消費支出比例法,明確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占當地城鄉居民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比例,制定和調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健全救助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各市、州可研究制定相對統一的區域標準,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區域差距。

(三)規范審核審批程序。

規范申請。凡認為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都有權直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可以代為提交申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為單位,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由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授權調查核實。

規范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在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協助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詳細核查申請材料及各項聲明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

規范民主評議。入戶調查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區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各地要結合實際進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辦法,規范評議程序、方式、內容和參加人員。

規范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是最低生活保障審批的責任主體,在作出審批決定前,要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結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縣級民政部門可邀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參與審批,促進審批過程的公開透明。嚴禁不經調查、評議直接將任何群體或個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規范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社區)要設置統一的固定公示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在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公示申請對象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縣級民政部門應就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保障金額等在其居住地鄉鎮(街道)和村(居)民委員會(社區)長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信息查詢機制和異議復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護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個人隱私,嚴禁公開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無關的信息。

規范資金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全面實行社會化發放,各地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于每月10日前將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賬戶。代發金融機構要提供優質無償服務。

(四)建立核對機制。

在強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調查手段基礎上,加快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省、市、縣分別成立核對中心,落實必要的人員和工作經費,建立與電子政務中心信息共享的核對平臺。經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金融、保險、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應根據有關規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認定工作需要,及時向民政部門提供戶籍、機動車、就業、保險、住房、存款、證券、個體工商戶、納稅、公積金等方面的信息。省民政廳負責建設省級信息核對平臺,制定具體的信息核對和查詢辦法,并負責跨市(州)的信息查詢工作。市、縣兩級相應開展核對工作。到“十二五”末,全省要全面建立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

(五)加強動態管理。

2013年9月底前,各縣(市、區)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定期報告制度。縣級民政部門要根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不同情況實行分類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定期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變化情況和家庭經濟狀況開展核查。對“三無”人員可每年核查一次;對短期內收入變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家庭,原則上城市按月、農村按季核查。縣級民政部門要根據上報的核查結果進行動態管理。

(六)健全監管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各級民政、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各縣(市、區)要建立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制度,縣級民政部門要對備案對象嚴格核查管理。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及時查處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并公布處理結果。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組織參與、評估、監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財政部門要通過完善政策給予支持。

(七)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核查制度。

2013年底前,省、市、縣三級要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核查制度,公開監督咨詢舉報電話。對最低生活保障信訪事項,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請求,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信訪請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門要積極向信訪人做好政策解釋工作。省民政廳對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訪事項或社會影響惡劣的違規違紀事件,可會同信訪等部門直接督辦。

(八)加強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

加快推進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為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會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撐;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有效解決低收入群眾的突發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重點救助對象,要采取多種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積極開展扶貧幫困活動,形成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的有效銜接。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與就業聯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與扶貧開發銜接機制,加大對有勞動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扶持力度,鼓勵積極就業。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處于失業狀態的城市困難群眾,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時,應當先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向登記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提供及時的就業服務和重點幫助;對實現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

三、強化工作保障,落實管理責任

(一)強化組織領導。

各地要進一步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科學發展考評體系,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協調工作機制,組織相關部門協力做好社會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實和監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落實配套資金和工作經費;機構編制部門要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編制,確有需要的還要按規定核定相應公益性崗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勞動保障制度的銜接工作;統計、物價部門要協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等工作。

(二)落實管理責任。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總責。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受理、調查、評議和公示等審核職責,充分發揮包村干部的作用。各地要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政府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省民政廳要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績效評價辦法,組織開展年度績效評價。

(三)加強能力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經辦機構建設,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確保有機構和人員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工作。省編辦會同省民政廳盡快研究制定按保障對象數量等因素配備工作人員的具體辦法。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業務培訓,保障工作場所、條件和待遇,不斷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務水平。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不斷完善全省社會救助信息系統。

(四)加強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要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投入。省級財政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自然增長機制,對保障任務重、財政困難及工作績效突出的地區給予傾斜。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按照鄂政辦發〔2004〕37號和鄂政發〔2007〕41號文件規定,將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對基層工作經費不足的地區,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五)加強政策宣傳。

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深入開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傳,提高信息公開的針對性、時效性和完整性。大力宣傳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導公眾關注、支持、參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六)強化責任追究。

對因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違反政策擴大救助范圍、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政府和部門負責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要加大對騙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查處力度,除追回騙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無理取鬧、采用威脅手段強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機關要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相關處罰。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各地除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外,還應將有關信息記入征信系統。省級監察、民政、財政等部門要研究出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問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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