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參保職工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需要辦理省內養老保險轉移,將可實現既轉關系又轉錢。
近日,沈陽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網站轉發了《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明確了參保人員在省內跨市流動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具體規定。
按照《辦法》規定,參加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參保人員,在省內跨省轄市流動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由原參保地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將其按時轉移至參保人員新參保地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自2010年7月1日起,參保人員跨省轄市流動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要一并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和統籌資金。
應轉移的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如果應轉出的資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一并轉移的,轉出地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出有充分依據的書面說明,年底前由轉入地與轉出地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結算。
參保人員跨省轄市按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按規定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統籌基金后,其流動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辦法》提出,鑒于各市(含省本級管理的原中直行業企業)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及建立個人賬戶實施時間存在差異,接續參保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轉移最后接續地涉及對其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原核定的符合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有效。
自2010年7月1日起,參保人員跨省轄市流動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要一并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和統籌資金。《辦法》規定,轉移資金額統一按以下方法計算: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賬戶資金本息據實計算轉移;統籌基金為1996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基數的12%。2010年7月1日后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基數乘以對應期單位繳費比例的總和(實際就業參保不足一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