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湖南專升本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
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專升本”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積極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規范開展“專升本”工作,推動我省普通本科教育與高等職業教育的有機銜接和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及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等教育“專升本”(以下簡稱“專升本”),是指湖南省內普通高等教育應屆專科畢業生(含成人高校錄取的普通高等教育學生)通過一定的選拔程序進入省內普通本科院校接受普通本科教育的一種辦學形式。被錄取的“專升本”學生注冊后直接進入普通本科三年級學習,在普通本科院校學習兩年(學制為五年制的專業需學習三年),修完本科教學計劃規定的學業,達到畢業要求的,頒發本科文憑;達到學校學位授予要求的,同時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條 根據教育部、國家發改委有關規定,國防科技大學、中南大學、湖南大學、湖南師范大學和各獨立學院不能舉辦“專升本”教育,其他本科院校可自主選擇是否舉辦“專升本”教育。
五年制高職專科也是普通教育的一部分,舉辦“專升本”教育的本科院校可將合作學校的五年制學生納入選拔范圍。
第四條 推薦專科學生參加“專升本”選拔的本專科院校(以下簡稱“推薦院校”)推薦比例為選拔范圍內各專業應屆畢業生數的20%,接收專科學生到本校就讀的本科院校(以下簡稱“接收院校”)組織選拔考試后的錄取比例控制在各專業參考總人數的50%以內。“接收院校”當年錄取的專升本學生總數按一定的比例占用該校當年本科招生計劃。
第五條 “專升本”的選拔考試由“接收院校”分別組織,考試科目由“接收院校”根據人才培養要求自主確定,考試總科目不能少于3門,專業課和專業基礎課必須各考1門;對報考學生的英語成績要求由“接收院校”自主確定,既可以認可英語應用能力統一考試和全國英語四六級統一考試成績,也可單獨設置英語科目的考試。
第六條 “推薦院校”必須在控制比例內根據學生平時學業成績和制定的推薦辦法公開、擇優推薦學生參加考試,“接收院校”必須嚴格按照制定的選拔錄取辦法,依據選拔考試成績擇優錄取學生。
第七條 “專升本”工作基本原則:
㈠ 協商自愿原則。“專升本”工作的開展由“推薦院校”與“接收院校”雙方自愿協商確定,并正式簽訂“專升本”合作協議,明確雙方權力、義務,建立規范有序的“專升本”合作關系。
㈡ 公開公正原則。開展“專升本”工作的相關高校,必須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方案報我廳審核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并通過校園網等多種渠道向廣大師生和全社會公開發布,接受監督。為防止人為干擾,本科院校與其他學校合作開展“專升本”,不得僅接收某一個學校甚至某一個學校某幾個專業的學生,至少要接收2所以上學校(申請合作專科學校不足的除外),能夠對應的專業應該同時接收。相關要求必須對合作院校一視同仁,不能區別對待。
㈢ 相對穩定原則。高校開展“專升本”工作必須穩定持續實施,不能隨意停止或恢復。“推薦院校”與“接收院校”建立的“專升本”合作關系要相對穩定,合作雙方在審核培養方案、教學計劃、實際開設課程等情況后確定的對應專業,必須相對固定,不得隨意更改。
㈣ 誠信合規原則。舉辦“專升本”的所有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和雙方協議認真履職,客觀真實地提供學生的相關信息。每個參加“專升本”選拔的學生必須真實準確地填報個人相關信息。對弄虛作假的行為,一經發現,嚴肅追究責任。
第八條 “專升本”工作程序
㈠ 建立合作關系。“推薦院校”與“接收院校”自主聯系,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專升本”合作協議。合作協議必須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接收的專業、規模數量、本專科專業的對應關系、協議的時效及解除協議善后事宜的處理等具體事項。此項工作必須在每年的2月底前完成,并報我廳高教處備案。
㈡ 細化推薦要求。“接收院校”可根據相關規定及本科專業培養目標和要求,在協議中具體明確推薦條件和標準及考核方式等事項。
㈢ 組織學生報名。“推薦院校”根據合作協議和本校的“專升本”實施方案宣傳發動和組織學生報名,有關信息必須及時向所有學生發布,不得選擇性地發布信息,不得推薦不符合選拔條件的學生參加“專升本”考試。報名工作必須在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過期不予補報。
㈣ 核查報名信息。“推薦院校”嚴格審核學生報名信息,按規定比例確認推薦名單;“接收院校”在認真審核合作院校提供的推薦名單并確認匯總后,將參加 “專升本”選拔考試的學生名單,于當年的4月20日前報我廳高教處審核,同時申報“專升本”需求計劃,經審核通過后再將通過的名單在4月底前下達各“接收院校”。
㈤ 組織選拔考試。“接收院校”根據經審核下達的考試名單組織選拔考試,不得接收未經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學生參加考試。此項工作必須在5月底前完成。
㈥ 確定錄取名單。“接收院校”根據考試成績和制定的錄取規則按規定的比例擇優確定預錄取名單,于6月15日前報我廳高教處審核。我廳6月30日前將核定的錄取名單反饋“接收院校”,再由學校向學生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九條 “專升本”學生的學籍管理
㈠ “專升本”學生由“推薦院校”及時發放專科畢業證書,辦理學歷電子注冊,其專科階段的檔案由“推薦院校”按有關規定整理后,統一移交“接收院校”。
㈡ “專升本”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到“接收院校”報到注冊,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的,須聯系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各“接收院校”必須在9月30日前完成“專升本”學生的學籍注冊工作,注冊時必須嚴格審核專科學歷信息,確保與報名信息一致,逾期不得再辦理入學和注冊手續。因學生自動放棄入學出現的缺額不再辦理補錄。
㈢ “專升本”學生入學后應嚴格按照“接收院校”規定進行管理,不得以專科學歷就業的同時采取業余形式就讀本科。
㈣ 因“專升本”學生從專科階段到本科階段的學習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學校之間的合作是以協議方式自主確定,選拔考試由各本科學校單獨組織,因此“專升本”學生必須在錄取的學校和專業完成本科學業。
㈤ “專升本”學生完成本科學業后,按照《教育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學歷證書規范管理的通知》(教學〔2002〕15號)規定頒發畢業證,證書內容須填寫“在本校××專業專科起點本科學習”,學習時間按進入本科階段學習的實際時間填寫;學士學位證書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發放。
第十條 專科在讀期間應征入伍、退役后按期復學并完成了專科學業的學生,在部隊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以上榮譽的,可免試隨同本校本專業學生進入對應的本科學校學習,不占“專升本”考試和錄取人數限額。學生本人須提交部隊正式下發的嘉獎令或者通令等的復印件(加蓋與原件相符的公章)、勛章及其他相關佐證材料,報“接收院校”和我廳審核。
第十一條 高職高專應屆畢業生服義務兵役退役后,要求“專升本”的,由學生本人持相關證件于3月1日-20日(公休日除外)到省大中專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報名,按我廳《關于印發<普通高職高專畢業生服義務兵役退役后接受普通本科教育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湘教通〔2010〕479號)和本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專升本”的組織和監督
㈠ 加強組織領導。參與“專升本”工作的各相關高校要切實加強對“專升本”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專門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此項工作。為確保“專升本”工作在政策執行和學籍管理上的連續一致,要求此項工作應明確由各學校的教務部門負責。
㈡ 制定周密方案。各相關高校要嚴格遵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本實施辦法的相關要求,結合本校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周密的“專升本”工作實施方案并制定工作預案。
㈢ 嚴肅工作紀律。各相關高校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的原則,全面實行“陽光選拔”。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要全程參與監督,學校的推薦和選拔辦法、推薦參加考試的名單、選拔考試成績及錄取名單等要全程公開公示,各環節的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㈣ 嚴格責任追究。各高校的“專升本”推薦、選拔工作必須嚴格按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和程序執行,每個具體步驟出現問題或異議必須及時協商妥善處理,或報告我廳協調處理,因工作差錯或延誤處置引發遺留問題的,由責任方全權承擔責任。對違規操作或有徇私舞弊行為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紀律或法律責任。
㈤ 嚴禁以任何名義違規向“專升本”學生收費。
第十三條 為支持和鼓勵相關高校合作探索應用型人才培養新模式、新機制,不斷改進和完善“專升本”的推薦和選拔方式,促進專科階段和本科階段人才培養的有機銜接,各“接收院校”在與“推薦院校”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依據本辦法,對專科階段學生的成績認定、選拔考試科目的對接、考試內容及方式的改進等做出更符合本校實際的具體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的最終解釋權歸湖南省教育廳,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我廳將根據國家相關政策的調整適時修訂本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