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領居民身份證
一、公民常住戶口遷出本市市轄區和本縣行政區域的,在遷入地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的同時換領居民身份證;因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變更內容、污損或殘缺不能辯認的,也可申報換領新證。
二、須提供的材料:
(一)屬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變更內容、污損或殘缺不能辯認的:
· 《戶口簿》;
· 兩張近期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
(二)屬遷移變動的:
· 《遷移證》;
· 兩張近期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
三、持上述材料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或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履行換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并交納證件工本費10元(經濟特區20元)。
四、申請人在辦理申請手續3個月后,憑《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領取新居民身份證,同時,上繳舊的居民身份證。
補領居民身份證
一、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領臨時身份證。從報告之日起3個月內仍未找到居民身份證的,應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補領新證。
二、須提供的材料:
· 《戶口簿》;
· 兩張近期居民身份證標準相片。
三、持上述材料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履行補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并交納證件工本費20元(經濟特區40元)。
四、申請人在辦理補領居民身份證手續3個月后,憑《戶口簿》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領取新證。
五、公民在補領新證后,又找回原證的,應將原證主動交回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