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對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子女,購買商品房,組織、勞動、人事部門批準的干部、職工調動,現役軍人家屬子女隨軍在城市落戶的審批,只要手續、材料齊全,一律在派出所申報登記,準遷證由縣(區)公安局(分局)委托派出所簽發。
2.大專以上學歷畢業生未應聘就業的,根據本人意愿,可以將其戶口掛靠在城市親屬處。
公安部戶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
2003年8月7日公布
(一)到西部地區工作的應屆大學畢業生,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到工作地區,也可以遷回原籍。
(二)到西部地區投資、興辦實業的人員以及西部開發建設所需要的各類人才,可以不遷戶口;戶口已經遷入西部地區的,如果返回原遷出地工作、生活,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遷出地。
(三)在大、中城市落戶的高中級專門人才到小城鎮或者農村工作的,可以不遷戶口。
(四)考取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入學時可以自愿選擇是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五)新出生嬰兒的常住戶口登記,隨父隨母自愿選擇。
(六)取消出國、出境1年以上的人員注銷戶口的規定(在國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七)取消被判處徒刑、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員注銷戶口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