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國務院以及外交部、公安部關于因公出國人員護照管理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二、局機關及在京直屬掛靠單位因公出國人員的護照,由外事司統一負責管理。
三、根據出國人員的職務,及其所在單位的性質等情況分別辦理外交、公務、因公普通護照。
四、出國人員不得同時持有兩本護照,如因業務工作原因需要持有第二本護照,須征得外事司同意方可辦理。
五、護照由外交部領事司簽發后,由局外事司護照管理人員及時辦理登記、編號手續,并集中保管。
六、護照若未辦理登記、編號或借用手續,任何人不得擅自將護照交持照人或進行簽證辦理事宜。
七、必須憑出國任務批件、政審批件,方能辦理護照借用手續。
八、出國人員回國后,應在一個月之內主動將護照交還護照管理人員。
九、持照人因私借用護照,應由所在單位開具證明說明理由,方可辦理借用手續。護照用畢應立即送回,借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周。
十、因私出國人員不得借用因公護照。
十一、護照管理人員要及時收繳護照,借照人如逾期不交,且無正當理由,局外事司可商外交部領事司宣布其護照作廢,并在一定時間內停止為該人所在單位辦理護照。
十二、護照管理人員要經常對護照進行檢查,每年年末,對過期失效和用滿頁數的護照進行檢查清理,按規定手續統一核銷。
十三、違犯上述規定,以及發生護照丟失、被竊等問題,要追究當事人及其主管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