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本人須親自到使、領館申請辦理有關護照、旅行證手續。使、領館以前沒有,將來也不會授權或委托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代辦護照或旅行證事宜。相關費用及所需材料和證明文件并不因為通過所謂“代辦人”而有所減少或增加。
2.申請人應根據使、領館要求準備必需的材料并對其所提供的材料負責。對材料不齊備或出示虛假材料、提供虛假情況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條件的情況,領事官員可以拒絕受理。對騙取證件的,將依法吊銷其所持證件,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3.“旅游護照”不辦理換發、補發及延期、加注等手續,如當事人需回國,應申請旅行證。
4.護照相片要求詳見“護照旅行證件的相片標準”。
5.遞交申請后請向有關領事官員索取取證單。取證單為交款及取證憑據,請妥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