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件模式: | 審核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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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事項: | 納稅戶口遷入申請 |
事項編碼: | 100107N018 |
審批類型: | 非行政許可 |
許可依據: | 《浙江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金華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市區戶籍制度改革的通知(金政發[2000]73 號),金華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市區戶籍制度改革的補充意見(金政[2001]26號),金華市公安局關于印發《貫徹執行深化市區戶籍制度改革具體規定》的 通知(金市公通[2000]27號)。 |
申請條件: | 在市區投資從事第三產業有固定經營場所、申請前連續二年每年上交稅收5000元以上,經營者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市區落戶。 |
申請材料: | 1、戶口遷移審批表 2、金華市區稅務部門出具申請前連續二個稅務年度交納國稅、地稅的證明 3、遷移人戶口簿、身份證(16周歲以上) 4、營業執照(副本) 5、落戶證明(房產證、單位居住證明、遷入地派出所同意掛靠證明);遷入現家庭所在地的(父母),提供關系證明(如原遷出戶口簿或原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關系證明等) 6、配偶、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應提供關系證明(結婚證、出生證、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關系證明等) 7、有無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 |
辦理流程: | 網上申請流程: 1、遷移人填寫戶口遷移申請審批表; 2、婺城公安分局辦證中心預審查同意快遞郵件或窗口現場辦理; 3、遷移人郵遞證明材料(證件類原件還需復印件)到辦證中心; 4、辦證中心辦結郵遞準予遷入證明和落戶告知書。 窗口現場落戶流程: 1、遷移人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出手續; 2、遷移人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
辦理期限: | 1個(工作日) |
時限說明: | 承諾時間不包含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現場勘查、補件、上報(轉報)等步驟所需要的時間。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準予遷入證明1元/張,浙財綜字(2006)114號;戶口簿5元/本,浙價發(94)98號。 |
受理部門: | 戶政 |
受理地址: | 金華市婺城區環城西路2888號火車西站以北500米西側 |
受理時間: | 正常工作日內 |
聯系方式: | 0579-82290577 |
監督投訴: | 0579-822905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