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條件
具備以下任意一個條件均可辦理:
1、父母親雙方或一方原是本市戶口,因雙方均往港澳臺定居生活,其在出境定居前在國內出生且尚未辦理入戶的未成年小孩。
2、父母親雙方或一方戶口在我市,在港澳臺地區所生的小孩。
二、申請材料
1、新生兒出生證
2、本市計劃生育證明或《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
3、父母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4、其他情況:
三、辦理流程
1、申請
向父母戶口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提出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連同相關證明材料交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辦理入戶申請手續。
2、落戶
持落戶材料,到市區內任一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溫馨提示:同時辦理新身份證需提供居民身份回執及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