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三亞市公安局
項目名稱: 留學人員回國異地就業(yè)落戶審批
項目類型: 承諾件
申報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辦理: 1、留學人員原籍不是三亞市; 2、回國后在三亞市就業(yè)。
申報材料: 《入戶申請審批表》最后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留學人員與就業(yè)單位簽訂的就業(yè)協(xié)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證明
辦理期限: 7 個工作日
工作流程:受理(經(jīng)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核對的申請材料和派出所領導、民警簽署審核意見的《入戶申請審批表》)→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人口管理大隊簽署審核意見→市公安局簽署審批意見
審批(服務)依據(jù):1、公安部《關于規(guī)范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5]19號) 2、公安部關于印發(fā)《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guī)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號)
是否收費: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