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府辦《關于被評為“東莞市見義勇為好市民”的新莞人入戶東莞問題的復函》(東府為復〔2008〕258號)規定,凡1997年至2007年以及今后被市委、市政府或市綜治委評為“東莞市見義勇為好市民”的新莞人準予入戶東莞。
一、辦理入戶須提供證明材料
1、個人申請入戶書面報告(須本人簽名,并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鎮(街)綜治辦加蓋意見確認);
2、東莞市見義勇為好市民《榮譽證書》;
3、本人《戶口薄》、《居民身份證》;
4、入戶人與遷入地村(居)委會簽署的承諾書或遷入地村(居)委會意見;
5、屬育齡人員提供入戶地鎮(街)計生部門開具的計劃生育審查證明;
6、遷入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產權證》或房屋證明;
7、遷入鎮(街道)新型社區的提供相關接收證明。
二、辦理程序
申請人持上述有關證件(及A4紙復印件)、證明材料到入戶地所在地公安分局戶政股(莞城、虎門公安分局轄下派出所)申請,按規定時限逐級審定,最長不超過25個工作日要將結果通知申請人。經批準同意的,申請人憑受理單位簽發的《批準入戶通知》和有關證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戶政辦證廳領取戶口準遷證,并持戶口準遷證回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移證》,再持兩證到申請遷入地公安分局戶政股(莞城、虎門公安分局轄下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核發《準遷證》工本費4 元、《戶口簿》工本費10元。
三、有關說明
符合條件的新莞人入戶我市,統一登記為城鎮居民戶口。有自有房產且房產屬當地村(居)委會接管戶口范圍的,遷入自有住房;沒有自有房產或自有房產不屬當地村(居)委會接管戶口范圍的,可遷入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或本人遞交入戶申請時工作單位所在鎮街新型社區。受理時限:被評為“東莞市見義勇為好市民”的新莞人,應于評定次日起6個月內提交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