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下發《關于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意見》(以下稱意見),就進一步放寬落戶條件,引導促進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等提出意見。
根據《意見》,無城鎮住房的外來務工人員及其家屬,可憑勞動合同等相關證明落戶集體戶口。
建立健全城鎮集體戶落戶制度
《意見》提出放寬集體戶設立范圍,簡化落戶手續,方便符合條件的外來人口落戶城鎮。增設以街道、鎮、社區居委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城、小區物管等為單位的社區集體戶口,對無城鎮住房的外來務工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憑勞動合同、租房合同、納稅證明等落戶集體戶口。
此外,放寬集體戶的落戶和遷移條件,外來務工人員可自愿選擇在居住地社區集體戶或就業單位集體戶入戶,因居住地、就業地單位發生變化的,可自愿遷移到新的居住地或就業單位集體戶,也可按規定辦理淄博市居民戶口。
全面放開城鎮區域落戶限制
《意見》提出降低落戶門檻,堅持以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穩定就業為戶口登記遷移基本條件的原則,實施更加靈活的遷移政策。本市以外戶籍人員,凡在淄博市城鎮區域范圍內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或合法穩定就業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憑住所證明、就業證明等申請在居住地或就業地落戶,實現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
租賃民房人員落戶租賃房屋
在城鎮就業和長期居住、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在本市城鎮區域內租賃民房居住的,可以申請落戶租賃的房屋。申請落戶的租賃房屋必須具備租賃房屋為國有產權房屋或按城鄉屬性屬于城區范圍內房屋(樓房),且該房屋地址上沒有登記常住戶口的;申請落戶人員需在本市內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屬于區縣內農業轉移人口的,需在落戶地居住滿6個月以上,屬于市內農業轉移人口的,需在落戶地居住且在公安機關登記流動人口滿6個月以上;屬于市外農業轉移人口的,需在落戶地居住且持有居住證。
全面落實居住證制度
此外,《意見》要求全面落實居住證制度,將淄博市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縣(區)居住3日以上人員,納入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范圍。對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有效銜接戶籍管理制度和居住證服務管理制度,推進居住證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逐步將居住證持有人納入戶籍人口管理。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進一步提升居住證服務含量,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土地、財政、金融等相關制度的綜合配套改革和政策落實,合理配置和布局教育、就業、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等公共服務資源,為進城落戶農民和外來流動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業援助、生計發展、權益維護、城市適應等專業社會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