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2018年安慶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1、非轉農:本人書面申請,《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村民代表的意見、鄉、村(居)委會同意證明,計生部門證明,土地等部門非擬征收范圍內或重點工程項目證明、在城鎮無固定住所無工作證明、調查報告。(必須回原籍、外出務工人員不得辦理。
2、大型企事業集體內部職工異地調動戶口遷移:主管部門調動證明、本人書面申請、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復印件(加蓋戶口專用章)。
3、購買商品房申請戶口遷移:本人書面申請、房屋產權證或安慶市銷售不動產發票或安慶市銷售商品房發票、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復印件(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如: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限于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兄弟姐妹。
4、投資興辦實業(含興辦醫院、學校等公益事業):申請戶口遷移的人員 本人書面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驗資報告或與政府簽訂的有關承包合同(書)、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復印件(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如: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
5、投資養殖業、承包荒山荒地等開發的人員戶口遷移:本人書面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驗資報告或與政府簽訂的有關承包合同(書)、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復印件(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如: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
6、優秀緊缺人才申請戶口遷移的人員:本人書面申請、用人單位提供的優秀緊缺人才情況說明及相應的引進人員的職稱學歷技術等級證書、用人單位與本人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復印件(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如: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
7、優秀農民工在就業地申請戶口遷移:本人書面申請、優秀農民工證書、評選活動單位證明、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復印件(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8、教道教寺廟、宮觀內的僧人、道士申請戶口遷移:本人書面申請、縣、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證明、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復印件(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9、住三年以上流動人員申請戶口遷移的人員:本人書面申請、近三年在市居住的暫住證或暫住人口登記表、合法固定住所、穩定收入來源證明、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復印件(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如: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
10、養、撫養我市孤寡老人、父母雙亡的未成人、生活不能自理且無依無靠的殘疾人的贍養人或撫養人申請戶口遷移:社區(村)委會證明、公證機關公證、調查報告、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居民戶口簿〉復印件(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相關證件證明。
11、大中專院校學生戶口落戶:
(1)入學時已辦理戶口遷移的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當年12月31日前已落實就業崗位的,應當憑畢業證書、就業報到證、用人單位錄(聘)用證明、戶口遷移證等材料,向就業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申報遷入登記。
(2)戶口仍在原籍的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當年12月31日前已落實就業崗位的,可直接將戶口從原籍地遷往工作地。原籍地派出所憑畢業證書、就業報到證、用人單位錄(聘)用證明,辦理遷出手續。
(3)凡我省籍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指應屆和歷屆的未婚畢業生),畢業后要求將戶口遷回原籍地(父母所在地)的,一律準予辦理,憑畢業證書、《戶口遷移證》辦理落戶手續。對回原籍地不在同一派出所落戶的,還需提供原遷出派出所出具的遷出注銷證明。
(4)對畢業多年無法辦理改派手續持證未落戶的高校畢業生,根據不同情況辦理落戶手續。對本人仍在原報到城市就業的,應準予在原報到城市落戶,憑勞動合同和過期的《報到證》、《戶口遷移證》辦理。對本人已在另一城市就業的,凡符合現就業城市落戶條件的,經申請批準后在現就業城市落戶;凡不符合現就業城市落戶條件的,可根據本人申請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憑過期的《報到證》、《戶口遷移證》辦理。對回原籍地不在同一派出所落戶的,還需提供原遷出派出所出具的遷出注銷證明。
(5) 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或者國家學歷文憑畢業證書的本省籍非在職高等教育學歷考試畢業生,可以憑畢業證書、就業報到證、用人單位錄(聘)用證明、戶口遷移證等材料,向就業地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入登記。
(6)我省籍考取大中專院校的學生不遷戶口,可就地辦理農轉非,只限當年,過后不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