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政策內新生兒入戶辦理需要什么條件?青島政策內新生兒入戶辦理需要哪些材料?青島政策內新生兒入戶辦理具體流程是怎么樣的?青島政策內新生兒入戶在哪里辦理?
辦理條件
1、嬰兒父母雙方均為本市家庭戶的,可自愿選擇隨父或隨母登記戶口。
2、嬰兒父母雙方一方為集體戶,另一方為家庭戶的,應按照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將新生嬰兒戶口登記在父或母所屬家庭戶之中。
3、嬰兒父母雙方均為集體戶,且確無親友可以投靠又無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隨父或隨母原則暫時辦理出生登記。
4、高等學校集體戶的學生所生子女戶口登記,按照人口計生委、教育部、公安部《關于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計劃生育問題的意見》辦理。
5、父母一方為現役軍人的,嬰兒在家庭戶一方登記戶口;父母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嬰兒可以自愿選擇隨父或隨母登記戶口。
辦理材料
1、嬰兒母親、父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2、《出生醫學證明》。新生兒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或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出生醫學證明》的,到原發證醫療機構補辦。
3、《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生育證》。無上述證明的,提供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非婚生嬰兒隨父申報出生登記的,提供親子鑒定證明。
4、在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嬰兒,應當提供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 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嬰兒父母與嬰兒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護照》原件及復印件。
5、收養孤兒、棄嬰的,憑《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辦理。
6、擬落戶地父母一方系集體戶的,應當提供集體戶所在單位證明;
7、擬落戶地父母一方系村民的,應當提供村委會接收證明。
注意事項
若擬落戶地父母一方所在地戶主非本人,需提供戶主和產權人(或承租人)同意落戶證明。
辦理流程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戶籍民警審查出生申報材料,對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申報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對無《出生醫學證明》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生育證》的,派出所調查核實后,報分(市)公安機關審批。收養子女,逐級審核后報青島市局戶政處審批。
辦理地點
父母雙方或一方戶口所在地
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香港中路派出所
地址:徐州路57
電話:(0532)66575230
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金門路派出所
地址:仙游路5號
電話:(0532)66575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