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辦理戶口遷出的流程
辦事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有關法規,我市未跨特區線的市內移居規定有
一、未跨特區線的市內移居
(一)因結婚、離婚、父母子女互相并戶、購房遷居三類原因提出的移居申請。
(二)對于非配偶、非父母子女關系的其他親屬、朋友以“實際居住共同生活”為由提出的遷入他人家庭戶的市內移居申請,必須在入住滿1個月后方可提出書面申請。
(三)實際居住條件消失后(即房產被拆遷、查封、扣押、收回、轉讓或搬離的等情形),原戶口辦理戶口移居申請。
(四)集體戶戶內成員因單位變動的,應當及時辦理市內移居。
(五)集體戶因單位注冊登記備案地址變更的應當整戶移居。
(六)在本市范圍內因收養或解除收養關系需要遷移戶口的。
(七)移入時因居住在自有合法房產內,要求在該址落戶的,而該址內已落有他人戶口的(指房產轉讓等情形),應當給予辦理。
二、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依據不同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1份,驗原件);
(二)結婚證或離婚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三)子女的出生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四)房產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五)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屬本單位員工的證明材料(原件1份);
(六)單位出具的集體戶地址變更的證明材料(原件1份);
(七)申請人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業證明(原件1份)或失業證、待業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八)收養證或解除收養的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驗原件);
(九)申請人本人一寸免冠彩照一張。
三、辦理程序
市內移居在實現“全城通”的兩個派出所之間實行“無紙化一站式”辦理,即擬遷入所直接受理辦理,不使用市內移居證件。除集體戶整戶移居使用專門表格,所內移居遷入代管戶不使用任何表格外,其他市內移居應當由當事人填報《深圳市居民市內移居申報表》并提供所需證件證明材料。遷入所辦理后負責收繳原戶口簿(戶內部分成員移居的加蓋注銷章)。
(一)對于因結婚、離婚、父母子女互相并戶、購房遷居三類原因提出的移居申請,由擬遷入地派出所戶籍民警憑當事人書面申請表及有關證件文書直接辦理。在父母有房產但無深戶,其成年子女實際居住該房產內的特殊情況下,可參照辦理。夫妻離異后搬出一方申請市內移居的,應當由本人親自辦理;符合條件移出,另一方拒不提供戶口簿的,遷入所戶籍民警直接通知教育后可以辦理,無法聯系的可以直接辦理。
(二)對于非配偶、非父母子女關系的其他親屬、朋友以“實際居住共同生活”為由提出的遷入他人家庭戶的市內移居申請,必須在入住滿1個月后方可提出書面申請。由擬遷入地派出所戶籍民警憑申報表直接受理,并須由戶主到所簽署《戶主關于新增戶內成員的聲明》(僅適用于家庭戶,一個成年人一份,可以填報隨同的未成年子女),在該聲明上,須由社區警務室加具核實意見。派出所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工作,同意遷入的由戶籍民警直接辦理,辦理時必須面見遷入者本人。
(三)實際居住條件消失后(即房產被拆遷、查封、扣押、收回、轉讓或搬離的等情形),原戶口在該址的人員應當主動向轄區派出所戶籍民警申報辦理遷出手續,無遷入(自立)家庭戶、集體戶條件的,遷入本所代管戶。
(四)集體戶戶內成員因單位變動的,應當及時辦理市內移居。由擬遷入地派出所戶籍民警憑申報表、原單位及現單位證明及戶口簿當事人內頁直接辦理。集體戶內成員離職且無新的接收單位的或者下落不明的,單位集體戶管理員或戶主應當及時向轄區派出所報告,由擬遷入地派出所戶籍民警通知動員遷出或憑單位證明將其及其監護的未成年人遷入代管戶。
(五)集體戶因單位注冊登記備案地址變更的應當整戶移居。由擬遷入地派出所戶籍民警憑該單位填報的《深圳市集體戶管理有關事項申請表》及有關證件文書直接辦理;單位遷走后,應當及時變更工商登記資料,集體戶應當整戶移居。
(六)在本市范圍內因收養或解除收養關系需要遷移戶口的。一律由擬遷入所受理,填《申請入戶審批表》,提供養父母戶口身份證件及標準身份證近期照片各一張、收養或解除收養文書、被收養人、生父母的戶口身份證件(如有)及標準身份證近期照片各一張作為申請材料;報分局人口科批準后方可辦理,分局人口科審核中認為該收養或解除收養行為違反有關收養法規或程序的,或者有其他疑義的,應當報市局業務主管部門。凡本市范圍內養父母戶口不在同一戶內的,應當先辦理并戶。“助養”、“寄養”等原因不得用于辦理戶口移居。
(七)移入時因居住在自有合法房產內,要求在該址落戶的,而該址內已落有他人戶口的(指房產轉讓等情形),派出所可給予受理,使用同樣的住址、門牌,同時在兩次動員(15天后)可將原戶遷入本所代管戶;如無法通知,可當場遷入代管戶。
其他:對于按規定不主動移出、移入、分戶、合戶的,在市局、分局、派出所業務民警受理的各項與戶政和人口管理有關的行政事務中予以暫緩受理辦理,明確要求當事人履行相關義務后方可受理辦理;被監外執行的人員及轄區公安派出所認為不宜遷移的人員確需遷移戶口的,須由轄區派出所報分局人口科批準后方可辦理。
各派出所接到有關申請后,需詳細核對證明材料。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一般當場辦理;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對弄虛作假的,不予申請并沒收申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