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入戶的具體程序
(一)凡需申請來市入戶的,須向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區公安分局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提出入戶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屬證件的,可經區公安分局中心驗核后,提供復印件)交區公安分局中心審核。
(二)凡被批準來市入戶的,由區公安分局中心通知被批準入戶人員到區公安分局中心領取《準予遷入證明》后,回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再持《準予遷入證明》第思而學教育及《戶口遷移證》、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到市區內任一區公安分局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所需證明材料
申辦小孩入戶除需提供父母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或街、鎮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下同)、父母的《結婚證》、戶口簿及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證》)外,還需根據下列不同類型提供相關證明:
(一)屬1997年2月1日之前出生的小孩,母親在外地且未入戶的還需當地派出所出具未入戶證明。
(二)屬19周歲以下就讀初中或高中的在校學生需提供學校證明。
(三)屬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親屬入戶的,還需提供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親屬的戶口簿、身份證及派出所或公證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四)屬收養的還需提供《收養證》(如屬送養,還需出具送養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