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發布戶籍改革實施細則 外省人員積分落戶
《海南省公安機關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細則(試行)》于9月29日公布,海南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省外來瓊人員積分落戶制,非應屆高校畢業生落戶也進一步放開。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瓊府〔2015〕113號)、《公安部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14〕4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全省實施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停止辦理戶口“農轉非”和“非轉農”,戶口登記不再標注戶口性質,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現有《居民戶口簿》不統一更換,居民要求更換的,可予以更換。
第三條本省戶籍居民遷移至尚未實施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制度省份的,在戶口遷移證上注明“城鎮人口”或者“鄉村人口”;遷出地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可根據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要求,出具戶籍制度改革前戶口性質的證明材料。
第四條本省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
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本省居民申請在儋州市登記常住戶口,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海口市、三亞市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在海口市、三亞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二)在海口市、三亞市有合法穩定就業且參加城鎮社會保險滿5年。
第六條本省實行省外來瓊務工經商人員積分落戶制度。
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有序引導的原則,在來瓊務工經商且已辦理《居住證》或者《暫住證》的省外人員中實施積分落戶制度。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
(一)基礎指標及分值。基礎指標包括就業年限、住房、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居住年限、年齡等指標。滿分為100分。
1.就業年限積分。在瓊合法穩定就業累計滿5年的,積10分;累計超過5年的,從第6年起,每年積1分。此項積分累計不超過20分。
2.住房積分。本人或者配偶在瓊擁有合法產權住房的,積20分;本人在瓊租住合法產權公有住房或者合法產權私有住房的,積10分。
3.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積分。在瓊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累計滿5年的,積10分;累計超過5年的,從第6年起每年積1分。此項積分累計不超過20分。
4.居住年限積分。在瓊連續居住滿5年的,積10分;超過5年的,從第6年起每年積1分。此項積分累計不超過20分。
5.年齡積分。年滿18周歲至40周歲的,積20分,41周歲至50周歲的,積15分,51周歲至60周歲的,積10分,61周歲以上的,本項不積分。
(二)加分指標及分值。加分指標最高分值為30分。獲得國家級獎項或者榮譽稱號的,加30分;獲得省部級獎項或者榮譽稱號的,加20分;獲得地市級獎項或者榮譽稱號的,加10分;獲得縣(區)級獎項或者榮譽稱號的,加5分。
(三)減分指標及分值。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和守法誠信等指標。
1.凡提供身份、就業、住房、社保、居住年限、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項(次)扣減10分。
2.在積分期間有個人信用不良記錄的,每項(次)扣減5分。
(四)一票否決指標。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有嚴重刑事犯罪記錄或者積分期間因犯罪獲刑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五)落戶分值。落戶分值為80分。計算方法為基礎分數加上獎勵分數減去扣除分數。達到落戶分值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申請人工作地或者實際居住地申請落戶。
第七條高校畢業生按照下列規定申請在本省落戶:
(一)應屆高校畢業生可憑《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其本人與我省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或者勞動(聘用)合同、本人居民身份證,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申請辦理落戶手續。
(二)自2003年起的非應屆高校畢業生,可憑與我省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本人居民身份證,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申請辦理落戶手續。本省高考生源未落實工作單位或者落實工作單位后又失業,已隨父母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且未婚或者離婚的,可隨父母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三)以后(含)畢業且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可憑《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營業執照》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到創業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八條留學回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規范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號)辦理落戶手續。
第九條本省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和其他急需緊缺人才落戶,按本省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十條申請在海口市、三亞市落戶的本省居民,憑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年限證明材料,到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填寫《居民戶口遷移審批表》,提交落戶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在儋州市和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落戶的本省居民,憑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和隨遷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到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填寫《居民戶口遷移審批表》,提交落戶申請。
第十二條申請積分落戶的人員應當到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填寫《居民積分落戶審批表》,提交落戶申請,同時提交就業年限、繳納城鎮社會保險、連續居住時間、住房、居民戶口簿、獲獎證書等證明材料。
申請人可按年度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提交增加積分的相關材料。
申請積分落戶人員就業地縣級社保機構、居住地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個人申請向申請積分落戶人員提供其繳納城鎮社會保險、租房情況、學籍等憑證和證明。
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對申請積分落戶人員所提供的材料和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以及其基礎指標分值和加分指標分值進行初步審核,兩項積分達到80分的,將其材料逐級報至市、縣(區)公安局(分局)審批;兩項積分未達到80分的,應當登記建檔。
第十三條申請積分落戶人員基礎指標分值和加分指標分值兩項積分達到80分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向申請人現住地(或者戶口所在地)縣級衛生計生部門發函核準其計劃生育狀況;必要時可向房管、社保、工商、稅務、教育、司法、住房城鄉建設、教育、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等部門或機構和其它相關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發函,對其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進行核查。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查詢函后10個工作日內復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函查時間不計入公安機關辦理戶口審批時間。
第十四條公民申請落戶事項應當由其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落戶事由和有關情況,提供相應當的證明材料。
符合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落戶地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應當予以受理,并填寫《辦理戶口責任書》;符合條件,但證明材料不全的,應當向申請人予以說明并當場填寫《辦理戶口補充材料書》,列明申請應當補充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公安派出所社區(駐村)民警受理公民申請落戶事項,應當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審批;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應當在接到上報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核工作;市、縣公安局治安(戶政)管理部門接到上報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城市公安分局或者市、縣公安局接到上報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或者不審批決定。
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接到城市公安分局或者市、縣公安局審批決定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因情況復雜、調查核實確有困難,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并明確辦結時間,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市縣(區)公安機關對申請人基礎分數加上獎勵分數減去扣減分數達到80分的,應當實時在互聯網門戶網站上公布其落戶分值,并及時通知申請人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十六條經批準落戶的人員,應當在實際居住地辦理戶口登記手續。擁有合法所有權房屋的,應當在房屋登記地登記戶口;租賃房屋居住的,可在申請人單位集體戶、當地人才集體戶或者租住地社區集體戶登記戶口。工作單位與實際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戶口應當落在申請人工作單位集體戶。
第十七條本省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公民申請辦理居住證,由其本人或者代辦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填寫《居住證申領表》,交驗申領人居民身份證,提交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符合申領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受理機構應當當場受理,并向申領人發放《居住證領取憑證》,15個工作日內將居住證發給申領人。
委托代辦居住證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
第十八條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為流動人員辦理暫住登記,將有關信息錄入海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并向當事人開具《暫住登記憑證》。
第十九條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應當及時做好申請人有關信息錄入和更新工作,確保信息完整、準確。
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應當建立健全流動人口、旅業式出租屋、出租屋信息采集錄入工作機制。
第二十條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居住證等證件收費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嚴禁借戶籍制度改革之機額外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本省居住證采用IC卡材質,居住證卡體和樣式由省公安廳統一確定。各市縣公安局應當按照省公安廳確定的標準購置居住證底卡。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落戶的,經公安機關查實,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向當事人書面告知注銷戶口決定,辦理戶口注銷手續,收回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并告知原戶口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為當事人辦理戶口恢復手續;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收回其居住證,并依法追究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民警違規辦理戶口、居住證件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城鎮包括城區和鎮區,鄉村是指城鎮以外的區域。
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所在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
鎮區是指在城區以外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其他鎮,政府所在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與政府所在地的實際建設不連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獨立的工礦區、開發區、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等特殊區域及農場、林場和場部所在地視為鎮區。
第二十四條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在城鎮范圍內公民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自建房等住房以及用人單位提供的住房,且申請人擁有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或者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
證明合法穩定住所提供文件資料包括:房產證、購房合同及交費(貸款)憑證、房屋租賃合同及當地房管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或者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第二十五條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執照等。
第二十六條積分期間是指公安機關受理申請人提交積分落戶申請之日至批準積分落戶申請的時間。
第二十七條就業年限是指申請落戶人員在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就業或者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執照的時間。就業年限的計算,以被上述單位錄用(聘用)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錄用文件的時間,或者持有工商執照的時間為準。
累計就業年限,是指申請落戶人員在不同單位就業、階段性就業或者從事第二、三產業累計的時間。
第二十八條參加城鎮社會保險是指居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中的兩項以上(含兩項)。
累計年限是指居民個人或者所在單位為個人階段性繳納城鎮社會保險累計的時間。
第二十九條連續居住年限是指申請落戶人員在擬落戶地連續居住的時間。
(一)申請人在本細則生效之前在擬落戶地連續居住時間的證明文件資料包括:公安機關頒發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強制隔離戒毒、犯罪羈押的時間證明;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幼兒園、中小學生學籍證明和頒發的普通高等院校《畢業證書》;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憑證;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股東、投資人、合伙人、個體工商戶等提供);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就業單位(個人)繳納城鎮社會保險的憑證(就業人員提供);繳納個人所得稅憑證(無業人員提供)等。
無業人員提供繳納個人所得稅憑證不作為在三亞市連續居住時間的證明文件。
(二)本細則生效之后連續居住時間的證明文件資料,以申請人在擬落戶地辦理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為準。
已實行居住證制度的地區,連續居住年限以居住證簽注的有效期限計算;有效期滿后未辦理簽注手續的,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計算連續居住年限。
尚未實行居住證制度的地區,連續居住年限以暫住證標注的有效期限計算。
第三十條加分獎項和榮譽稱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組成部門頒發的獎項或者授予的榮譽稱號。
第三十一條個人信用不良記錄是指本人在貸款、擔保、合同履行及債務清償等社會經濟活動中形成的與信用有關的個人不良信用交易記錄。以申請人提供的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個人信用報告為準。
第三十二條嚴重刑事犯罪記錄是指構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或者其他犯罪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嚴重刑事犯罪記錄以公安機關提供的全國違法犯罪信息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第三十三條積分期間因犯罪獲刑是指申請人提交積分落戶申請后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積分期間是否因犯罪獲刑以公安機關提供的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資源庫查詢結果為準。
第三十四條配偶、子女、父母關系證明是指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DNA親子鑒定證明,以及明確了親屬關系的居民戶口簿、公證機構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第三十五條申領居住證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房屋租賃合同、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是指具有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運用勞動力組織生產勞動,且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企業是指我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包括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是指經工商登記注冊并招用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第三十七條擁有產權合法穩定住所的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寺廟等單位,經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審核批準后,設立單位集體戶,發給集體戶口簿,由單位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三十八條經海南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園區人員申請落戶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開展園區人才服務管理改革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瓊府辦〔2015〕45號)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具體應用問題由海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海南發布戶籍改革實施細則 外省人員積分落戶
《海南省公安機關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細則(試行)》于9月29日公布,海南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省外來瓊人員積分落戶制,非應屆高校畢業生落戶也進一步放開。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瓊府〔2015〕113號)、《公安部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14〕4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全省實施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停止辦理戶口“農轉非”和“非轉農”,戶口登記不再標注戶口性質,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現有《居民戶口簿》不統一更換,居民要求更換的,可予以更換。
第三條本省戶籍居民遷移至尚未實施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制度省份的,在戶口遷移證上注明“城鎮人口”或者“鄉村人口”;遷出地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可根據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要求,出具戶籍制度改革前戶口性質的證明材料。
第四條本省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
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本省居民申請在儋州市登記常住戶口,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海口市、三亞市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在海口市、三亞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二)在海口市、三亞市有合法穩定就業且參加城鎮社會保險滿5年。
第六條本省實行省外來瓊務工經商人員積分落戶制度。
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有序引導的原則,在來瓊務工經商且已辦理《居住證》或者《暫住證》的省外人員中實施積分落戶制度。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
(一)基礎指標及分值。基礎指標包括就業年限、住房、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居住年限、年齡等指標。滿分為100分。
1.就業年限積分。在瓊合法穩定就業累計滿5年的,積10分;累計超過5年的,從第6年起,每年積1分。此項積分累計不超過20分。
2.住房積分。本人或者配偶在瓊擁有合法產權住房的,積20分;本人在瓊租住合法產權公有住房或者合法產權私有住房的,積10分。
3.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積分。在瓊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累計滿5年的,積10分;累計超過5年的,從第6年起每年積1分。此項積分累計不超過20分。
4.居住年限積分。在瓊連續居住滿5年的,積10分;超過5年的,從第6年起每年積1分。此項積分累計不超過20分。
5.年齡積分。年滿18周歲至40周歲的,積20分,41周歲至50周歲的,積15分,51周歲至60周歲的,積10分,61周歲以上的,本項不積分。
(二)加分指標及分值。加分指標最高分值為30分。獲得國家級獎項或者榮譽稱號的,加30分;獲得省部級獎項或者榮譽稱號的,加20分;獲得地市級獎項或者榮譽稱號的,加10分;獲得縣(區)級獎項或者榮譽稱號的,加5分。
(三)減分指標及分值。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和守法誠信等指標。
1.凡提供身份、就業、住房、社保、居住年限、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項(次)扣減10分。
2.在積分期間有個人信用不良記錄的,每項(次)扣減5分。
(四)一票否決指標。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有嚴重刑事犯罪記錄或者積分期間因犯罪獲刑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五)落戶分值。落戶分值為80分。計算方法為基礎分數加上獎勵分數減去扣除分數。達到落戶分值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申請人工作地或者實際居住地申請落戶。
第七條高校畢業生按照下列規定申請在本省落戶:
(一)應屆高校畢業生可憑《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其本人與我省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或者勞動(聘用)合同、本人居民身份證,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申請辦理落戶手續。
(二)自2003年起的非應屆高校畢業生,可憑與我省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本人居民身份證,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申請辦理落戶手續。本省高考生源未落實工作單位或者落實工作單位后又失業,已隨父母一起共同居住生活且未婚或者離婚的,可隨父母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三)以后(含)畢業且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可憑《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營業執照》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到創業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八條留學回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規范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號)辦理落戶手續。
第九條本省引進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人才和其他急需緊缺人才落戶,按本省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十條申請在海口市、三亞市落戶的本省居民,憑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年限證明材料,到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填寫《居民戶口遷移審批表》,提交落戶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在儋州市和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落戶的本省居民,憑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和隨遷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到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填寫《居民戶口遷移審批表》,提交落戶申請。
第十二條申請積分落戶的人員應當到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填寫《居民積分落戶審批表》,提交落戶申請,同時提交就業年限、繳納城鎮社會保險、連續居住時間、住房、居民戶口簿、獲獎證書等證明材料。
申請人可按年度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提交增加積分的相關材料。
申請積分落戶人員就業地縣級社保機構、居住地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個人申請向申請積分落戶人員提供其繳納城鎮社會保險、租房情況、學籍等憑證和證明。
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對申請積分落戶人員所提供的材料和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以及其基礎指標分值和加分指標分值進行初步審核,兩項積分達到80分的,將其材料逐級報至市、縣(區)公安局(分局)審批;兩項積分未達到80分的,應當登記建檔。
第十三條申請積分落戶人員基礎指標分值和加分指標分值兩項積分達到80分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向申請人現住地(或者戶口所在地)縣級衛生計生部門發函核準其計劃生育狀況;必要時可向房管、社保、工商、稅務、教育、司法、住房城鄉建設、教育、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等部門或機構和其它相關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發函,對其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進行核查。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查詢函后10個工作日內復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函查時間不計入公安機關辦理戶口審批時間。
第十四條公民申請落戶事項應當由其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落戶事由和有關情況,提供相應當的證明材料。
符合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落戶地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應當予以受理,并填寫《辦理戶口責任書》;符合條件,但證明材料不全的,應當向申請人予以說明并當場填寫《辦理戶口補充材料書》,列明申請應當補充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公安派出所社區(駐村)民警受理公民申請落戶事項,應當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審批;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應當在接到上報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核工作;市、縣公安局治安(戶政)管理部門接到上報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城市公安分局或者市、縣公安局接到上報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或者不審批決定。
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接到城市公安分局或者市、縣公安局審批決定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因情況復雜、調查核實確有困難,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并明確辦結時間,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市縣(區)公安機關對申請人基礎分數加上獎勵分數減去扣減分數達到80分的,應當實時在互聯網門戶網站上公布其落戶分值,并及時通知申請人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十六條經批準落戶的人員,應當在實際居住地辦理戶口登記手續。擁有合法所有權房屋的,應當在房屋登記地登記戶口;租賃房屋居住的,可在申請人單位集體戶、當地人才集體戶或者租住地社區集體戶登記戶口。工作單位與實際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戶口應當落在申請人工作單位集體戶。
第十七條本省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公民申請辦理居住證,由其本人或者代辦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填寫《居住證申領表》,交驗申領人居民身份證,提交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符合申領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受理機構應當當場受理,并向申領人發放《居住證領取憑證》,15個工作日內將居住證發給申領人。
委托代辦居住證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
第十八條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為流動人員辦理暫住登記,將有關信息錄入海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并向當事人開具《暫住登記憑證》。
第十九條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應當及時做好申請人有關信息錄入和更新工作,確保信息完整、準確。
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應當建立健全流動人口、旅業式出租屋、出租屋信息采集錄入工作機制。
第二十條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居住證等證件收費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嚴禁借戶籍制度改革之機額外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本省居住證采用IC卡材質,居住證卡體和樣式由省公安廳統一確定。各市縣公安局應當按照省公安廳確定的標準購置居住證底卡。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落戶的,經公安機關查實,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向當事人書面告知注銷戶口決定,辦理戶口注銷手續,收回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并告知原戶口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為當事人辦理戶口恢復手續;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收回其居住證,并依法追究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民警違規辦理戶口、居住證件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城鎮包括城區和鎮區,鄉村是指城鎮以外的區域。
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所在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
鎮區是指在城區以外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其他鎮,政府所在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與政府所在地的實際建設不連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獨立的工礦區、開發區、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等特殊區域及農場、林場和場部所在地視為鎮區。
第二十四條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在城鎮范圍內公民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自建房等住房以及用人單位提供的住房,且申請人擁有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或者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
證明合法穩定住所提供文件資料包括:房產證、購房合同及交費(貸款)憑證、房屋租賃合同及當地房管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或者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第二十五條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執照等。
第二十六條積分期間是指公安機關受理申請人提交積分落戶申請之日至批準積分落戶申請的時間。
第二十七條就業年限是指申請落戶人員在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就業或者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執照的時間。就業年限的計算,以被上述單位錄用(聘用)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錄用文件的時間,或者持有工商執照的時間為準。
累計就業年限,是指申請落戶人員在不同單位就業、階段性就業或者從事第二、三產業累計的時間。
第二十八條參加城鎮社會保險是指居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中的兩項以上(含兩項)。
累計年限是指居民個人或者所在單位為個人階段性繳納城鎮社會保險累計的時間。
第二十九條連續居住年限是指申請落戶人員在擬落戶地連續居住的時間。
(一)申請人在本細則生效之前在擬落戶地連續居住時間的證明文件資料包括:公安機關頒發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強制隔離戒毒、犯罪羈押的時間證明;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幼兒園、中小學生學籍證明和頒發的普通高等院校《畢業證書》;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憑證;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股東、投資人、合伙人、個體工商戶等提供);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就業單位(個人)繳納城鎮社會保險的憑證(就業人員提供);繳納個人所得稅憑證(無業人員提供)等。
無業人員提供繳納個人所得稅憑證不作為在三亞市連續居住時間的證明文件。
(二)本細則生效之后連續居住時間的證明文件資料,以申請人在擬落戶地辦理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為準。
已實行居住證制度的地區,連續居住年限以居住證簽注的有效期限計算;有效期滿后未辦理簽注手續的,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計算連續居住年限。
尚未實行居住證制度的地區,連續居住年限以暫住證標注的有效期限計算。
第三十條加分獎項和榮譽稱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組成部門頒發的獎項或者授予的榮譽稱號。
第三十一條個人信用不良記錄是指本人在貸款、擔保、合同履行及債務清償等社會經濟活動中形成的與信用有關的個人不良信用交易記錄。以申請人提供的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個人信用報告為準。
第三十二條嚴重刑事犯罪記錄是指構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或者其他犯罪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嚴重刑事犯罪記錄以公安機關提供的全國違法犯罪信息系統查詢結果為準。
第三十三條積分期間因犯罪獲刑是指申請人提交積分落戶申請后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積分期間是否因犯罪獲刑以公安機關提供的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資源庫查詢結果為準。
第三十四條配偶、子女、父母關系證明是指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DNA親子鑒定證明,以及明確了親屬關系的居民戶口簿、公證機構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第三十五條申領居住證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房屋租賃合同、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是指具有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運用勞動力組織生產勞動,且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企業是指我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包括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是指經工商登記注冊并招用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第三十七條擁有產權合法穩定住所的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寺廟等單位,經公安派出所或者辦證中心審核批準后,設立單位集體戶,發給集體戶口簿,由單位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第三十八條經海南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園區人員申請落戶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開展園區人才服務管理改革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瓊府辦〔2015〕45號)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具體應用問題由海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