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按照《市政府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精神,配套制定了公安機關貫徹實施意見,重點對戶籍管理特別是戶口遷移中的具體問題進行了細化和明確,并于今天全面實施。市公安局副局長陳兵表示,此次戶籍制度改革,是繼我市戶籍管理取消戶口性質、實行“一元化”戶籍制度后又一次“破冰式”改革。
戶籍制度改革提要
市區落戶條件:購房60平方米以上且合法穩定就業;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的,就業年限為“滿1年”
縣級市的落戶條件: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可以落戶
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以外的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或合法穩定就業滿1年,可以落戶
通州區和濱海園區兩地的落戶條件參照縣級市執行
往屆大學畢業生的落戶條件由原來的“合法穩定就業和有合法穩定住所”,調整為“合法穩定就業”
吸收2009年南通市《關于做好市區優秀農民工落戶城鎮工作的意見》中關于優秀農民工的進城落戶政策
大市范圍內的戶籍居民,在本市范圍內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擁有房屋產權),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不受工作地域、參保關系等限制;但戶口遷入農村地區的,還須符合相關政策規定。
戶籍改革內容
一放寬了市區戶口遷移政策
原市區落戶條件為:購房60平方米以上且合法穩定就業;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的,就業年限“滿5年”。
此次戶籍制度改革后,購房60平方米以上的,政策維持不變;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的,將就業年限“滿5年”調整為“滿1年”。
這對來市區合法穩定就業滿1年的人員來說,實質就是取消購房面積限制,滿足了廣大來通務工人員的落戶需求。
二放開了縣級市戶口遷移政策
此次戶籍制度改革后,縣級市的落戶條件為: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可以落戶;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以外的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或合法穩定就業滿1年,可以落戶。
通州區和濱海園區,雖然行政區域屬于市區,但由于歷史原因,兩地城鎮化率相對較低,為積極策應市委市政府關于陸海統籌發展綜合配套改革目標、鼓勵廣大外來人員扎根改革開放的南通熱土,兩地的落戶條件參照縣級市執行。
這樣,縣級市和通州區、濱海園區全面放開了建制鎮落戶條件,外市居民在縣級市建制鎮可憑合法穩定住所或合法穩定就業落戶,以此解決了外來人員的后顧之憂,鼓勵其扎根南通安心工作
三調整了人才類落戶政策
此次戶籍制度改革,在保持原人才類落戶政策的基礎上,將往屆大學畢業生的落戶條件由原來的“合法穩定就業和有合法穩定住所”,調整為“合法穩定就業”;同時,吸收2009年南通市《關于做好市區優秀農民工落戶城鎮工作的意見》中關于優秀農民工的進城落戶政策。
這樣,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和有技術、有技能的外來勞動力來通創業就業,讓更多長期在我市工作生活、為我市經濟建設作出貢獻的“新市民”分享城市建設成果,在通安居樂業。
四取消了投資類人員資金限制
此次戶籍制度改革后,取消了原來通投資興辦實業、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的注冊資金和年納稅額的限制,以此充分發揮戶籍準入管理在鼓勵投資創業、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五實行本地居民戶口通遷制度
原戶籍政策規定:南通本市居民戶口跨縣(市)區遷移的,參照市外遷入條件,必須在遷入地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合法穩定就業。這一規定,使一些在市區購房且實際居住的居民,由于原戶籍、工作地及參保手續在其他縣(市)區,不能將戶籍遷入實際居住地。
為實現這部分人員在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愿望,此次戶籍制度改革取消了縣(市)區間戶口遷移的住房面積及工作地域的限制,即:南通大市范圍內的戶籍居民,在本市范圍內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擁有房屋產權),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不受工作地域、參保關系等限制;但戶口遷入農村地區的,還須符合相關政策規定。
此外,國務院、省政府關于“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建立居住證制度”的規定,我市分別已于2003年、2012年提前實施。其中,我市2012年實施的居住證制度,年滿十六周歲擬在南通居住30日以上均可辦理;同時在居住證權益的設定上,我市居住證制度規定了憑居住證可以享受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14項權益和公共服務,應該說“含金量”是非常高的。目前,我市憑居住證享受14項權益和公共服務的流動人口累計已達21.83萬余人次。
南通戶籍制度改革四大亮點
1、取消了購房面積的限制
2、放開了建制鎮的落戶條件
3、鼓勵人才來通落戶
4、大市范圍內通遷
問:是不是縣區居民只要在南通市區買了房,不需要其它任何條件,就能把戶口遷過來?
答:是的。本市戶籍居民,在本市范圍內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在住房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準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戶口跨縣(市)區遷移,不受工作地域的限制。
本市戶籍居民,在市區購買商品住房的,可在住房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入,準予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戶口遷入市區,不受工作地域的限制。
問:什么是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穩定就業?
答:合法穩定住所,是指申請遷移人在當地有本人獨立擁有或與家庭成員(指夫妻之間或父母與子女之間)共同擁有的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產權住宅用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以外的建制鎮還包括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租賃房屋;合法穩定就業,指有合法職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或取得營業執照、具有穩定收入并依法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