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材料】
《出生醫學證明》(沒有《出生醫學證明》的,須提供接生證明、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社區或責任區民警調查意見)和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系現役軍人的,提供軍人身份證件)。
【辦理時限】
新生嬰兒戶口登記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收養嬰兒戶口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受理審批機關】
新生嬰兒戶口登記由落戶地戶口登記機關受理并登記。收養嬰兒戶口登記由落戶地戶口登記機關受理,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收費標準】
戶口簿:8元/冊(含一個外殼、5頁內芯及人像掃描費)。
集體戶口簿:20元/冊(含一個外殼、10頁內芯)。
每增加或變更打印戶口簿內芯每頁2元。
【登記事項相關要求】
1、姓名:嬰兒可以隨父姓或隨母姓,允許采用父母雙方姓氏。嬰兒只能登記一個姓名,姓名應當使用規范的漢字。
2、性別:填寫“男”或“女”。
3、民族:民族應根據嬰兒父母的民族記載進行登記,如果嬰兒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據父母的意愿,在兩種不同的民族中選定一個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歷,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嬰兒出生的具體時間(具體到時、分)。
5、出生地、籍貫:出生地、籍貫均指市、縣級行政區劃。嬰兒的出生地登記,應當以嬰兒出生醫院或出生時所在的市、縣級行政區劃進行登記。
籍貫原則上應填寫嬰兒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確定祖父居住地的,隨父親籍貫而確定,不能確定父親籍貫的填寫嬰兒出生地。
6、監護人:填寫嬰兒父親、母親等監護人的姓名。
7、監護關系:按監護人與新生嬰兒的血親關系或收養關系寫明具體稱謂,如“父親”、“母親”等。
8、住址:填寫本戶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的詳細地址。
9、公民身份號碼: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根據戶口登記機關所在地行政區劃代碼、嬰兒出生日期、性別等項目自動生成,同時,戶口登記機關應對生成號碼在省級和部級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檢索,確保號碼的唯一性。
10、登記時日記載:在“何時何因由何地遷來本市(縣)”欄內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補報往年出生)登記”。
11、收養嬰兒有關登記項目:收養嬰兒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項目,根據嬰兒具體情況認定。收養嬰兒的出生地、籍貫不詳的,以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所在地為其出生地,以收養人籍貫或收養機構所在地為其籍貫。
【落戶原則】
1、新生嬰兒登記常住戶口,按隨父隨母自愿選擇原則,由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
2、嬰兒父母一方為出國(境)人員、軍人、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學生的,由另一方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
3、嬰兒父、母均為出國(境)人員、軍人、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學生的,由嬰兒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
4、收養未登記常住戶口的嬰兒,由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