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幾類須先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報縣公安局審批,市區由分局簽注意見后報市局審批:
1、調入縣、市區的干部職工,憑戶口準遷證、遷移證在公安派出所辦理遷入落戶。其中戶口準遷證憑以下材料辦理:
(1)工作調令;
(2)工資關系轉移單;
(3)戶籍證明及身份證;
(4)調入單位行政介紹信;
2、凡我省生源,2001年1月1日以后畢業分配至我省以外地區工作并且已在工作地落戶的應屆大學畢業生,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出回原籍,憑以下材料辦理:
(1)畢業證;
(2)戶籍證明及身份證;
(3)父(母)《居民戶口簿》;
(4)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3、凡在全市范圍內購買商品住宅房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辦理入戶手續,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申請;
(2)房產證;
(3)戶籍證明及身份證;
4、凡2001年1月1日以后,在大中城市落戶的高中級專門人才到小城鎮或者農村工作的,以及到我省以外地區投資、興辦實業的人員,可以不遷戶口;戶口已遷出的,只要在原遷出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遷出地。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申請;
(2)戶籍證明及身份證;
(3)住房證明及其它相關材料。
5、凡在全市投資興辦實業,并有固定住所的,可以辦理入戶手續,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申請;
(2)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
(3)戶籍證明及身份證;
(4)住房證明。
(5)如果是合伙投資者,但不是企業法人的還需提供合伙投資協議文書。
6、凡在我市企事業單位從事經營管理、市場開發、技術科研等工作,具有較穩定的職業和收入的,并與用人單位簽訂兩年以上用工合同書的,可以辦理入戶手續,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申請及單位行政介紹信;
(2)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兩年以上用工合同書;
(3)戶籍證明及身份證;
7、夫妻相互投靠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申請;
(2)本人《居民戶口簿》及身份證;
(3)配偶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
(4)結婚證;
(5)住房證明。
8、父母投靠子女所需材料如下:
(1)子女申請及親屬關系證明;
(2)子女《居民戶口簿》及身份證;
(3)父母的戶籍證明及身份證;
(4)住房證明。
9、未成年子女(年齡放寬至20周歲以下)投靠父(母)所需材料如下:
(1)父(母)申請及親屬關系證明;
(2)父(母)《居民戶口簿》及身份證;
(3)子女戶籍證明及身份證;
(4)住房證明;
(5)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10、軍官家屬隨軍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申請;
(2)師、旅以上政治機關的隨軍批準通知書及隨軍審批表;
(3)入伍登記表及任職命令書;
(4)戶籍證明及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