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戶籍管理條例全文,戶籍規定制度及戶籍中心電話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省委十屆三次、四次全會、全省城鎮化工作會議精神,積極穩妥推進《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的貫徹實施,加快城鎮常住人口市民化和農村人口就地城鎮化步伐,推進城鄉發展互促共榮,現就進一步推進我省戶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適應推進我省新型城鎮化需要,緊緊圍繞人的城鎮化這個核心,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落實放寬戶口遷移政策。統籌推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推動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產業和城鎮融合發展。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城鎮常住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則。
???堅持積極穩妥、規范有序。立足省情,積極穩妥推進,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積極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預期和選擇。
???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愿。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不得采取強迫做法辦理落戶。
???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
???堅持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三)發展目標。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
1.戶口遷移政策進一步放寬,促進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努力實現全省200萬左右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
2.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3.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使暫不具備落戶條件或沒有落戶意愿的城鎮常住人口享受市民待遇。
4.健全完善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構建以常住人口及其關聯信息的基礎信息庫,為實現常住人口服務管理全覆蓋提供平臺支持和技術保障。
5.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
二、進一步放寬戶口遷移政策,促進農業人口到城鎮有序落戶
(四)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在小城市、縣級市城區、縣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房屋)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五)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在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四平市、白山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房屋一年以上)、合法穩定職業(包括: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聘)用;興辦第二、三產業及社會組織具有法人代表資格;被各類企業聘用。下同),并按照國家規定在當地參加社會保險(同時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一年以上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準予落戶。
(六)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長春、吉林兩市,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合理控制人口規模。在長春市、吉林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房屋兩年以上)、合法穩定職業,并按照國家規定在當地參加社會保險(同時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兩年以上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準予落戶。
(七)有效解決各類人才落戶問題。大中專和職業院校畢業生、技術和技能人才、留學回國人員等各類人才在全省各類城鎮落戶不受穩定住所和穩定職業等限制,憑畢(結)業證書或相關專業證書即可辦理落戶手續。
三、創新人口管理,探索建立適應城鄉一體化的新型戶籍管理制度
(八)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的性質區分,按照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的原則,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九)全面推行居住證制度。制定《吉林省居住證管理辦法》。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地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同時結合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逐步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
(十)實行常住人口全覆蓋管理。建立健全常住人口管理體系,整合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計生等部門力量,構建常住人口服務管理大格局。以社區、物業管理區域、村屯為基本單位,建立常住人口網格化管理機制,為常住人口提供登記辦證、就業咨詢、辦理社保等“一站式”服務管理。強化“以房管人、以業管人、以證管人”的管理模式,全面掌握常住人口居住、從業和就業信息,實現對常住人口的動態化管理。
(十一)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實現對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居住信息等情況的全面準確掌握。依托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推進我省人口基礎信息庫深度建設和應用,為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和實現城鎮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提供平臺支持和技術保障。著力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共享與應用,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信息支持,為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四、協同推進相關領域配套改革,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十二)完善農村產權制度。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加快推進全省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試點,到2017年年底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積極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研究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從2015年開始,力爭用4年時間,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服務體系,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規范運行。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黨和國家有關要求和部署,在尊重農民意愿前提下,探索進城落戶農民有償退出“三權”的實現方式。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十三)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1.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繼續實行以流入地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的義務教育政策。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流入地政府區域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按照隨遷子女在校人數撥付教育經費,努力改善接收隨遷子女就學的公辦學校的辦學條件。在公辦學校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可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保障隨遷子女在民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隨遷子女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參加初中學業考試、報考普通高中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隨遷子女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繼續實行省內跨地區入學減免學費政策。
2.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深入推進“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的實施,到2020年,城鎮失業人員、農民工、新成長勞動力職業培訓覆蓋率達到95%以上。推進農村就業制度綜合改革,建立農村勞務經紀人培養和激勵機制,擴大技工和品牌工規模,引導農村勞動力有序轉移。
3.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4.深化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快統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進程。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整合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全面落實城鄉養老保險銜接、進城落戶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流動就業人員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和異地就醫即時結算政策,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
5.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會救助體系,推進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在城鎮連續居住超過一定年限、滿足居住地縣級以上政府規定條件的失地農民家庭和農民工家庭,可以申請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其他進城農村人口,在城鎮連續居住和參加社會保險超過一定年限、滿足居住地縣級以上政府規定條件的,逐步享有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進城農村“五保戶”逐步享有城市“三無”人員待遇。
6.把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對符合規定標準、進城落戶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完善城鄉規劃編制體系,在各層次城鄉規劃編制中,注重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城市人口規模,保證城鎮化人口轉移需求。
(十四)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省和市縣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按照國家稅收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地方稅體系。完善省對下轉移支付制度,加大財政均衡力度,保障基層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完成戶籍制度改革的目標任務
(十五)強化統籌推進。各市(州)、縣(市)政府要加強對戶籍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統籌推進本地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緊制定出臺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農村產權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制度,落實經費保障。中央政策已經明確、條件已經成熟的改革事項,要抓緊推進落實;需要中央統一部署或一時全面推開有難度的,要試點先行,以點帶面,做到穩中求進,防止急于求成、運動式冒進。
(十六)強化責任落實。圍繞落實放寬戶口遷移政策、創新人口管理、相關領域配套改革等任務,明確公安、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衛生計生、統計、國稅、地稅、法制等部門職責分工,科學制定路線圖和時間表,實現責任部門化、任務條目化、進度節點化,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針對涉及面較廣、復雜程度較高、工作難度較大的改革事項,明確牽頭責任和協同責任,環環相扣抓落實、抓攻堅、抓突破,確保有計劃、有步驟、有條理地順利推進。完善監督檢查機制和目標考核機制,加強工作調度和情況通報,強化跟進督導和跟蹤問效,確保任務一項一項落實,目標一個一個完成。
(十七)強化宣傳引導。大力宣傳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凝聚各方共識,促進社會參與和成本共擔,增強推進改革的整體合力。及時向社會公布并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回應群眾關切,合理引導社會預期,營造有利于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良好輿論環境。大力宣傳各地、各相關部門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保障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發揮好示范引導作用,促進戶籍制度改革全面健康發展,切實惠及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