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及收養已登記常住戶口未成年人;
2、干部、職工調動、錄用;
3、復員、轉業、家屬隨軍;
4、投資興業、人才引進;
5、購房、分房、自建房、受贈或繼續房產;
6、留學回國、入境定居;
7、大中專學生入學,畢業(肄業、轉學、退學)
8、刑滿釋放(假釋、保外就醫)、解除勞教;
9、其他符合規定的戶口遷移。
辦理材料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及收養已登記常住戶口未成年人;
夫妻一方要求投靠我市城區配偶的,且配偶有固定的住所和穩定的生活來源,可在配偶的常住地入戶。所需材料:
(1)本人申請
(2)《結婚證》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關系證明
(3) 被申請人的戶籍證明
(4)居民身份證
父母要求投靠我市城區子女的,且子女必須是成年人,有固定的住所和穩定的生活來源,可在子女常住地入戶。需材料:
(1)本人申請
(2)被申請人的戶籍證明
(3)關系證明
(4)居民身份證
(2)持《戶口準遷證》回原籍辦理《戶口遷移證》
(3)持《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到派出所落戶
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未婚子女要求投靠我市城區父母的,父母一方有固定的住所和穩定的生活來源,可在父母的常住地入戶。需材料:
(1)本人申請
(2)被申請人的戶籍證明
(3)關系證明
(4)成年子女提供未婚證明
2、干部、職工調動、錄用;
(1)市、縣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調令,省直屬的單位和部門須有上一級主管單位的調令
(2)接收單位證明
(3)本人及隨遷配偶和子女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復印件
(4)隨遷配偶婚姻證明和住所證明
(5)已成年子女提供未婚證明
3、復員、轉業、家屬隨軍;
轉業干部憑組織、人事部門入戶介紹信及所附的隨遷無工作的家屬名單辦理落戶手續,隨同調動工作的配偶,憑勞動或人事部門同意調入的證明予以落戶。所需材料:
(1)入戶介紹信;
(2)調令、命令;
(3)隨遷人員名單;
(4)勞動人事部門或鄉、鎮、街道出具的隨遷配偶無工作證明;
(5)原籍戶籍證明;
(6)合法固定處所證明或單位集體戶口簿。
軍官家屬隨軍入戶,所需材料:
(1)干部家屬隨軍呈批報告
(2)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批文;邊防、消防總隊政治部門批文;邊防、警衛系統的公安廳、局政治部門批文
(3)勞動人事部門或鄉、鎮、街道出具的要求遷入人無工作證明
(4)要求遷入人原籍戶籍證明及關系證明
我市征集,批準服現役的義務兵,被部隊按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或被部隊除名、開除軍籍的,憑部隊師(旅)以上機關出具的相關決定和證明,到原征集地派出所予以恢復戶口。
復員、退伍軍人回原籍落戶,憑民政部門退伍安置辦公室開具的《入戶介紹信》,直接予以落戶。